必威电竞|足球世界杯竞猜平台

北京市公路條例
來源:互聯網

《北京市公路條例》是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北京市的實際狀況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于2007年7月27日由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7次會議通過,并于2010年12月23日根據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進行了修訂。《條例》共包含9章62條,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北京市公路的建設和管理,推動公路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北京市的具體情況,制定了《北京市公路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收費、使用以及其他相關的管理活動。其中,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涵洞,按照其在公路網絡中的地位可分為國道、市道、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

北京市公路的發展應遵循全面規劃、城鄉統籌、節約資源、安全環保、科學管理和保障暢通的原則。

第四條

北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主管北京市的公路工作。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國道、市道、縣道的管理工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管轄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公安交通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負責公路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路作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受到國家的保護。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并有權舉報損毀或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 公路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北京市公路規劃是城鄉規劃體系的一部分,應根據北京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編制,并與國家公路網規劃、區域公路網規劃、北京市城市道路網規劃和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公路規劃與建設應堅持節約用地、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七條

市道、縣道、鄉道、村道規劃由北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發展改革等行政部門商議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城鄉統一規劃的原則組織編制,依法報請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市道規劃同時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市道、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執行。村道的命名和編號的確定方法,由市公路管理機構制定。

第九條

公路年度建設計劃由市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北京市公路規劃組織編制,報請北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公路年度建設計劃應在上一年度結束前編制完成。公路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和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程序履行相關批準手續。

第十條

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應與公路年度建設計劃相銜接。新建公路時,地下管線應與公路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施工的原則,與公路同步建設。

第十一條

公路建設項目實行代建制的,應通過招標方式選定代建單位并依法簽訂合同。交通、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相關行政部門,應依法加強對公路代建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公路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新建公路時,公路附屬設施、公路客運站點應與公路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公路附屬設施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監控、檢測、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交通標志、標線等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應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標準設置,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方便使用。

第十四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對失去使用功能的市道、縣道,區、縣人民政府對失去使用功能的鄉道、村道,應及時宣布廢棄,向社會公告,并設立明顯的標志。廢棄公路應由相關部門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十五條

公路養護計劃由市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等級、里程、路況、養護定額及養護規范評定標準組織編制,報請北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資金安排應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執行。公路養護資金應專項用于公路養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公路養護大修工程、中修工程應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養護作業單位;小修保養可引入競爭機制,逐步推行招標制度。

第十七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標準規范,建立公路養護巡查制度,定時進行養護巡查;建立公路養護維修信息檔案,記錄養護作業、巡查、檢測以及其他相關信息;設立公示牌,公示單位名稱、養護路段以及報修和投訴電話。

第十八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按照批準的工期、時段進行養護大修、中修工程作業。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進行養護作業時,應按照規定在養護作業現場和養護車輛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燈光信號,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養護作業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市公路管理機構應向社會公示公路養護大修、中修工程作業信息。對交通有較大影響的養護大修、中修工程作業,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公路養護車輛進行養護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公路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行人應對公路養護車輛和人員注意避讓。

第二十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應制定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管理考核標準,加強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指導,定期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附設于公路的地下管線的檢查井及其井蓋等設施,應符合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產權單位應加強巡查。因井蓋等設施缺損、移位、下沉等影響公路通行安全的,產權單位應及時補缺或修復。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按照規定繳納公路養路費,未按規定繳納公路養路費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公路養路費征稽機構負責北京市公路養路費的征收和稽查工作,除公路養路費征稽機構按照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范圍減征、免征公路養路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公路養路費。(2010年12月23日刪除)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養路費征稽機構可采取措施暫停違法機動車的使用:(一)偽造公路養路費票證和收據偷逃公路養路費的;(二)以套用、偽造機動車牌照的方式偷逃公路養路費的;(三)以辦理停駛手續后在停駛期間行駛的方式偷逃公路養路費的;(四)欠繳公路養路費6個月以上的。公路養路費征稽機構暫停違法機動車的使用時,應向當事人出具憑證,并作出責令其所有人繳納公路養路費、滯納金及行政處罰的處理決定。機動車所有人履行處理決定的,公路養路費征稽機構應及時恢復機動車的使用。被暫停使用的違法機動車的所有人拒不繳納公路養路費及滯納金或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公路養路費征稽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2010年12月23日刪除)

