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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兩會
來源:互聯網

全國兩會是對自1959年以來歷年召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統稱。由于兩場會議會期基本重合,而且對于國家運作的重要程度都非常的高,故簡稱做“兩會”。

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1954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1959年開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開始同步舉行,“兩會”概念形成?!?a href="/hebeideji/7291553519281979429.html">文化大革命”期間,全國政協停止,而全國人大則在1975年恢復一屆。到了1978年,全國人大與全國政協屆次完全同步。1982年,“八二憲法”頒布并實施,“八二憲法”擴大了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使人大在閉會期間仍可有效行使國家權力,確保了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同時規定人民政協是具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1985年,全國兩會開始形成了在每年3月召開的慣例。1998年,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和全國政協九屆一次會議召開,自此之后,每年的全國政協會議通常在3月3日開幕,全國人大會議也通常選擇在3月5日開幕。21世紀之后,《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和黨的十七大報告,均明確提出把政治協商納入政府重大事項和重要人事決策程序,并對人大和政協如何發揮民主黨派與無黨派人士參政議政作用做出具體規定。兩會機制得到了進一步完善。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響,全國兩會推遲至5月舉行,這也是自1998年全國兩會形成固定日期后,首次延期舉行。2026年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定于2026年3月5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3月12日下午閉幕,會期8天,共安排3次全體會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26年3月4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3月11日上午閉幕,會期7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各民族和各界的代表,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兩者都是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每屆任期均為五年。

“兩會”召開的意義在于將“兩會”代表從人民中得來的信息和要求進行收集及整理,傳達給黨中央?!皟蓵贝硎谴碇鴱V大選民的一種利益的,代表著選民在召開兩會期間,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選民們自己的意見和要求。

會議歷史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舉行了第一屆全體會議。參加會議的代表共662人,包括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地區、人民解放軍、少數民族、國外華僑、宗教界人士等46個單位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具有十分廣泛的代表性。人民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通過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定都于北京,國旗為五星紅旗,以《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采用公元作為中國紀年;選舉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并選舉產生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會上,李濟深、郭沫若等44人還聯名提出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歷史上的第一份提案《請以大會名義急電聯合國否認國民黨反動政府代表案》,這一提案獲得了全體代表一致通過,交由中央人民政府執行。同年11月15日,周恩來代表中國政府致電聯合國發出鄭重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為唯一能代表中國人民的政府,要求取消國民黨政府代表中國人民參加聯合國的一切權利。該提案的實施,在國內外產生了重大的政治影響。

1952年12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舉行了一次擴大會議,議題是就中國共產黨提議定期召開全國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交換意見,該提議得到委員們的一致贊同。次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會議,通過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4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開幕。會議通過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時稱“五四憲法”?!拔逅膽椃ā睂θ嗣翊泶髸贫茸鞒隽吮容^系統的規定,確立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行政機關。同年12月,召開了政協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章程宣告:《共同綱領》已經為憲法所代替;人民政協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已經結束。但是人民政協作為統一戰線的組織,繼續存在并發揮作用。

195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首次同步召開,后者的委員還會列席前者的會議,全國政協也比全國人大提前1至2天開幕,兩會的簡稱由此產生。次年,新興建的北京人民大會堂投入使用,并成為兩會的舉辦地?!拔幕蟾锩逼陂g,統一戰線遭到嚴重破壞,人民政協陷于癱瘓,一部分政協委員和民主人士受到迫害。1966年8月,政協全國委員會被迫停止辦公。與此同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遭到了嚴重破壞,全國人大會議也不能正常舉行。直到1975年1月,第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才在北京舉行。197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而中斷的政協工作也逐步恢復正常,2月24日,全國政協五屆一次會議開幕,兩天后,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開幕,首次實現了人大政協屆數同步。同月28日,《人民日報》刊發文章《醉春風·慶祝人大政協兩會同開》,第一次把全國人大會議和全國政協會議合稱為“全國兩會”。此后,每年的全國人大會議和全國政協會議都在同一時間段召開,時間相差1-3天。次年6月,全國政協五屆二次會議開幕,全國政協委員列席人大會議聽取“兩高”工作報告,至此,全國政協委員列席全國人大會議聽取“兩高”工作報告就延續了下來,成為了一種制度。

