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融通是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提供資金和證券來源的配套制度安排,由轉融資和轉融券業務構成,依照《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實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證券金融公司及其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2011年7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并于同年10月26日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27日中國證券金融公司向市場發布實施《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轉融通業務規則(試行)》標志著轉融通試點實質啟動。8月30日,中國證券金融公司正式啟動轉融通業務試點,先行辦理轉融資業務。11家證券公司作為首批借入人,向中國證券金融公司融入資金,首日轉融資融出資金55億元,市場反應積極。2013年2月,轉融券業務試點正式開展。
轉融通業務試點的啟動,是完善中國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對于進一步樹立價值投資理念,增強資本市場流動性,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發展歷程
2011年7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了《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并正式施行。同年10月19日,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轉融通業務主體金融公司,獲得了正式批準并核準上市。經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2011年10月28日,《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正式發布,與之同時發布的還有《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及《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為市場注入了新的監管規范。
2012年8月27日,中國證券金融公司發布了實施《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轉融通業務規則(試行)》的消息,標志著轉融通試點正式實質啟動。在8月30日,中國證券金融公司正式啟動了轉融通業務試點,首先推出了轉融資業務。首批借入人中的11家證券公司向中國證券金融公司融入資金,兩個交易日內轉融資融出資金66.2億元,市場對此積極響應。
2023年11月8日、1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證券交易業務指南第10號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業務(2023年11月修訂)轉中國融通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借出多少股份,只要歸并計算后持股在5%以上,相關股東就受到減持規則等的限制。主要股東要說明報告期初、期末通過轉融通出借股票的數量和比例。
概念解釋
轉融通業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將自有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和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以供其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活動。轉融通業務包括轉融資業務和轉融券業務。轉融資業務是指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將自有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出借給證券公司,供其辦理融資業務的經營活動。轉融券業務是指本公司將自有或者融入的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供其辦理融券業務的經營活動。本公司通過轉融通業務平臺向證券公司集中提供資金和證券轉融通服務,通過信息交互平臺向證券公司、出借人提供轉融通信息交互服務。戰略投資者在承諾的持有期限內,可以按規定向本公司借出獲得配售的股票。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求,將借入的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出借給證券公司,供其辦理融券等業務。
相關規定
為進一步適應資金市場利率變化,更好服務證券公司融資需求,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的《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轉融通業務規則(試行)》自2023年6月13日起施行,而該公司2023年2月17日發布的《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轉融通業務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該規則實現了全市場轉融券業務模式的整合統一,重點將科創板、創業板行之有效的轉融券優化措施推廣到主板,并為在北京證券交易所市場推廣預留了空間。首先提升主板轉融券業務的市場化水平和成交效率。期限固定、費率固定模式的轉融券約定申報方式將統一調整為市場化的約定申報方式,借貸雙方可以自主協商確定轉融券期限、費率,進行更加靈活的展期和提前了結,實現轉融券實時成交并可實時用于融券業務。其次拓寬主板轉融通標的證券范圍和出借人范圍。注冊發行股票上市首日即可納入轉融通標的證券范圍,注冊發行股票的戰略投資者可以在承諾的持有期限內出借獲配股票。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健全融資融券交易機制,拓寬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資金和證券來源,規范轉融通業務及相關活動,防范轉融通業務風險,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轉融通業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將自有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和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以供其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從事轉融通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證券金融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嚴格防范和控制風險,穩健開展轉融通業務。
第五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依法對證券金融公司及其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證券金融公司
第六條??證券金融公司根據國務院的決定設立。證監會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七條??證券金融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60億元。證券金融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為實收資本,其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
第八條??證券金融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公司章程,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規范運作。
第九條??證券金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應當經證監會批準。
