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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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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判為中國古代文官官職名,在清朝之位階約為從七品。州判職能通常為地方衙門輔佐主官的基層官員編制,不過也為外派直隸州知州的左右手,如臺灣府臺東直隸州的州判。1912年清朝滅亡后,該官職廢除。

州判職責(zé)

清代知州的佐官。屬于直隸州的,相當(dāng)于同知;屬于散州的,則與州判分掌糧務(wù)、水利、海防、巡捕諸事,均從七品官。

州判選拔

直隸州的州判例應(yīng)由恩貢、拔貢、副貢生除授,任滿后若考核優(yōu)異者可以升任國子監(jiān)典簿、典籍、翰林院待詔、京府教授、外縣知縣、外府教授等。

散州的州判除由恩拔副貢生除授外,漢軍外郎、鴻臚寺主簿、鳴贊、漢軍九品筆帖式、按察司知事、府經(jīng)歷、縣丞、布政司照磨、府知事、縣主簿、府州縣的訓(xùn)導(dǎo)、布政司庫大使、鹽課司大使、批驗所大使、倉大使亦可升任。散州的州判任滿考核優(yōu)異者,可以升任光祿典簿、兵馬司副指揮、京縣縣丞、外縣知縣、布政司經(jīng)歷、布政司理問、州同、鹽運司運判、按察司經(jīng)歷、布政司都事、鹽運司經(jīng)歷。

參考資料 >

赤漁村尋六泉居士朱正初.安吉新聞網(wǎng).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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