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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來源:互聯網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指2007年1月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的文件,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該實施細則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旨在規范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根據2016年5月29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宣布廢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2023年3月23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廢止和失效15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及調整14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條款的通知》作出兩次修正。

信息發布

2007年1月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中國銀聯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立即轉發轄內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盡快完成對所轄支局、銀行的業務操作培訓,并公布政策解答專線電話;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2016年5月2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宣布廢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生效,通知將《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二)項中的“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修改為“結匯憑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運輸單據等商業單證辦理。”

2023年3月2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廢止和失效15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及調整14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條款的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該通知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作出修正,將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刪除。

細則全文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托他人辦理。

第五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 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準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 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八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

第九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定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代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后,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三)境外個人旅游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游購物報關單辦理。

第十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

(二)贍家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

(三)遺產繼承收入: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四)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

(五)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六)法律、會計、咨詢和公共關系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七)職工報酬:雇傭合同及收入證明;

(八)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文件、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

(九)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第十一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

(三)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四)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上述結匯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賬戶。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購匯。 ?

(二)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對于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第十四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于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一)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三章 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外匯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后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并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境內個人及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資的,所涉外匯收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并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所涉外匯業務,應通過所屬公司或境內代理機構統一向外匯局申請獲準后辦理。

境內個人出售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項下股票以及分紅所得外匯收入,匯回所屬公司或境內代理機構開立的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后,可以結匯,也可以劃入員工個人的外匯儲蓄賬戶。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經批準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保費,應持保險合同、保險經營機構付款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續。

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移居境外的境內個人將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內財產對外轉移以及外國公民依法繼承境內遺產的對外轉移,按《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買賣商品房及通過股權轉讓等并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所涉外匯管理,按《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可按相關規定投資境內B股;投資其他境內發行和流通的各類金融產品,應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

第二十三條 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逐步放開對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四條 外匯局按賬戶主體類別和交易性質對個人外匯賬戶進行管理。銀行為個人開立外匯賬戶,應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外匯結算賬戶、外匯儲蓄賬戶、資本項目賬戶。

第二十五條 外匯結算賬戶是指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開立的用以辦理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的賬戶。其開立、使用和關閉按機構賬戶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個人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所開立賬戶戶名應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條 個人開立外國投資者投資專用賬戶、特殊目的公司專用賬戶及投資并購專用賬戶等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及賬戶內資金的境內劃轉、匯出境外應經外匯局核準。

第二十八條 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本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個人與其直系親屬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人外匯結算賬戶與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可以劃轉,但外匯儲蓄賬戶向外匯結算賬戶的劃款限于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劃轉后結匯。

第三十條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附1)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第三十一條 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銀行應在相關單據上標注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 具有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并已接入和使用個人結售匯系統的銀行,直接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第三十三條 各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申請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應滿足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接入條件(附2),具備經培訓的技術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并能維護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四條 銀行應按規定填寫個人結售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向外匯局提出系統接入申請。外匯局在對銀行申請驗收合格后,予以準入。

第三十五條 除以下情況外,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都應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一)通過外幣代兌點發生的結售匯;

(二)通過銀行柜臺尾零結匯、轉利息結匯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結匯;

(三)外幣卡境內消費結匯;

(四)境外卡通過自助銀行設備提取人民幣現鈔;

(五)境內卡境外使用購匯還款。

第三十六條 銀行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查詢個人結售匯情況;

(二)按規定審核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

(三)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上逐筆錄入結售匯業務數據;

(四)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打印“結匯/購匯通知單”,作為會計憑證留存備查。

第三十七條 外匯局負責對轄內銀行業務操作的規范性、業務數據錄入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等進行考核和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個人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年度總額內的購匯、結匯,應分別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人的授權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其他情況代辦的,除需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授權書外,還應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指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戶口簿、結婚證或街道辦事處等政府基層組織或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有效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十九條 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外匯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對銀行和個人應分別處以人民幣3萬元和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1

(本表一式兩聯,備案后第一聯外匯局留存,第二聯銀行留存)

附2

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接入條件

一、網絡結構

1.1銀行網點通過銀行內部網連接到其總行或數據中心。

1.2銀行總行或數據中心從國家外匯管理局設置的一個接入點接入“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

二、互聯協議

2.1鏈路層:采用PPP協議,或者HDLC協議。

2.2網絡層:采用TCP/IP協議。

三、互聯編址原則

3.1銀行聯接到外匯局個人結售匯系統設備的IP地址及網絡互聯地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編碼。

四、網絡可靠性

4.1銀行必須使用可靠的線路及設備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本系統以專線為主,在適當的時候,提供ISDN或其它線路的備份方式。

4.2對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營業網點數目超過50家(暫定)的銀行,要求通過兩條不同線路接入。在系統建設初期,以一條線路為主,另一條用作備份。銀行內部網及接入網須采取可靠的網絡備份方案。