第十條??證券金融公司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下列職責:為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提供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服務,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運行情況進行監控,監測分析全市場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運用市場化手段防控風險,證監會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證券金融公司變更名稱、注冊資本、股東、住所、職責范圍,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設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經證監會批準。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二條??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和轉融通證券交收賬戶。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用于記錄證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擬向證券公司融出的證券和證券公司歸還的證券;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用于記錄證券公司委托證券金融公司持有、擔保證券金融公司因向證券公司轉融通所生債權的證券;轉融通證券交收賬戶用于辦理證券金融公司與轉融通業務有關的證券結算。
第十三條??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開立轉融通專用資金賬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和轉融通資金交收賬戶。轉融通專用資金賬戶用于存放證券金融公司擬向證券公司融出的資金及證券公司歸還的資金;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用于記錄證券公司交存的、擔保證券金融公司因向證券公司轉融通所生債權的資金;轉融通資金交收賬戶用于辦理證券金融公司與轉融通業務有關的資金結算。
第十四條??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了解證券公司的基本情況、業務范圍、財務狀況、違約記錄、風險控制能力等,并以書面和電子的方式予以記錄和保存。
第十五條??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建立客戶信用評估機制,對證券公司的信用狀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和調整對證券公司的授信額度。
第十六條??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轉融通業務合同,約定轉融通的資金數額、標的證券的種類和數量、期限、費率、保證金的比例、證券權益處理辦法、違約責任等事項。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制定轉融通業務合同標準格式,報證監會備案。
第十七條??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轉融通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轉融通的期限,自資金或者證券實際交付之日起算。證券金融公司可以與證券公司對轉融通標的證券暫停交易、終止交易和其他特殊情形下轉融通期限的順延或者縮短作出約定。
第十八條??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宏觀政策,根據市場狀況和風險控制需要,確定和調整轉融通費率和保證金的比例。
第十九條??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公司簽訂轉融通業務合同后,應當根據證券公司的申請,以證券公司的名義,為其開立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和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是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于記載證券公司委托證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是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于記載證券公司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證券金融公司可以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清算、交收結果等,對證券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和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
第二十條??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向證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但貨幣資金占應收取保證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證券金融公司應當確定并公布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種類和折算率。證券金融公司可以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簽訂合同,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管理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證券公司向證券金融公司交存保證金,采取設立信托的方式。保證金中的證券應當記入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保證金中的資金應當記入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
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約定,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均為擔保證券金融公司因向證券公司轉融通所生債權的信托財產,因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情形所形成的信托財產對證券金融公司的債權,也歸入信托財產。
第二十二條??證券金融公司應當逐日計算證券公司交存的保證金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于約定的維持保證金比例時,應當通知證券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補交差額,直至達到約定的初始保證金比例。但是,對因本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導致的差額,證券公司無須補交。
證券公司違約的,證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約定處分保證金,以實現對證券公司的債權;處分保證金不足以完全實現對證券公司的債權的,證券金融公司應當依法向證券公司追償。
經證券公司書面同意,證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償使用證券公司交存的保證金。證券金融公司使用保證金的用途、期限、對價等具體事項,由雙方通過轉融通業務合同約定。
第二十三條??證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據化解證券公司違約風險的需要,建立轉融通互?;?。轉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辦法,由證券金融公司制定,經證監會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市場交易活動出現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有必要暫停轉融通業務的,證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業務規則和合同約定,暫停全部或者部分轉融通業務并公告。
第二十五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持有人發出或者認可的指令,辦理轉融通業務涉及的證券和資金的劃轉。
第二十六條??司法機關依法對證券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或者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記載的權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證券金融公司應當處分保證金,在實現因向證券公司轉融通所生債權后,協助司法機關執行。