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正式通過并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即“八二憲法”?!鞍硕椃ā睌U大了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使人大在閉會期間仍可有效行使國家權力,確保了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同時規定人民政協是具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在中國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次年6月,六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和全國政協六屆一次會議首次舉行了新聞發布會,兩會也首度建立了新聞發布制度。六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副秘書長曾濤和全國政協六屆一次會議副秘書長孫起孟擔任了兩會的首任新聞發言人。1985年,考慮到會議召開的時間太早,相關數據不能及時統計,只能依據前一年度的情況制定預算,會不準確;開得太晚了,又會影響當年的預算支出。所以,全國“兩會”在3月召開開始成為慣例。而在此之前,會議時間從年初,到年中,到年末,歷年均有不同。1988年,首次總理記者招待會召開,時任國務院總理李鵬第一次以國務院總理的身份參加了“兩會”的記者招待會。1989年,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確定了全國人代會在每年一季度舉行。同年,全國人大制定議事規則時將“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寫入其中,將全國人代會新聞發布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此后根據實踐情況,議事規則修改又加入了“會議設發言人”的表述。

1998年,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和全國政協九屆一次會議召開,自此之后,每年全國政協會議通常在3月3日、全國人大會議通常在3月5日開幕。全國兩會會期也相對固定,除了涉及換屆選舉的第一次會議為12至15天外,一般會期控制在8至11天。兩會召開時,政協委員列席人民代表大會,聽取和討論政府工作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政協也邀請同級人大的負責人列席全體會議的開幕式和閉幕式。此外,九屆全國政協還將“香港同胞界”和“澳門同胞界”分別改為“特邀香港人士界”和“特邀澳門人士界”,“農林界”改為“農業界”;同時決定,設置9個專門委員會:提案委員會、經濟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教科文衛體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港澳臺僑委員會和外事委員會。

2000年之后,兩會機制進一步完善?!吨泄仓醒腙P于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和黨的十七大報告,均明確提出把政治協商納入政府重大事項和重要人事決策程序,并對人大和政協如何發揮民主黨派與無黨派人士參政議政作用做出具體規定。共產黨和民主黨派在人大與政協開展合作和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體現。黨的十八大之后,黨中央又印發了一系列文件,就加強人大和政協工作做出部署。兩會在權力監督和民主監督、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方面的互補方面進一步加強。

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國家監察委員會依法組建。同年3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正式揭牌,國家、省、市、縣四級監察委員會全部組建產生,標志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由試點邁入全面深化新階段。兩年后,鑒于新冠肺炎重大疫情,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繼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2020年全國兩會推遲至5月舉行,這也是自1998年全國兩會形成固定日期后,首次延期舉行。2024年12月,政協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召開主席會議,建議全國政協十四屆三次會議于2025年3月4日在北京召開;同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召開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決定,根據決定,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于2025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

202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召開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的決定。根據決定,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于2026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2026年3月1日,政協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26年3月4日在北京召開。3月3日,全國政協十四屆四次會議新聞發言人劉結一介紹,全國政協十四屆四次會議會期7天,3月4日下午3時在人民大會堂開幕,3月11日上午閉幕。3月4日上午,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通過了大會議程,共十一項。同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發布會,大會發言人婁勤儉就大會議程和人大工作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婁勤儉介紹,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于3月5日上午開幕,3月12日下午閉幕,會期8天,共安排3次全體會議。

兩會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具有全權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職權有: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四)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六)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團結和民主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兩大主題。其主要職能是:

(一)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修改為“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大政方針和地方的重要舉措以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進行協商;

(二)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毙薷臑椋骸懊裰鞅O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重大改革舉措、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解決落實情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等,通過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方式進行的協商式監督;

(三)參政議政是對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和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人大/政協區別

組成人員

人大代表

主詞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人大代表作為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應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與行使國家權力,包括參與對國家和地方重大事項的決定,參與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參與選舉任免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員,參與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參與對人民群眾的各種權利和利益的保護等。