4.3銀行負責與電信服務商簽訂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的線路租用合同,同時負責線路的測試、連通工作,保證線路的服務與質量。

4.4銀行有義務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合作,共同保證接入網的正常運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對與外匯局直接相連的網絡設備進行監測。

五、網絡安全性原則

5.1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外匯局端的網絡與系統的安全。

5.2銀行負責銀行內部網絡、系統以及相關設備的安全。

5.3安全性是一個長期的目標,要逐步進行實施。各銀行需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實施網絡安全的要求,增加并配置符合外匯局安全規劃的相關產品和措施。

六、設備配置及要求

6.1銀行與外匯局的聯網設備應盡可能一致,便于網絡連接及管理。

6.2銀行聯網設備配置:

外匯局向銀行提供個人結售匯系統完成一筆交易的數據流量:最大頁面120K字節,平均頁面40K字節,最高點擊次數7次,平均點擊次數4次。

銀行根據自己每天/每小時/每秒的交易量,參考以上提供的每筆交易流量合理配置代理服務器、路由器、申請專線帶寬以及相關的聯網設備。

系統采用Web模式,銀行通過IE瀏覽器進行業務操作。要求業務用機必須專機專用,保證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正常運行。機器配置要能支持800×600的顯示分辨率,瀏覽器采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5.0或與其兼容的高版本軟件。

七、實施及維護要求

7.1銀行在正式申請聯網前,須根據上述原則制定自己的個人結售匯系統網絡詳細接入方案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中心。

7.2銀行應建立日常監控和維護制度,確保接入外匯局網絡線路和設備的穩定、可靠和安全。

注:《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二)項中的“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已被《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宣布廢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匯發〔2016〕13號)第四條修改為“結匯憑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運輸單據等商業單證辦理”。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廢止和失效15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及調整14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條款的通知》(匯發〔2023〕8號)附件3《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刪除、修改的14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中部分條款》,以下內容已被廢止:《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印發)第三十九條。

細則解讀

細則制定思路

主要考慮了以下幾點:一是鼓勵藏匯于民,支持個人合理依法持有與使用外匯,實行均衡管理,積極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二是堅持與時俱進,創新管理,不斷適應市場發展變化,便利銀行和個人操作;三是堅持公私并重,不斷加強和改進個人外匯收支管理,完善跨境資金流動和交易的監管;四是堅持疏堵并舉,依靠現代化手段實行有效監管,把政策調整和監管落到實處。

明確個人參與對外貿易活動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帶來的便利

為體現對個人貿易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活動給予充分便利的原則,《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明確個人對外貿易者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視同機構賬戶進行管理,用于辦理直接或委托進出口項下的外匯收付及結匯。與個人外匯儲蓄和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相比,外匯結算賬戶購匯和結匯均不受年度總額限制,無論金額大小都可憑真實貿易單據辦理。此外,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辦理資金劃轉時,限于其本人或直系親屬的同性質賬戶進行,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劃轉時需進行審核,而開立外匯結算賬戶后,個體工商戶可與其委托的代理企業之間辦理資金劃轉,不受賬戶開立人限制。這些規定,在充分支持和便利個人對外貿易的同時,也有利于對個人貿易外匯收支行為的統計和監測,促進個人貿易活動的健康、有序發展。

體現對個人捐贈、贍家款等經常項目非經營性外匯收支活動加強真實性審核監管思路的方式

對個人經常項下外匯收支區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外匯進行管理,也是這次個人外匯管理政策調整的一個重要方面。對于個人經常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收支的管理,總的原則是在經常項目可兌換前提下,對其購匯、結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購匯、結匯,只要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即可在銀行直接辦理。對于超過年度總額的個人捐贈、贍家款、遺產繼承等外匯流入比較集中的單方面轉移項目的外匯收支,提出了明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要求,個人接受境外捐贈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并提供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后方可結匯;贍家款則需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相關憑證后方可結匯;對于遺產繼承收入,需提供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等相關證明后予以結匯。

對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收支活動的具體規范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個人資本項目管理體現了以下原則:一是配合可兌換進程的總體要求,有序、可控、逐步放開對個人資本項目外匯交易的限制;二是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支持個人依法合理地參與直接投資和證券等金融產品投資,目前證券投資通過合格的境內或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三是簡化手續,規范程序,便利交易,提高監管的透明度;四是對促進國際收支平衡和匯率穩定影響較大的交易,進行重點監管,審慎開放,防范風險。

參考資料 >

名 稱: (已修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2024-03-06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宣布廢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2024-03-06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廢止和失效15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及調整14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條款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2024-03-06

附件 3 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刪除、修改的14 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中部分條款.國家外匯管理局.2024-03-06

附 1: 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國家外匯管理局.2024-03-06

附 2: 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接入條件 .國家外匯管理局.2024-03-06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就《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有關問題答記者問.國家外匯管理局.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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