第四章 資金和證券的來源
第二十七條??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可以使用下列資金和證券:
(一)自有資金和證券;
(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業務平臺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三)通過證券金融公司的業務平臺融入的資金;
(四)依法籌集的其他資金和證券。
第二十八條??證券金融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
第二十九條??證券金融公司可以向股東或者其他特定投資者借入次級債。證券金融公司借入次級債,應當事先向證監會報告。證券金融公司借入的次級債,參照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的有關規定,計入凈資本。
第三十條??證券金融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業務平臺融入資金和證券,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辦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證券交易所業務平臺的成交結果,辦理有關登記結算。
第三十一條??證券金融公司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可以通過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普通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第五章 權益處理
第三十二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記錄,確認證券金融公司受托持有證券的事實,并以證券金融公司為名義持有人,登記于證券持有人名冊。
第三十三條??對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內記錄的證券,由證券金融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證券金融公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征求委托其持有該證券的證券公司意見,并按照其意見辦理。前款所稱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托以證券或者現金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分別將分派的證券或者現金記錄在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或者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內,并相應變更證券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或者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的數據。
第三十五條??證券金融公司根據本辦法規定融入證券后、歸還證券前,或者證券公司向證券金融公司融入證券后、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的,證券金融公司或者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向融出方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者資金。
第三十六條??證券金融公司通過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證券不計入其自有證券,證券金融公司無須因該賬戶內證券數量的變動而履行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證券公司通過其自營證券賬戶、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和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合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有一致行動人的,一致行動人與證券公司持有的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合并計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證券金融公司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轉融通業務規則,明確賬戶管理、授信管理、標的證券管理、保證金管理、費率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項,經證監會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每個交易日公布以下轉融通信息:
(一)轉融資余額;
(二)轉融券余額;
(三)轉融通成交數據;
(四)轉融通費率。
第三十九條??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建立合規管理機制,保證公司的經營管理及工作人員的執業行為合法合規。
第四十條??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建立風險控制機制,有效識別、評估、控制公司經營管理中的各類風險。
第四十一條??證券金融公司應當遵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規定:
(一)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對單一證券公司轉融通的余額,不得超過證券金融公司凈資本的50%;
(三)融出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四)充抵保證金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總市值的15%。
證券金融公司凈資本、風險資本準備的計算,參照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證券金融公司不得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四十三條??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每年按照稅后利潤的10%提取風險準備金。證監會可以根據防范證券金融公司風險的需要,對提取比例進行調整。
第四十四條??證券金融公司的資金,除用于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和維持公司正常運轉外,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國債、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經證監會認可的高流動性金融產品;
(三)購置自用不動產;
(四)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五條??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建立信息系統安全管理機制,保障公司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六條??證券金融公司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含按照規定編制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送月度報告。月度報告應當包含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所列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和轉融通業務專項報表,以及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七條??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件的,證券金融公司應當立即向證監會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后果和應對措施。
