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按照《甘肅省機構改革方案》,甘肅省將原省文化廳和原省旅游發展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省文化和旅游廳,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不再保留省文化廳、省旅游發展委員會。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省文化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并組織、監督實施。
(二)擬訂全省文化事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推進文化藝術領域體制機制改革。
(三)承擔全省文學、藝術事業指導、管理責任;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植代表性、示范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省內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動。
(四)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公共文化產業生產,指導全省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擬訂全省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
(五)擬訂全省文化娛樂市場、演出市場、美術品市場、藝術培訓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并監督實施;指導全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全省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六)負責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前置審批工作,負責對網吧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絡游戲服務進行監管(不含網絡游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
(七)擬訂全省動漫、游戲產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省動漫、游戲產業發展。
(八)擬訂文化科技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建設。
(九)承擔全省社會文化事業管理職責,擬訂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設施;指導全省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并組織實施。
(十)管理全省公共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料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組織推動公共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十一)歸口承擔全省對外文化工作和對港澳臺的文化交流工作管理職責。
(十二)研究起草全省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全省文物資源調查,起草全省文物保護法規并負責督促檢查。
(十三)協調和指導全省文物保護工作,履行全省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組織查處省內文物違法的重大案件,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十四)審核、申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推薦、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遺產;負責省內國家級、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省考古工作,組織、協調全省重大文物考古項目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省文物、博物館、古建筑維修設計和施工隊伍的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推動完善全省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全省文物和博物館公共資源共享規劃并推動實施,指導全省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組織協調館際間的協作交流。
(十七)督促、檢查、指導、協調全省文物安全保衛和消防技防工作。
(十八)對社會文物進行宏觀管理;審批或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全省文物商店和文物鑒定機構的設立、撤銷工作。
(十九)指導全省文物學術和科研工作。
(二十)按規定編制全省文物事業經費預算,審核、劃撥并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二十一)承辦省委、省政府和文化部、國家文物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甘肅省文化廳(甘肅省文物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廳機關政務;協助廳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協調、督促和檢查;制定廳機關年度工作計劃;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等工作;起草廳重要文件、報告;管理廳機關財務;負責廳機關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務工作;管理廳機關國有資產;負責廳機關計劃生育和安全保衛工作。
(二)計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文化經濟政策;組織制定地方文化設施標準,規劃、指導全省重大文化設施建設;管理直屬單位文化事業經費;指導監督廳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直屬企事業單位財務、計劃及統計工作。
(三)人事處。
擬訂廳直屬單位文化人才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省直文化系統人事和勞動制度改革;負責廳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和勞動、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負責直屬單位安全保衛、消防等綜合治理工作。
(四)藝術處。
管理全省文學、藝術事業,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省藝術創作、生產;指導直屬藝術院(團)及專業美術單位業務建設;指導、協調文化藝術科學研究及成果的推廣、應用;組織全省性藝術比賽、展覽和非營業性演出等重大文藝活動;推進文化藝術科技信息化建設。
(五)文化市場處(文化產業處)。
擬訂全省文化市場發展規劃,起草有關法規草案;指導全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推動市州以下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執法力量的整合,對文化領域的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對文藝演出、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品市場進行監管;承擔網絡音樂美術娛樂、網絡動漫(不含網絡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業務和手機音樂的前置審批工作;協調動漫游戲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指導行業協會工作;負責對網吧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電子游戲機在生產、經營環節上進行內容監管;對網絡游戲服務進行監管(不含網絡游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擬訂全省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扶持、促進全省文化產業建設與發展;推進全省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指導全省文化產業基地和特色文化產業群建設;促進全省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指導、監督廳直單位文化經營活動;指導廳直文化企業和非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工作。
(六)社會文化處。
管理全省社會文化事業,擬訂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省群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全省圖書館和文化館(站)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源建設、開發和利用;指導直屬社會文化單位的業務建設;管理掛靠省文化廳文化藝術類社團組織,協調全省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全省社會文化藝術普及提高工作;指導全省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全省基層群眾文化活動,指導鄉鎮綜合文化、村文化活動室和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建設。負責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七)對外文化聯絡處。
管理全省對外和對港澳臺文化交流工作,負責國外和港澳臺重要來訪文化團組的組織接待工作;負責對外文化宣傳和聯絡工作;研究制定全省對外文化交流計劃。
(八)文物綜合處。
協助廳領導組織安排、督促檢查有關文物方面的政務、事務等綜合性工作;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文稿;負責文秘、信訪、信息和提案、建議辦復工作;負責管理直屬文博單位的行政經費、事業經費和專項經費;負責直屬文博單位國有資產及基本建設工作;草擬全省文物合理利用的相關經濟政策,并監督實施;協調、指導、監督文博系統的文物產業和多種經營工作。
(九)政策法規處。
擬訂文化藝術、文物工作方針政策,統籌協調重要文化政策調研工作;擬訂文化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承辦機關法律事務;指導文化藝術領域體制機制改革。
(十)文物保護處。
指導、管理全省文物保護工作;管理考古發掘工作;組織文物普查工作;申報推薦文物保護單位和世界文化遺產單位;負責編制全省文物保護維修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全省文物保護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工作;承辦審批全省文物商店的有關工作。
(十一)博物館處。
指導博物館工作,負責編制、審核全省博物館、紀念館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省博物館、紀念館收藏文物的鑒定和科學保管工作;承辦藏品交換、調撥、借展和復制工作;負責文物學術研究和科研工作;管理全省行業博物館和社會博物館;管理文博系統的學術團體;指導搶救、回收社會上珍貴的文物。
(十二)文物安全督查處。
擬訂全省文物行政執法督察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全省文物行政執法、文物和博物館安全保衛督察工作;組織查處省內文物違法重大案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省內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參考資料 >
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甘肅省機構改革方案》(附方案全文).蘭州新區發布-今日頭條.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