第二十四條

公路養路費征繳機構應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建立機動車登記信息共享機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機動車辦理停駛、注銷、過戶、年檢等環節時,發現有欠繳養路費行為的,應及時移交公路養路費征稽機構查處;公路養路費征稽機構在征收養路費時,發現有套用、偽造機動車牌照及辦理停駛手續后在停駛期間行駛行為的,應及時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處。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公路養路費稽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配合。(2010年12月23日刪除)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

公路用地范圍應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一)公路兩側有邊溝的,其用地范圍為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1米的區域;(二)公路兩側無邊溝的,其用地范圍為公路路緣石外緣起5米的區域;(三)封閉公路用地范圍為公路兩側隔離柵起1米的區域。本條例實施前公路的用地范圍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現狀范圍確定。

第二十六

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應按照以下標準劃定:(一)國道20米,市道15米,縣道10米,鄉道5米;(二)公路彎道內側及平交道口,以行車視距或改作立體交叉的需要為準。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建設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已有建筑物、構筑物和埋設的管線、電纜等設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應協助其所有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市公路管理機構和區、縣人民政府應按照各自職責,依照北京市規定加強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的公路綠化建設和養護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經過市公路管理機構許可:(一)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線的;(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四)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公路上行駛的;(五)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六)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七)超過公路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從事前款第(一)、(二)項活動,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第二十八

申請從事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有保障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安全和通行安全的防護和監測措施;(二)有降低對交通影響的交通組織和作業方案;(三)有應急準備措施;(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

經許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所修建的橋梁、渡槽或架設、埋設的設施應與路面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第三十

經許可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非公路標志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標準和規定,其所有人或維護管理人應加強維護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經許可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被許可人應委托該公路的養護作業單位修建。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并修建自公路路面邊緣起不少于30米的瀝青或混凝土路面;影響公路排水暢通的,應修建相應的排水設施。被許可人關閉平面交叉道口的,應向市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不應從事下列行為:(一)破壞、損壞、污染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二)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三)設置障礙、打場曬糧、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拋撒遺撒或焚燒物品、放養牲畜;(四)挖溝引水或利用邊溝排放污物;(五)在公路上試剎車;(六)從事修車、洗車、擺攤設點等服務;(七)在市公路管理機構設定的場所以外從事加水降溫等活動;(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公路管理機構、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等部門對車輛進行超載超限檢測時,被檢測車輛應予配合;經檢測超載超限且未經許可的,應責令承運人自行卸載超限物品;拒不卸載的,應強制卸載,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第三十四

造成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保護現場,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報告市公路管理機構或其派出機構并接受調查、處理后,方可離開。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市公路管理機構或其派出機構;市公路管理機構應及時組織建設、養護作業單位修復。

第三十五

經許可挖掘公路的,挖掘單位應在批準期限屆滿前委托該公路的養護作業單位及時修復完畢,并按照標準向養護作業單位交納挖掘修復費。養護作業單位應對其修復質量負責。

第三十六

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依法應補償或賠償的,責任人應向市公路管理機構或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交納補償或賠償費。公路補償費標準由北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等行政部門根據公路工程造價定額標準制定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公路賠償費參照公路補償費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佩戴標志;(二)持證上崗;(三)按照規定著裝;(四)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和示警燈。

第五章 收費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八

收費公路的管理,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

北京市收費公路的設立,應符合北京市公路規劃,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規定的技術等級、規模審查批準。市公路管理機構應依法加強對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的監督檢查,督促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履行公路養護和服務義務。