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民主選舉的方式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直接選舉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比如縣級人大代表、鄉鎮級人大代表都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代表候選人得到了法定數量的選票即獲得投票選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間接選舉是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比如全國人大代表、省級人大代表和設區的市級人大代表都是分別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代表候選人獲得了法定的選票即獲得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全國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軍人選出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選出的;臺灣省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國大陸的臺灣省籍同胞協商選舉會議選出的。根據《選舉法》第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三千人?!?/p>

政協委員

主詞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成員。包括全國政協委員和地方各級政協委員。由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無黨派人士反復醞釀協商推舉產生,經全國或地方人民政協常務委員會同意成為政協委員。政協委員的權利有:在本次會議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參加討論國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務,對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參加本會組織的視察、參觀和調查研究等。

政協委員的產生程序是:參加各單位政協的提名推薦,中共黨委有關部門對推薦的名單進行綜合評定,并同各推薦單位協商,形成建議名單,在將建議名單到政協常務委員會進行協商,經全部常務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全國政協委員的產生具體分為以下四個步驟:1、提名推薦。推薦全國政協委員名單,由各黨派中央、各人民團體、無黨派民主人士、各個界別等協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國政協委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商推薦。2、協商確定建議名單。對各方面提出的推薦名單由中共黨委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平衡,反復同各推薦方面協商形成建議名單。3、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將委員建議名單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協商和表決,經全體常務委員過半數同意予以通過。4、公布。經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委員,由政協辦公廳(或辦公室)分別通知推薦單位和個人,向委員發委員證書,并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布。

主要議程

議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以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為例)

一、審議政府工作報告

二、審查202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2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202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

三、審查2022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23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2023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

四、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議案

五、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六、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七、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八、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

九、選舉和決定任命國家機構組成人員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為例)

一、聽取和審議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二、聽取和審議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

三、列席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聽取并討論政府工作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

四、審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

五、選舉政協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委員

六、審議通過政協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政治決議

七、審議通過政協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關于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的決議

八、審議通過政協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關于提案工作情況報告的決議

九、審議通過政協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提案審查委員會關于政協十四屆一次會議提案審查情況的報告

議案與提案

議案是指由法定機關和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并要求人大會議討論、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而提案是指參加政協的單位或者委員個人向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交付有關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議事和工作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會議的舉行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于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委員長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律草案發給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法律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見,并通報會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

臨時召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于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各代表團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九條 主席團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后,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第十二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四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向會議秘書處書面請假。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十六條 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并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會議簡報、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發言人,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設發言人。

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進行公開報道。

第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征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后,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秘書處和有關的代表團應當為少數民族代表準備必要的翻譯。

第二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二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并將主席團通過的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代表聯名或者代表團提出的議案,可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該法律案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審議,并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員會擬訂并提出的法律案的審議程序和表決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有關程序審議后,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將法律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但是經委員長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八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專門委員會可以決定舉行秘密會議。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一條 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審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后,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印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三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并負責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復。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

第三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

第三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后,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國務院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并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并將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三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央預算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國務院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七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任免和辭職

第三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人選,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后,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依照憲法的有關規定提名。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九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或者決定任命,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或者通過。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或者表決任命案的時候,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或者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第四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機構組成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

第四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委員長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的,應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確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辭職的,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國務院副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第四十四條 主席團、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則第六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七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審查關于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時候,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負責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國務院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四十九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對答復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復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六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主席團、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條 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五十七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五十八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九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憲法的修改,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六十條 會議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

憲法的修改,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八章 公 布

第六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任命的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簽署主席令任命并予以公布。

第六十二條 國家機構組成人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適用本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公布程序。

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決議、決定,發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上刊載。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工作規則

(2005年2月28日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體會議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委員會)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條 全體會議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事業、共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政治基礎上,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色和優勢,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促進中華民族的大團結大聯合,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為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為實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而奮斗。

第四條 全體會議堅持民主、求實、團結、鼓勁的方針,廣開言路,求同存異,民主協商,集思廣益,鼓勵委員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每屆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及界別設置,須在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舉行一個月前,經上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后,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每屆全國委員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時,經本屆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后,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第六條 每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全體委員參加。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從該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開始。如遇非常情況,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得延長任期。

第七條 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八條 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始得舉行。

第九條 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選舉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更;

(三)協商討論國家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和其他報告;

(五)討論本會重大工作方針、任務并作出決議。

第十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并主持。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預備會議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

