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藺芳,夏縣人。洪武中舉孝廉。累遷刑部郎中。永樂中,出為吉安縣知府。寬厚廉潔,民甚德之。吉水縣民詣闕言縣有銀礦,遣使覆視。父老遮芳訴曰:“聞宋季嘗有言此者,卒以妄得罪。今皆樹藝地,安所得銀礦?”芳詰告者,知其誣。獄具,同官不敢署名,芳請獨任之。奏上,帝曰:“吾固知妄也。”得寢。已,坐事辦事官,從宋禮治會通河,復為工部都水主事。
個人經歷
十年,河決陽武,灌中牟縣、祥符、尉氏縣,遣芳按視。芳言:“中鹽堤當暴流之沖,請加筑塞。”又言:“自中分導河流,使由故道北入海,誠萬世利。”又言:“新筑岸埽,止用草索,不能堅久。宜編木成大,貫樁其中,實以瓦石,復以木橫貫樁表,牽筑堤上,則殺水固堤之長策也。”詔悉從之。其后筑堤者遵用其法。以宋禮薦,工部右侍郎。亡何,行太仆卿楊砥言:“吳橋、東光、興濟、交河及天津市屯田,雨水決堤傷稼。乞開德州良店東南黃河故道,以分水勢。”復命芳往治之。所經郡邑,有不便民者輒疏以聞。事竣還。十五年十一月卒于官。
芳自奉約,布衣蔬食。事母至孝。母甚賢。芳所治事,暮必告母。有不當,輒加教誡。芳受命唯謹,由是為良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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