第四十

政府還貸收費公路應由依法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專門組織進行建設和管理。經營性收費公路應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管理。經營性收費公路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經營者確定方式等由北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提出,報請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一條

收費公路的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收費期限和收費站設置應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標準進行審查批準。經批準設置的收費站確需進行調整的,應重新辦理審查批準手續。收費公路收費期滿應按照規定拆除收費設施停止收費,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北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驗收合格的收費站應統一制發收費站標牌,制定公示規范和服務標準并加強監管。

第四十二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收取車輛通行費;(二)按照規定開具收費票據;(三)按照公示規范設置公示牌;(四)及時提示路況、通行和預警信息;(五)按照標準規范,加強服務區的建設和管理。遇有交通流量過大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及時采取提高車輛通行效率的措施。

第四十三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提高科技服務水平,推行聯網收費和不停車收費。新建收費公路應同步建設不停車收費系統。

第四十四

在收費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應按照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并要求其補交應交納的車輛通行費。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不能提供通行卡或通行卡毀損導致無法識別駛入站的車輛,對從不停車收費車道駛入的無電子標簽的車輛,有權按照最遠端的駛入站到本站的距離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四十五

政府還貸收費公路的車輛通行費,除必要的管理、養護費用從財政部門批準的車輛通行費預算中列支外,應全部用于償還貸款,不得挪作他用。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通行費收入應按照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標準,保證收費公路的養護費用。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按照規定及時向市公路管理機構提供收費、還貸、路況、交通流量、養護和管理等有關信息資料。信息資料涉及商業秘密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應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

收費公路的年度養護計劃應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編制,并報請市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七

市公路管理機構應依法負責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對申請占用、挖掘收費公路或在收費公路進行管線施工等活動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在許可前應征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的意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建立、健全公路保護的巡查制度,發現損壞收費公路路產路權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向市公路管理機構報告。

第六章 鄉道、村道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八

鄉道、村道的管理,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

鄉道、村道的建設應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新建鄉道、村道的技術等級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四級標準。已建成的鄉道、村道達不到四級標準的,應逐步提級改造。

第五十

區、縣人民政府應負責編制、下達鄉道、村道的年度養護計劃,市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可接受區、縣人民政府委托具體組織編制;鄉道、村道的年度養護計劃應報請市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十

鄉道、村道建設資金應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列入政府的財政預算。鼓勵沿線受益單位捐助、企業和個人捐款用于鄉道、村道建設;鼓勵多渠道籌集社會資金投資鄉道、村道建設。

第五十一

北京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保證鄉道、村道養護資金。鄉道、村道養護資金應專款專用、專項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發展改革、交通等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二

鄉道、村道的大修工程可采取招標方式確定養護作業單位,小修保養可招聘沿線村民組建養路隊進行。

第七章 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第五十四

北京市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應納入全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北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負責組織制定北京市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五

市公路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應定期組織公路建設、養護和經營管理單位進行公路應急預案演練。公路建設、養護和經營管理單位應定期組織應急處置隊伍進行先期應急處置方案演練。發生公路突發事件時,市公路管理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公路建設、養護和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

第五十六

因自然災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斷,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組織養護作業單位及時修復,維護現場秩序,并依法向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報。損壞嚴重難以及時修復的,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應及時組織搶修。

第五十七

發生公路嚴重損毀、重大交通事故或遇有惡劣氣象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情況時,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采取限速通行、關閉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會發布交通管制信息。公路建設、養護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積極配合,并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

北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公路管理機構不依法或不當履行公路管理職責的,應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北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尚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養護作業的,應由市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應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公路建設、養護和經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公路先期應急處置方案或進行先期應急處置方案演練的,應由市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處理的,應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

本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

北京市公路條例.北京市人大常委.2024-08-20

北京市公路條例.法律圖書館.2024-08-20

北京市公路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2024-11-26

生活家百科家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