第十一條 根據主席會議的提議,常務委員會為全體會議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審議通過全體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過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和其他報告;

(三)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增加或者變更的建議名單;

(四)通過全體會議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名單;

(五)審議提請全體會議審議的建議案草案;

(六)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十二條 在全體會議舉行一個月之前,主席會議提出全體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議。

第十三條 預備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授權主席會議主持,主要任務為通過第一次全體會議的議程和日程,通過本次會議主席團、主席團會議主持人、秘書長和提案審查委員會名單。

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團會議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務是通過主席團常務主席名單,審議提請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全體會議的其他事項。

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由主席團會議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務是審議提請主席團會議審議的各項文件。

主席團和主席團會議主持人、主席團常務主席、秘書長工作至會議選舉產生本屆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委員為止,提案審查委員會工作至本次會議結束為止。

第十四條 全體會議設立會議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辦理常務委員會或主席團、主席會議或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

第三章 會議的舉行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采取大會和小組會、聯組會等形式進行。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開幕會的任務:

(一)通過會議的議程;

(二)聽取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聽取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

(四)聽取其他報告或說明。

第十七條 全體會議閉幕會的任務:

(一)通過會議的各項決議和報告;

(二)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更;

(三)通過全國委員會的建議案;

(四)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全體會議聽取并討論政府工作報告及其他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全體會議安排大會發言。各黨派、團體、界別、專門委員會、委員個人或聯名均可提交書面發言材料,申請大會發言。大會發言人選由會議秘書處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條 全體會議各次大會的執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會議協商決定。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團會議協商決定。

第二十一條 委員小組按界別組織。小組會由本組委員推舉的委員小組組長主持,在委員小組組長產生之前由委員小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條 聯組會可由同一界別的委員小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別的委員小組聯合而成。聯組會的主持人由參加聯組會的各委員小組推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全體會議邀請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同志出席,邀請中共中央有關部門、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和有關人民團體負責同志列席。也可根據情況邀請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四條 全體會議可邀請有關方面人士旁聽,也可邀請各國駐華使節和新聞官旁聽。

第二十五條 全體會議舉辦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設新聞發言人。

全體會議開幕會、閉幕會以及大會發言,均邀請中外記者采訪;分組會議可視情況邀請記者采訪。

第二十六條 委員應按照會議日程積極參加全體會議的各次會議和各項活動,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和參加活動時,須請假。

第四章 會議的提案和建議案

第二十七條 各黨派、團體、界別、專門委員會和委員、委員小組或聯組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審查工作由提案委員會或提案審查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委員會或提案審查委員會可選擇若干提案作為重點提案協商辦理。

第二十九條 全體會議可就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向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提出建議案。

第三十條 全體會議期間,參加政協的黨派、團體或占總數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員聯名,可提出建議案草案。建議案草案經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后,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提請全體會議審議。

第五章 選舉和表決

第三十一條 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本屆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從本屆委員中選舉產生。選舉工作由會議主席團領導。

第三十二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的建議人選由主席團審議后提交各委員小組充分醞釀討論。主席團根據委員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提交大會選舉。

第三十三條 全體會議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候選人得到的贊成票超過全體委員的半數方可當選。

第三十四條 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辦法,由主席團會議審議決定。其他各次全體會議的選舉參照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全體會議的決議和建議案,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經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后實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于常務委員會。

歷屆會議

參考資料 >

做好兩會保電這道“政治題”.全國能源信息平臺-今日頭條.2024-02-27

什么是兩會?這些問題,海淀青年應該知道!.海淀青年-今日頭條.2024-02-27

9月21日 | 政協日歷,一圖速覽!.人民政協網-今日頭條.2024-02-22

人大代表議案的由來.人民代表報-今日頭條.2024-02-22

為什么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叫做“兩會”.陜西政協網.2023-03-01

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擬明年3月3日在京召開.澎湃新聞.2023-03-01

知識帖!一文告訴你兩會那些事兒.人民日報-今日頭條.2024-02-22

兩會機制的形成和完善.中國政協網.2024-02-27

全國兩會觀會指南:新聞發布會“干貨”不少.人民網.2024-02-28

時刻知道丨自1998年以來首次延期 這次“特殊”兩會有啥看點?.紅網-今日頭條.2024-02-27

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3月5日上午開幕 會期8天.今日頭條-央視新聞.2026-03-04

