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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元樓,湖州府烏程縣人,明亡后參與南潯區人莊廷鑨私修“明史”的工作。他們采用茅瑞征的《五芝紀事》《明末啟禎遺事》等書籍,編寫了《明史輯略》,并請李令皙作序。該書題有唐元樓、茅元銘、吳之銘、吳之熔、茅次萊、吳楚、蔣麟征等十八人的名字,并表示該書是根據朱國禎的原稿增刪而成。
順治十八年(1661年),唐元樓因歸安知縣吳之榮的告發,被鰲拜責令刑部滿官羅多等到湖州市徹查。莊廷已死,被掘墓刨棺,梟首碎骨。此事牽連甚廣,康熙帝二年五月二十六日(1663年6月31日),唐元樓等十余人被凌遲處死,七十余人遇難,史稱“莊廷鑨明史案”。
正文
唐元樓(?-1663年6月31日),湖州府烏程縣人。
明亡后,南潯區人莊廷鑨私修“明史”,唐元樓參與其中,關于明朝崇禎與南明事跡,則采用茅瑞征的《五芝紀事》、《明末啟禎遺事》,成書《明史輯略》,請李令皙作序,題唐元樓、茅元銘、吳之銘、吳之熔、茅次萊、吳楚、蔣麟征等十八人于其上,又說明此書是根據朱氏(即朱國禎)的原稿增刪而成。
順治帝十八年(1661年)為歸安知縣吳之榮告發,鰲拜責令刑部滿官羅多等到湖州市徹查。這時莊廷鑨已死,被掘墓刨棺,梟首碎骨。此事牽連甚廣,康熙帝二年五月二十六日(1663年6月31日)唐元樓等十余人被凌遲處死,七十余人遇難,史稱“莊廷鑨明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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