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勞工,又稱契約奴工、契約傭工,是指在一段固定時間內與雇主簽訂用工協議參與工作的勞動者。這種制度在北美殖民地建立之初就已存在,并一直與自由勞動制及奴隸制并存。契約勞工的簽訂時間一般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雇主提供交通、食品、服裝、住宿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契約勞工一般男女不限,大多在21歲以下,且在契約期滿后通常會得到一套衣服和“自由費用”,成為社會的自由成員。
契約勞工(Contract labour)
契約勞工是指一個人在一定時期內放棄脫離其主人或工作的自由的契約。這種勞動形式有時是被迫的,如債務人或罪犯;有時則是自愿的,如契約奴仆等。他們充當契約勞工往往是為了從中得到某種好處,如被移送到新大陸上去等。在世界上其他一些地方也曾實行過這種制度,特別是亞洲一些貧困國家;在某些地方,契約勞工制一直到今天仍在沿用。
北美殖民地的契約勞工
在十七世紀三十年代到美國革命期間,前往美洲殖民地的英國白人中約有1/2到2/3是契約勞工。契約工人在殖民地的經濟發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特別是在弗吉尼亞北部到新澤西州。在1775年前,前往所有13個殖民地的歐洲移民總數約為500,000人,其中有55,000為非自愿囚犯,其余450,000人是自愿的,約有48%的人簽了契約。約有75%的契約勞工年齡未滿25歲,男子成年歲數為24歲,超過24歲的契約年限約為3年。美國殖民地的農民、商人、店主發現招聘自由勞工十分困難,主要是因為潛在工人自己開墾農莊太容易了。于是,常見的辦法是從英國或德國招來年輕的工人,讓他勞動數年來支付旅途所欠的債務。在契約期間,勞工不會得到現金酬勞,而是得到食宿與培訓。契約文件指明勞工所需勞動的剩余年限,之后他們會得到自由。契約年限從一年到七年不等,通常是四年到五年。
發展
在十七世紀早期,弗吉尼亞公司首先將契約勞工引入美洲作為將人員運送到新開辟殖民地的財務擔保。由于經濟大部分是建立在甘蔗或煙草等經濟作物上的,西印度和美國南部出現對契約勞工的大量需求。契約勞工的市場開始發展了,從契約的期限可以看出健康與生產力之間存在緊密的關系。大多數契約勞工前往美國南部,那里的經濟作物形成了勞動密集型的農場。而北方殖民地則變得更加工業化、商貿化,契約移民的人數顯著降低了。
法律文件
雙聯契(indenture,可通稱“契約”)是一種合法合同,受到法院的保障。當船到達時,船長常常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出售勞工的契約。當有賣主時,交易將會記錄在城市法院當中。
限制
契約勞工未經主人允許不得結婚,并會遭到體罰(和許多年輕的普通勞工一樣),法院可以對契約進行強制執行。為了保證女性勞工勞動的連貫性,法律規定如果她們懷孕就必須延長契約期限。與奴隸不同,契約勞工被應許最終獲釋。在契約期滿時,她們會得到叫“自由費用”的報酬,成為社會的自由成員。契約可以被買賣,使用勞工的權利可以易主,但是不能將個人視為財產。
贖買
契約勞工是一種增加殖民者的方式,特別是在英國殖民地領域。自愿移民和囚犯勞工只能提供有限的人數,而跨大西洋的旅途過于危險,有必要用其他辦法來鼓勵定居。契約勞工成為重要的人群,他們人數眾多,以至于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都將他們計數,用來指定眾議院代表人數。
加勒比地區
在1840年前,有50萬歐洲人以契約勞工的形式前往加勒比地區,他們中大多數是青年男子,夢想著擁有一片自己的土地,或是一夜暴富。然而,強迫契約也在其中起了作用:有報道稱年青人有時被誘拐,被騙簽約,在殖民地受到剝削壓榨。當大英帝國在1833年廢除奴隸制時,種植園主開始將契約勞工作為廉價勞動力來使用。這些勞工來自全球;大多數來自印度,很多印度人來到殖民地做體力活。
澳大利亞和大西洋地區
在十九世紀四十年代前,澳大利亞殖民地移民主要是罪犯,他們被雇傭為契約勞工。馮戴曼土地公司使用有技術的契約勞工,為期7年或更短時間。在十九世紀六十年代,澳大利亞、斐濟、新喀里多尼亞、薩摩亞等地的種植園主需要勞工,鼓勵一種叫“blackbirding”的長期契約勞工。
亞洲
亞洲的契約勞工主要是那些從中國下南洋的中國人和從印度遠洋而來的印度人。亞洲的契約勞工制度最早始于《北京條約》簽署后。在1860年至1930年代從中國下來南洋的仔豬們達到了數百萬,而豬仔們的工作一般是從事礦工,植物園工人,碼頭苦力(碼頭苦力一般只在英屬新加坡和英屬香港)。而印度人也有類似,自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資本雄厚的英國人相繼在英屬緬甸至英屬馬來亞等國置下大量的資產。因此需要大量的勞工,因此英國人在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依靠著契約勞工制度從南英屬印度引入了大量的印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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