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候選人由大會主席團從全國人大代表中提名,經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后確定正式候選人,提交大會選舉。如果常委會組成人員由于各種原因喪失代表資格,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務也相應終止。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選舉方式和人員數額經歷了不斷發展的過程。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前實行等額選舉,之后實行差額選舉。一、二屆常委會組成人員為79名,三屆為115名,四屆為167名,五屆為196名,六屆至九屆為155名,十屆增加至175名,至十三屆未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職能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四)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五)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十六)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七)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八)決定特赦;
(十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二十)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一)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歷史沿革
1954年憲法第三十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并詳細規定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產生和構成。第三十一條列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包括主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召集全國人大會議,解釋法律,制定法令,監督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等,共十九項。第三十三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
自一屆全國人大開始就設立了常委會,任期從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1954年9月27日,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選舉劉少奇為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宋慶齡、林伯渠、李濟深、張瀾、羅榮桓、沈鈞儒、郭沫若、黃炎培、彭真、李維漢、陳叔通、賽福鼎·艾則孜等為副委員長,彭真為秘書長(兼),選舉王昆侖等65人為委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選舉方式和人員數額經歷了不斷發展的過程。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前實行等額選舉,之后實行差額選舉。一、二屆常委會組成人員為79名,三屆為115名,四屆為167名,五屆為196名,六屆至九屆為155名,十屆增加至175名,至十三屆未變。
組織機構
全國人大常委會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有大量的經常性工作要做,需要一定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及相應的工作人員承擔。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包括:辦公廳、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代表工作委員會。
辦公廳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委員長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工作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委員長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設立、職責和組成人員任免,依照有關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決定的規定。
2023年6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的決定,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的專門負責代表資格審查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
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第三條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選出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個別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對補選的全國人大代表,依照前述的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
主要領導
領導設置
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候選人由大會主席團從全國人大代表中提名,經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后確定正式候選人,提交大會選舉。如果常委會組成人員由于各種原因喪失代表資格,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務也相應終止。
為了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遵循憲法規定的“權力回避”原則,即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員當選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辭去原有職務;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被選舉或任命擔任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應當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務。
現任領導
委員長:趙樂際
副委員長:李鴻忠、王東明、肖捷、鄭建邦、丁仲禮、郝明金、蔡達峰、何維、武維華、鐵凝、彭清華、張慶偉、洛桑江村、雪克來提·扎克爾
秘書長:劉奇
歷任領導
注:上表中“初”表示該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出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時的初始數。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人大網.2025-10-29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產生和任期.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5-10-29
【追光人大·足跡】一屆全國人大即設立常委會.云南人大.2025-10-29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中國人大網.2025-10-29
人大機構.中國人大網.2025-10-29
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代表工作委員會.央視新聞.2025-10-29
(兩會受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新華網.2025-10-29
委員會職責.中國人大網.2025-10-29
新華社快訊:趙樂際當選為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新華網.2023-03-10
新華社快訊:李鴻忠、王東明、肖捷、鄭建邦、丁仲禮、郝明金、蔡達峰、何維、武維華、鐵凝、彭清華、張慶偉、洛桑江村、雪克來提·扎克爾當選為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劉奇當選為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新華網.2025-10-29
歷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國日報網.2025-10-29
歷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國日報網.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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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國政府網.2025-10-29
新一屆國家機構領導人員.共產黨員網.2025-10-29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簡歷.今日頭條·浙江日報.2025-10-29
新華社快訊:李鴻忠、王東明、肖捷、鄭建邦、丁仲禮、郝明金、蔡達峰、何維、武維華、鐵凝、彭清華、張慶偉、洛桑江村、雪克來提·扎克爾當選為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劉奇當選為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新華網.202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