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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字廷新,號旭山),明朝政治人物,縉云縣人,明萬歷二年(1574年)進士,官至刑部尚書兼署都察院事。作為刑部之首席官員,他不僅為官公正廉明,不畏強權,其書體亦獨具高峻挺拔,天清地寧之概。
人物經歷
相傳,李鋕年少時愛游初陽山,因見此山石質堅硬、嚴正分明,色黑如墨,頗有大宋“青天”黑包拯之面貌。且每日初陽東升,首照此山,通體磊落,于是立志以此山為楷模,遂自號“旭山”。后李鋕雖身居高位,但為人光明磊落,為官正氣凜然。作為刑部之首席官員,他不僅為官公正廉明,不畏強權,其書體亦獨具高峻挺拔,天清地寧之概。
相關紀念
“旭山”字徑2米,刻于初陽山之高崖,時間為明萬歷三十二年(1604),至今已有四百余年歷史。與其它梵文摩崖石刻相比,此二字不僅字闊峻深,且筆力雄健、結體嚴謹,凜然有剛正不阿之氣。
參考資料 >
摩崖奇書.縉云新聞網.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