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的一種,低于警監,高于警司。警督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對應處(局)級副職至科員(警長)職的行政職務或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1992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頒布實施,確定人民警察警銜設五等十三級,警督為第三等,分為三級。
設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頒布實施,確定人民警察警銜設五等十三級,警督為第三等,分為三級。
警銜設置
警銜概念
警銜是區分警察等級、表明警察身份的稱號、標志和國家給予警察的榮譽。
警銜等級設置
人民警察警銜設下列五等十三級
(一)總警監、副總警監
(二)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三)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四)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五)警員:一級、二級。
警督為人民警察警銜第三等,分為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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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銜授予
授予范圍
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必須是屬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即經有批準權限的機關批準,有人民警察建制編制的單位內現在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警察建制、警察編制、現任警察職務同時具備的,才屬于評授警銜的范圍,否則就不屬于評授警銜的范圍。
首次評定授予標準
人民警察警銜按照人民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授予。授予人民警察警銜,以人民警察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從學校畢業和從社會上招考錄用擔任人民警察的,或者從其他部門調任人民警察的,根據確定的職務,授予相應的警銜。
警銜的首次授予凡吸收錄用、接收調入的人民警察,經培訓合格,應當根據確定的人民警察職務,按照《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準》,授予相應的警銜。首次授銜時間,為確定人民警察職務之日。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督警銜,由公安部部長批準授予。
晉升、降級、保留與取消
晉升
晉升條件
(一)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紀守法;
(二)勝任本職工作;
(三)聯系群眾,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警督晉升需滿足德才表現、工作年限等條件,晉升警監需經院校培訓合格。晉級期限屆滿,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逐級晉升;不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延期晉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績的,可以提前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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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升方式
(一)按期晉升
二級警督及三級警督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時間已滿晉級期限,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可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晉升一級警銜。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人民警察警銜條例》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晉級。其中,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每晉升一級為4年。
(二)提前晉升
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滿一年和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滿二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在其職務等級警銜幅度內提前一年或二年晉升一級警銜:
1、現銜級期間獲得一級、二級英雄模范稱號和一等功獎勵或國家、省級勞動模范稱號者;
2、現銜級期間獲三等以上國家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的個人或課題的一名主要貢獻者;
3、現銜級期間獲得國家和省級政府特殊津貼獎勵者;
4、其他功績突出者。
(三)選升
一級警督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未達到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任現職滿二年、現銜級滿四年,經考核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優秀的,可選升一級警銜。
(四)晉職晉升
1、人民警察由于職務提升,其警銜低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2、二級警督及三級警督的人民警察,在職務提升前,其警銜已達到或者超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但現銜級時間已滿晉級期限的,應在晉升職務的同時晉升一級警銜。
(五)延期晉升
二級警督及三級警督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延期晉升警銜:
1、受行政警告處分或者黨內警告處分的,延期6個月;
2、受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延期12個月;
3、受行政降級處分的,延期18個月;4、受留黨察看處分的,延期24個月;
5、不勝任本職工作、紀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個月。
人民警察在延期晉升警銜期滿后,如確已改正錯誤,表現好的,可按規定晉升警銜;仍表現不好的,不予晉升。有立功表現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延期晉升的期限可適當縮短。非因公致傷殘或者長期病休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時間已滿晉升期限的,應暫緩晉升警銜。連續病休不超過12個月的,從恢復工作之日晉升警銜;連續病休超過12個月的,待恢復工作后重新計算晉升期限(病休前銜級時間加恢復工作后銜級時間加12個月),達到后再晉升警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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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銜晉級培訓
(一)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合格后,方可晉升。
(二)地方各級公安部門對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統一部署;警督晉升警監以及公安部機關和直屬單位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培訓工作,由公安部統一部署。
(三)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銜晉級培訓工作,由各主管部門規定。
保留
(一)人民警察離休、退休的,其警銜予以保留,警銜標志和授銜命令證書由本人妥為保管。離休、退休后的人民警察不得佩帶警銜標志。
(二)人民警察調離警察工作崗位或者辭職、辭退的,其警銜不予保留,警銜標志應予收回。
降級
(一)人民警察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警銜高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其警銜晉級時間可從降級前的警銜等級算起。原警銜標志應予收回。
(二)人民警察違反警紀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警銜降級處分,其警銜晉級時間應當按照降級后的警銜等級重新計算。原警銜標志應予收回。
取消
人民警察被依法判處刑罰、拘役、管制、免予起訴、免予刑事處分和被勞動教養的,或者被開除公職、警籍、黨籍的,其警銜相應取消,警銜標志和授銜命令證書均應收繳。
等級與標志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人民警察警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
《人民警察警銜工作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黨和國家政策法規庫.2023-11-19
“肩”上的榮耀與重托.中國警察網.2023-11-18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2009修正).黨和國家政策法規庫.2023-05-03
歡迎您訪問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2023-11-19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警察警銜工作 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國法院網.2023-05-17
中國法院網首頁.中國法院網.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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