第四十八條??證券金融公司為履行監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運行情況的職責,可以制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控規則,經證監會批準后實施。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證券金融公司報送融資融券的相關數據。證券公司報送的數據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十九條??證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因履行職責而獲悉的信息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所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五十一條??證監會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要求證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并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第五十二條??證券金融公司或者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證監會視具體情形,采取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證監會對公司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本辦法制定配套的交易、結算規則,按照規定報經證監會批準或者備案后實施。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運作機制
賬戶設立
交易時間
轉融資申報指令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申報指令當日有效,在15:00前可撤銷。
轉融券申報指令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申報指令當日有效,申報指令未成交的,在15:00前可撤銷。
期限要求
轉融資期限不超過182天。本公司按1-28天、29-91天、92-182天期限區間確定轉融資費率上下限。
非約定申報的轉融券期限分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五個檔次。
申報要求
轉融資競價申報指令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轉融券申報指令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相關費用
轉融資費用的計算公式為:單筆轉融資費用=出借資金金額×轉融資成交費率×實際占用天數/360。
轉融券費用的計算公式為:單筆轉融券費用=出借證券收盤價×證券數量×轉融券費率×實際占用天數/360。
風險控制
各方影響
金融企業
1、轉融通業務制度一旦確立,很可能意味著中國國內的融資融券業務將采取集中授信的專業融資公司模式,即證券公司通過專門的金融機構——證券融資公司進行融資融券。這里面包含兩層意思:一方面該公司可以通過自身的信用幫助證券公司融資;另一方面,養老基金、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可以通過其出借手中的股票,幫助證券公司融券。而轉融通制度的建立和專業金融公司的加入,融資融券業務的規模也將得到迅速擴大。
2、同時,轉融通制度建立后,除了養老基金、保險資金外,國有上市公司大股東也可以在符合國資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將所持股份按一定比例參與轉融通。
3、此外,轉融通制度的建立,將使得以保值為目的變現拋售行為有所減少,或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大小非”的變現沖動。通過融資融券業務做大市場總盤子,也有助于消化“大小非”減持帶來的沖擊。
4、轉融通業務將拓寬融資融券業務的資金和證券來源,同時利好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對于證券公司而言,轉融通業務將刺激融資融券業務總量的增長。
證券市場
轉融通業務的確立,給A股市場帶來了深遠的影響。之前券商的業務標的僅限于券商的自由資金和自有證券,規模和種類都不夠豐富,但隨著新制度的確定,可以通過專門的金融機構一—證券融資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社保基金、保險、公募基金、上市公司大股東等都可以參與其中,融資融券業務規模急速擴張,轉融通是融資融券業務的大發展。
轉融通制度確定后,基金和保險等機構持有的底倉可以通過證券金融公司“出借”,既可以獲取收益,還可以增加市場流動性,讓多空雙方力量均衡,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A股市場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問題。轉融通制度的出現,意味著A股市場出現賣空可能,會對整個A股市場操作與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股市版塊
1、券商股。通過轉融通的融券業務,券商就可望獲得超過5%至7%的差價。獲得融資融券業務試點且網點優勢較為明顯的券商,資產管理業務發展領先且創新能力較強的券商從中獲利的可能性較大。在上市券商中,建議重點關注光大證券、宏源證券。
2、藍籌股。轉融通之后,基金和保險公司等機構持有的藍籌股底倉可通過證券金融公司“出借”,這將大大提高藍籌股的流動性,再結合近期上市公司大股東增持情況看,其偏好于低估值的藍籌股。因此,近期藍籌股在流動性增強后,操作的機會將大于風險。建議關注:中國國航、金融街。
3、高估值板塊。轉融通業務的推出,將盤活許多上市公司股東手中原本不進入流通的股份。尤其是對于一些高估值的創業板股、小盤績差股、垃圾股以及股價高高在上的“被爆炒”股等,“大小限非”除了在二級市場直接減持、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權轉讓等途徑以外,如今又多了借道轉融通進行變現的途徑。
投資者
限售股轉融通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品種,投資者可以通過轉融通的方式獲得更多的投資機會。限售股轉融通也存在風險與挑戰。
相關事件
2023年11月,高瓴因涉嫌違規減持光伏巨頭隆基綠能,被證監會立案調查。隆基綠能發布公告,公司股東HHLR管理有限公司(下稱“HHLR”)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因涉嫌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隆基綠能股票,中國證監會決定對HHLR公司立案。HHLR上述減持方式,被市場質疑繞開5%以上股東減持限制進行減持。關于通過轉融通出借股份,應計算到出借人名下,還是算到借入人名下,不同的算法對持股5%股東減持有不同的影響。
參考資料 >
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4-01-14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中國政府網.2024-01-14
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4-01-16
【第75號令】《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4-01-17
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4-01-14
40家上市公司股東試水轉融通,方便做空股價?機構:利好公司.新浪財經.2024-01-17
轉融券周年考:券源不足致發展停滯.每經網.2025-11-23
滬深交易所修訂轉融通指南!杜絕“高瓴”式鉆空子,避免“同益中”式誤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4-01-16
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轉融通業務規則.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4-01-16
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轉融通業務規則(試行)》(2023年6月修訂)的通知.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4-01-16
中證金融優化轉融通機制 修訂發布相關業務規則.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4-01-23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4-01-17
轉融通將顛覆A股贏利模式 全面做空時代到來.中國證券網.2024-01-23
海通證券.海通證券.2024-01-23
限售股轉融通意味著什么:當警惕大股東、實控人借機提前套現.騰訊網.2024-01-16
證監會立案調查:高瓴涉嫌違規減持隆基綠能.新浪財經.202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