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的啟動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后予以審查,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破產申請予以受理,并由此開始破產程序的一種司法行為。
破產程序啟動的效力
債務人在破產程序啟動時及其后新獲得的財產,都應納入破產程序。然而,個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物品不應包括在內。
破產程序啟動后,財產的管理和處置權利應轉移至管理人手中。
在不影響擔保權和抵消權的情況下,破產程序啟動時已經存在的針對債務人的請求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序中的債權申報和確認程序來行使。
破產程序啟動后,任何破產債權人不得為了提高自己債權地位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權益。
法院可以在破產申請提出并正式啟動破產程序之間采取臨時措施保護債務人的財產。
破產程序啟動的情形
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以下三種情況,法院同意受理后,可以啟動破產程序:
1. 企業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企業破產。
2. 企業因資不抵債而自行向法院申請破產。
3.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完成清算,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負責清算的責任人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若法院拒絕受理或駁回破產申請,申請人可向上級法院上訴。
破產程序啟動的法律后果
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程序啟動后會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 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有權決定終止或繼續履行。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且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并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管理人在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或在收到其催告后三十天內未回復,則被視為解除了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應履行義務;但也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若管理人未能提供擔保,則視為解除了合同。
2. 財產保全措施解除,未決案件中止。進入破產程序后,涉及破產企業的財產保全措施應解除,執行程序應中止;未審結的民事訴訟法或仲裁應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財產后,這些訴訟或仲裁將繼續進行。
破產程序啟動的法院應采取的緊急措施
當法院啟動破產程序時,應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1. 指定財產管理人。
2. 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發布公告。
3. 禁止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
4. 責令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者應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5. 授權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且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都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
6. 關于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解除,執行程序應中止。
7. 已經開始但尚未結束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法或仲裁應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這些訴訟或仲裁將繼續進行。
8. 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參考資料 >
破產程序怎么啟動.法律快車.2024-11-11
公司破產清算程序啟動的效力和后果是什么?.律臨.2024-11-11
破產程序的啟動及法律后果.華律網.202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