時政快訊丨習近平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席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開幕會.央視新聞客戶端.2026-03-05

2026年全國兩會召開時間來了.今日頭條·人民日報.2025-12-27

關于召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的決定.中國政府網.2026-03-03

兩會新華社快訊:全國政協十四屆四次會議會期7天.今日頭條.2026-03-03

人大知識.中國人大網.2024-02-27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國政府網.2024-02-27

全國兩會是啥會?.光明網-今日頭條.2024-02-27

人民政協的歷史發展.中國政協網.2024-02-23

人民政協的第一份提案.中國網.2024-02-23

人民政協的歷史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2023-01-03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大網.2024-02-27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舉行.浙江新聞頻道.2024-02-27

“兩會”何時開?幕后有故事.北京日報客戶端-今日頭條.2024-02-27

時光機已開啟 走!帶你穿梭兩會“第一”.中國日報網-今日頭條.2024-02-27

1967-1976年全國政協大事記.中國政協網.2024-02-27

東西問|樂桃文:一次列席,緣何成為僑胞一生榮譽?.中國新聞網-今日頭條.2024-02-27

【法治數讀】全國兩會,你了解多少?.常州武進檢察-今日頭條.2024-02-28

兩會知多少:全國人代會發言人是如何產生的?.光明網-今日頭條.2024-02-27

兩會知多少:全國兩會為什么一般在3月召開?.中國新聞網-今日頭條.2024-02-27

百姓看聯播 | 全國兩會是個什么會?.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臺-今日頭條.2024-02-27

【兩會回響】總理記者招待會:折射出時代變遷與改革印記.央廣網.2024-02-27

八二憲法:一部體現人民意志的根本法.光明網-今日頭條.2024-02-27

1998年,這個專門委員會首次登上政協舞臺.人民政協網-今日頭條.2024-02-27

監察體制改革和監察法實施,情況如何?.全國人大-今日頭條.2024-02-27

2025年全國兩會召開日期來了.新華社-今日頭條.2024-12-25

全國政協十四屆四次會議會期7天.今日頭條.2026-03-03

定了!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議程共十一項.央視新聞客戶端.2026-03-0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要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24-02-28

AI主播帶你了解什么是全國兩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敦煌發布-今日頭條.2024-02-28

AI主播帶你了解什么是全國兩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有哪些?.光明網-今日頭條.2023-03-01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中國政府網.2024-02-28

(兩會受權發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2).新華社-今日頭條.2024-02-28

(兩會受權發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草案)》(摘要)(2).新華社-今日頭條.2024-02-28

中國這十年:新型政黨制度為世界政治文明發展提供中國智慧.國際在線-今日頭條.2024-02-28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簡介.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委員會.2023-03-01

中國民主同盟簡介.中國民主同盟.2023-03-01

中國民主建國會簡介.中國民主建國會.2023-03-01

中國民主促進會簡介.中國民主促進會.2023-03-01

中國農工民主黨簡介.中國農工民主黨.2023-03-01

中國致公黨簡介.中國致公黨.2023-03-01

九三學社簡介.九三學社中央委員會.2023-03-01

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簡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2023-03-01

全國政協增設一個新界別!85人,在34個界別中排名第九.上觀新聞-今日頭條.2023-03-01

一圖讀懂人大和政協的區別.天府原鄉通濟-今日頭條.2024-02-28

2019年全國兩會來啦 人大政協知多少.環球網-今日頭條.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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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健全“一府一委兩院”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制度的思考.陜西法制網-今日頭條.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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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百科︱全國人大代表如何產生.浙江日報-今日頭條.2024-02-28

人大代表如何產生.常州人大網.2024-02-28

政協委員.湖北政協委員會.2024-02-28

政協委員咋產生的?.新華網.2024-02-28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議程.中國人大網.2024-02-28

(兩會受權發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今日頭條-新華網.2024-02-28

你知道“議案”和“提案”的區別嗎.光明網-今日頭條.2024-0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貴州省人民政府.2024-02-28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工作規則.中國政協網.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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