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長根,男,漢族,1957年9月11日出生,武陟縣人,戶籍所在地金水區,住中原區。1975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4月入黨,大學文化,工學學士。曾任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紀檢組長。
2014年11月,違紀被查。2015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2015年11月23日被提起公訴。2016年4月14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于2016年10月20日在獄中去世。
人物履歷
1975.08—1978.02 鄭州郊區圃田農場知青
1978.02—1982.01 長安大學(原長安大學公路學院)汽車系汽車運用工程專業學習
1982.01—1985.03 河南省汽車運輸公司干部
1985.03—1985.10 河南省汽車運輸公司客運服務公司經理
1985.10—1986.04 河南省交通運輸廳監理處人事宣傳科科長
1986.04—1988.08 河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宣傳科負責人
1988.08—1992.12 河南省公安廳交管局車管科科長?辦公室主任
1992.12—2000.02 河南省公安廳交管局副局長,1996.01兼任調研員
2000.02—2002.01 焦作市公安局政委?黨委副書記
2002.01—2006.09 焦作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享受副市廳級待遇)?黨委副書記
2006.09—2006.10 信陽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黨委書記
2006.10---2011.09 信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1.09---2014.03 中共信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信陽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4.03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副廳級)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1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逮捕。
提起公訴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檢察院以漯檢公訴刑訴(2015)第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長根犯受賄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宣判
2016年4月14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長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
二、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630.953388萬元(含已上繳河南省紀委的55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未上繳部分繼續追繳。
人物逝世
于2016年10月20日在獄中去世。
參考資料 >
河南信陽原公安局長李長根賣官往事:31人行賄7人用的公款.上游新聞-澎湃新聞.202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