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卓蘭,女,漢族,1953年9月12日出生于吉林市,曾任法學院國際法系副主任,吉林大學法學所所長,《法制與社會發展》常務副主編等職。現為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人物經歷
教育背景
崔卓蘭于1983年畢業于吉林大學憲法學專業,獲得法學碩士學位。1987年至1988年在美國美利堅大學,1992年至1993年在美國路易斯克拉克學院研修。
工作經歷
崔卓蘭自1976年起一直在吉林大學法學院任教,歷任法學院國際法系副主任、吉林大學法學所所長、《法制與社會發展》常務副主編等職務。1994年,她被破格晉升為教授。1998年,她被評為吉林大學跨世紀人才,并被聘為博士生導師。崔卓蘭還在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擔任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社會任職
崔卓蘭教授兼任多個學術和社會職務,包括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太平洋學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吉林省憲法行政法學會總干事、吉林省行政管理學會理事。她還受聘擔任吉林省人民政府、長春市人大、長春市人民政府立法顧問,吉林省“九五”社科規劃組成員,吉林省女檢察官協會顧問,長春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等。
學術見解
崔卓蘭教授在長期的教學科研生涯中,提出了獨到的學術見解,為法學界廣泛認同,其中包括依法行政、行政程序、行政規章、行政權與行政相對方權利及相互關系等方面的理論研究。她主張行政程序是行政法學領域中的一個重要理論問題,離開了行政程序法,無以言依法行政。她還提出,行政規章屬于我國行政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部分行政管理事項將通過規章進行一般性調整,而不是個案、逐事調整。然而,我國行政法對行政規章的理論研究缺乏系統深入,現實中越權、違法、侵權等瑕疵規章亦層出不窮。崔卓蘭教授認為,行政規章必須接受司法審查監督。她還強調,即使在現代民主制度下,行政權與行政相對方之間,除存在一致性之外,依舊存在著經常、有時甚至是復雜激烈的矛盾與沖突。關鍵在于通過行政法的調整及其功能發揮,保持雙方權利義務配置及相互關系上的大致“平衡”。進一步,將兩者的矛盾與沖突,控制于合法、合理、節制、適當的范圍和限度內。她還認為,為公民和法人的權利提供服務和保障,才是行政法的實質價值、終極目的。須著眼于追求并開拓“置政府與公民平起平坐”的理想型行政法治模式,通過貫穿著民主、平等、理性精神的行政法的調整,讓政府行政機關走下社會生活主宰者的“神壇”,使公民和法人真正成為社會經濟、政治生活領域的主角。
學術貢獻
崔卓蘭教授的主要研究領域和研究方向是行政法學、行政訴訟法學,特別是在行政程序、行政規章、行政相對方權利方面有著突出的成就。她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法學核心刊物上發表了多篇論文,這些研究成果在法學界,尤其是行政法學界得到了廣泛的認同和引用。
主要著作
崔卓蘭教授的主要著作包括專著《行政程序法要論》,編著《政治與法治》《交通行政處罰程序》《新編行政訴訟法學》《新編行政法學》《國內經典案例解析》以及譯著《美國行政程序法》。她的論文作品豐富,涵蓋了《西方國家違憲審查制度簡介》《論行政處罰及由其引起的訴訟》《公民本位: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目的》《論程序化行政》《行政執法行為程序謅議》《論顯失公正行政處罰的不合法》《立法程序化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論對行政的司法監督》《論行政損權及其法律責任》《行政強制行為研究》《行政復議行為辨析》《論行政規章及其制定程序》《行政處罰若干問題探析》《論行政權與行政程序法》《論行政法權利保障功能的發揮》《論確立行政法中公民與政府的平等關系》《論市場經濟下政府角色和行為的轉變》《論行政調解》《論行政權行政相對方權利及相互關系》《非強制行政行為初探》《論非強制行政行為》《瑕疵行政規章形態與成因析》《行政規章的經濟分析》《論行政規章監督的法學機理和機制》《依法行政的內涵及其制度完善》《非強制行政行為》《日本行政指導制度及其法律控制理論》《論制定行政規章思維模式的轉換》《行政規章的性質解析與裁量權模式》等。
獲獎情況
崔卓蘭教授在學術研究方面取得了豐碩成果,獲得了多項獎項,包括1995年《論行政權利保障能力發揮》獲得吉林大學一等獎,1996年《論政府與公民在行政法上的平等》獲得吉林大學二等獎,1997年《行政規章可訴性探討》獲得中國法學會二等獎,1998年《論行政指導及其法制化》獲得吉林大學二等獎,1999年《論行政權、相對方權利及相互關系》獲得吉林大學二等獎,2001年《論行政權、相對方權利及相互關系》獲得長春社會科學協會一等獎。
參考資料 >
法學專家網.崔卓蘭.2024-09-17
崔卓蘭:此生無彩翼.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網.2024-09-17
崔卓蘭.吉林大學法學院.2024-09-17
崔卓蘭.中國理論法學研究信息網.2024-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