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即政府將碎銀熔化重鑄為銀錠時的折耗?;鸷氖侵袊糯斦愂阵w系中的一個特殊現象,其產生有著深刻的歷史背景和經濟條件。明朝后期,隨著白銀成為主要流通貨幣,賦役征收也逐步轉換為征銀。由于政府濫發紙幣引起的通貨膨脹以及缺乏統一鑄幣制度,市場上的白銀形態各異,需要通過熔化重鑄來統一規格,這一過程中產生的折耗即為火耗。
清朝繼承明朝的火耗制度,導致問題加劇,民眾經濟負擔加重。盡管順治已下令禁止私自加征火耗,但由于地方官員薪酬不足,火耗成為他們補充收入的手段,使得禁令難以徹底執行。火耗的加征不僅給人民帶來負擔,也成為官員腐敗的根源之一。
耗羨歸公制度的實施,是清朝對火耗銀征收進行制度化管理的一種嘗試。雍正年間開始實行的耗羨歸公,將火耗銀的征收納入正式的財政管理體系,旨在通過制度化的手段減輕農民的負擔,并增加對官員的激勵因素,降低腐敗行為的發生。這一制度在乾隆十三年被正式確立,各省制定了《耗羨章程》,規范了火耗銀的征收和使用。耗羨歸公是對火耗銀征收的一種規范和修正,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吏治。
起源與發展
火耗最早源自唐朝,其名稱之確立自明朝有之。清承明制,官員的俸祿低微,正常的俸祿收入難以應付日常開支所需,因此額外的津貼是不得不然之事。順治,禮科給事中季開生奏稱:“天下火耗之重,每銀一兩有加至五六錢者?!?a href="/hebeideji/7295915398892945442.html">康熙六十一年,有上諭指出:“火耗一項,特以州縣各官供應差使。故于正項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鼻迓梢幎ǎ餍惺∞D交至戶部中央稅款者,必須以五十兩銀元寶為一單位,因此行省衙門從百姓收集來的散銀必須鑄成合乎規格的五十兩元寶,才能上繳。在镕鑄過程中所損耗的銀兩,則稱為火耗。
詳細情況
但“火耗”的不斷加重引起百姓反對,不利于長治久安??滴鹾笃诓粩嘤写蟪忌蠒蟀选盎鸷摹币幏痘魇张c使用。但康熙不愿加稅,此事未成。雍正上臺后,力圖整飭吏治,強化財政,于是實行“火耗”歸公和向官員發放養廉銀。
“火耗”歸公就是規范“火耗”的征收,并作為財政收入上交國庫。政府規定“火耗”附加稅一般為正稅的10%-15%,最高不超過20%,官員要全部上交,不得私自截流。這種“火耗”的收入一部分用于財政支出,另一部分則作為各級官員的養廉銀。據光緒《清全典事例》記載,各級官員的養廉銀為:總督13000-20000兩,巡撫10000-15000兩,布政使5000-9000兩,按察使3000-8444兩,道員1500-6000兩,知府800-4000兩,知州500-2000兩,知縣400-2259兩,同知400-1600兩。
計算方法
商號按律需向中央及地方繳交一百兩銀的稅賦;若附加火耗十兩,此商號實際就必須繳交一百一十兩。又如,某墾號按律需繳交一百斤稅糧,若附加火耗一成,那此墾號就必須繳納一百一十斤稅糧。實際支付耗損之余,全部成為官吏收入。
弊端
一般情況下,地方政權收的火耗通常會比實際損耗多,也就是耗損銀兩造成損失外,所有地方養廉銀及公費亦從此名目支出,久而久之變成合乎法規的附加稅。稱為火耗的附加稅,雖說仍要明列,但在收取標準與數額通常視地方稅收與民情等不一,由地方官說了算,因此容易造成貪污情事。
禁令
《元史·刑法志三》有“克除火耗”的禁令。明代實行一條鞭法后,另征火耗,高達百分之二、三十。清代征收火耗率有達百分之五十的。雍正年間,火耗列入正稅,留在地方上備用。二、鑄造錢幣等的損耗?!段墨I通考·錢幣》:“(宋)崇寧監鑄御書當十錢,每貫重一十四斤七兩,用銅九斤七兩二錢,鉛四斤一十二兩六錢,錫一斤九兩二錢,除火耗一斤五兩,每錢重三錢。”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