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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院
來源:互聯網

巡回法院是在一定地區巡回審判的法院組織。英國在11世紀后,由國王派出巡回法院審判,12世紀建立巡回法官制度。此后王座法院經常在各郡設立巡回法庭。巡回法官由高等法院指派,國王任命,與12人陪審官共同審判。巡回法院有刑民兩類。

主要介紹

刑事巡回法院主要審理嚴重的刑事案件。從亨利二世起巡回法院實行定期開庭審理制,后在各巡回區的有關城市按時開庭。1972年被刑事法院取代。美國在1869年將18州劃分成3個巡回區,各設一所聯邦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后改為上訴法院。法國的重罪法院也稱巡回法院,不是常設機構,定期開庭審理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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