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葉派教法是伊斯蘭教什葉派法律學說與法律制度的總稱,涵蓋了法學理論和實體法學說兩方面。這一教法體系大約形成于10世紀之后,比遜尼派教法晚了約200年。什葉派教法因其對教義和教法學說的不同解釋,可分為伊斯瑪儀派教法、十二伊瑪目派教法和栽德派教法等分支。其中,十二伊瑪目派教法是最具特色且影響力最大的一支。目前,學術界普遍討論的什葉派教法主要指的是十二伊瑪目派的傳統。
歷史沿革
什葉派教法起源于布韋希王朝(945-1055),并在伊朗薩非王朝(1502-1722)和卡加爾王朝(1779-1924)期間得到發展和完善。該教法的形成與發展與什葉派伊瑪目教義和什葉派圣訓的形成密切相關。在法學理論基礎上,什葉派教法也承認《伊斯蘭教圣經》、圣訓、公議(即伊智瑪爾)和理性(即阿格勒)四項基本原則,但在具體解釋上有所不同。例如,在對待《古蘭經》教法的態度上,什葉派教法認為它已徹底廢除了伊斯蘭教之前的阿拉伯部落習慣,任何新立法都不得與其相違背。在對待“圣訓”教法時,什葉派教法只認可本派伊瑪目傳述的“圣訓”匯集,如“四大圣訓經”或“五大圣訓經”,并不承認遜尼派“六大圣訓集”的權威。對于公議和理性的運用,什葉派教法認為這是伊瑪目和穆智泰希德的特權,他們的裁決被視為安拉意志的表現,對穆斯林具有法律約束力。與遜尼派不同,什葉派教法學家反對“創制之門關閉說”,并相信每個時代都會出現杰出的穆智泰希德,他們作為“隱遁”伊瑪目的代表,有權對當代有爭議的社會和法律問題做出正確決定。
教法理論
什葉派教法理論的形成經歷了內部法學思想的長期斗爭。起初占據統治地位的是艾赫巴爾教法學派,即“經訓派”,該派強調經典和“圣訓”,否定理性在教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然而,到了卡加爾王朝初期,烏蘇勒教法學派逐漸取代了艾赫巴爾教法學派的地位。烏蘇勒派主張對教法傳統持批判性態度,并提出對其進行發展,他們認為什葉派的“四大圣訓經”中包含了許多不可靠的“圣訓”傳說,因此需要通過“去偽存真”的過程來確定可靠的教法來源。烏蘇勒派堅持理性是立法的根本依據,并強調當代穆智泰希德的“獨立判斷”(伊智提哈德)對廣大穆斯林具有指導意義。盡管烏蘇勒派的教法理論體系仍以《伊斯蘭教圣經》、圣訓、公議、理性為基礎,但理性占據了主導地位,而獲取教法知識的方式也從直覺和神秘體驗轉變為理性的思維判斷活動。
法律實體
什葉派教法的法律實體與遜尼派存在顯著差異。遜尼派認為,如果經典未明文禁止的行為,則視為合法行為。相比之下,什葉派教法的觀點是,除非經典明確允許,否則所有行為均被視為禁止。這種差異不僅體現在什葉派伊瑪目擁有部分創制和解釋權,還在婚姻家庭和遺產分配等領域表現突出。在婚姻法規方面,什葉派教法只承認“有效婚姻”(薩希赫)和“無效婚姻”(巴提勒),而不承認過渡型的“不正常婚姻”(法希德)。在離婚法規上,什葉派教法的要求更為嚴格,規定休妻必須由兩位證人在場見證,并使用正式且明確的語言,不接受遜尼派基于習俗的各種變體形式。此外,什葉派教法還承認了一種有限期的、臨時性的婚姻,稱為“穆塔阿”,這是一種為了歡樂而締結的婚姻關系,構成了什葉派婚姻法的獨特特征之一。在遺產處分方面,什葉派形成了獨特的繼承制度。與遜尼派繼承法相比,什葉派繼承法僅以《伊斯蘭教圣經》的規定為基礎,以亡者的配偶為中心,將所有繼承人分為三個等級,并按照繼承順序分配各自的份額,不承認父系男性至親的優先權。這種繼承制度有利于保護以父母、子女為核心的三代直系血親的利益,更適合現代核心家庭的發展趨勢。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許多伊斯蘭國家在修訂繼承法時,常會參考什葉派的繼承制度。
參考資料 >
伊斯蘭宗教知識.原創力文檔.2024-11-18
什葉派伊斯蘭教在伊朗的歷史演變.伊朗研究中心.2024-11-18
遜尼教派和什葉教派有什么區別?搞不清楚很容易鬧出笑話的!.網易.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