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电竞|足球世界杯竞猜平台

治安聯防隊
來源:互聯網

治安聯防隊是在公安機關指導下,由單位、街道、鄉村的職工和居民群眾等構成,維護當地社會治安秩序的群眾性的安保聯合防范組織,是中國群眾性治保組織之一。

中國治安員隊伍最早誕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上海市青島市。1971年12月到1972年10月期間,成都錦江區(現在的錦江區)治安聯防組共抓獲違法犯罪人員307人,該轄區刑事案件發生率下降22%。1985年,陜西華陰市(現在的華陰市)治安聯防隊抓獲逃犯6人、抓獲作案分子18人,破各類案件241起,收容流犯20名,處理各類法犯罪分子614人。治安聯防隊成立的法律依據始見于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組織廣大人民群眾,設立獎懲制度,建立自防自治的治安保衛組織,各盡其責,開展各種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動和警民聯防活動。2003年發生了深圳聯防員打死犯罪嫌疑人事件以及鄭州市公安局聯防員搶劫強奸殺人案,造成廣泛影響,2004年,公安部發出取消治安聯防員的通知。2008年1月1日以后,各級公安機關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義留用治安員。2011年,廣州市開啟將治安聯防隊員統編為輔警的改革工作。2023年,部分派出所仍然保留著治安聯防隊員。

治安聯防是公安機關依靠群眾,主動向違法犯罪進攻,預防和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一種組織形式,它是群眾性的聯防組織。建立治安聯防隊對于緩解警力嚴重不足,維護社會治安和加強警民聯系都有著重要的作用。

成立背景

20世紀60年代,治安聯防隊的誕生源于地方治安力量不足。在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不論是單位還是人的活動都要服從組織的統一安排,在當時的體制背景下,以群防群治理論為核心,“貫徹群眾路線,動員群眾和政府共同參與社會治安管理”,這種治安聯防模式應運而生。

中國財政狀況不足以支持中國直接大量增加警力,并滿足公安業務的發展,派出所如果沒有適量直屬的治安聯防隊員作補充,就很難完成治安目標。在改革中,派出所強化防范所需增加的警力,往往沒有真正得到解決,同時傳統的群眾路線仍然為決策者倚重,派出所一般只能作出讓步,防范力量更多的只能依靠直屬的治安聯防隊。

公安業務管理層面,廣度上不但需要民警帶領眾多的治安聯防隊員投入轄區內主要街面的巡防,而且還要配合其他部門做好有關綜合治理中的各項工作。深度上需要有執法資格的民警帶領治安聯防隊員主動出擊,對各種復雜場所、角落經常性進行清查和打擊,達到深挖犯罪的效果。在制度屬性層面契合了現代中國治安治理結構的轉變對群防群治的根本要求。

歷史沿革

誕生

中國治安員隊伍最早于20世紀60年代誕生于上海市青島市。20世紀70年代,在中國的一些城鎮率先建立了由企事業單位、居民區、農村生產隊等有關方面以“出人”為主要形式而組建的治安聯防隊。單位派出自己的治安員到轄區派出所報到并進行區城分工負責。根據規定,治安員不能單獨執法,只能在民警的帶領下開展治安巡邏和安全防范教育工作。在單獨情況下,他們能做的是保護現場,或者發現了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即使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也不能自己處理,只能扭送到公安機關。1971年12月到1972年10月期間,成都錦江區(現在的錦江區)治安聯防組共抓獲違法犯罪人員307人,該轄區刑事案件發生率下降22%。1979年,上海市開始建設水上治安聯防隊,協助水上公安機關維護水上治安秩序。

發展

20世紀80年代,隨著經濟的發展治安聯防隊逐漸走上了職業化的道路。1981年6月黨中央召開工作會議,首先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的方針,要求加強防范和治本工作,扭轉長期以來形成的重打輕防、重治標輕治本的思想,治安聯防隊伍建設逐步職業化、專業化。同時企事業單位等對治安聯防建設工作的支持形式由“出人”轉變為“出銀”,從此,治安隊的經費實行“民籌公助”的辦法,“以費養隊,自收自支”,主要從受益單位和個人收取的治安聯防費中解決,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補助。這時期多地治安聯防隊取得成效,1982年,浙江桐鄉縣(現在的桐鄉市)治安聯防隊抓獲犯罪分子98名,破獲刑事案件80起,查處治安案件141起。1985年,陜西華陰市(現在的華陰市)治安聯防隊抓獲逃犯6人、抓獲作案分子18人,破各類案件241起,收容流犯20名,處理各類違法犯罪分子614人。1986年,公安部治安局下發了《關于組建城市治安巡邏網的意見》,1988年經國務院批準印發了《關于繼續加強群眾性治安聯防的請示》。

治安聯防隊成立的法律依據始見于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兩個決定中都指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發動和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組織城鎮居民、農村村民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和學生,建立群眾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衛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動和警民聯防活動。這一系列文件的出臺和實施,促進治安聯防隊伍的進一步發展和壯大。

整治

90年代以來治安聯防員侵犯公民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大的反響。1993年2月21日,安徽省利辛縣副村長與村民發生沖突,3名治安聯防隊員將村民在派出所內毆打致死。公安部在1993年5月17日發出通知,針對治安聯防隊伍中出現的違法違紀現象,提出了對聯防隊伍清理整頓的具體措施,同時積極探索新形勢下治安聯防的新路子。公安機關命令,對那些無力領導的治安聯防隊整改甚至解散,農村地區原則上不保留治安聯防隊,城市治安聯防隊采取干警帶班制度,地方上嚴禁保安員、治安員行使搜查、審訊、拘留、關押、沒收財物等公安機關的執法權,重新審核所有治安員,解散非法治安聯防隊。但這些舉措治標不治本,造成公安機關和村(居)委會實際上很難再有效地管理使用治安聯防隊,始終未能解決治安聯防隊不是一個“理性”的官保組織,隊員是“零時工”,治安聯防隊員并不需要對職務忠誠的問題。

清退

進人21世紀,治安聯防隊的管理并未走向正規化,反而治安聯防隊員違法亂紀的情況卻更為嚴重。2003年相繼發生了深圳聯防員打死犯罪嫌疑人事件以及鄭州市公安局聯防員搶劫強奸殺人案,這兩起案件震驚了全國同時也使公安部愈加重視。2004年7月14日,河南省公安廳向全省公安機關發出緊急通知,禁止從社會上招聘治安員,要求各地清退聘用的治安員。省公安廳同時要求:8月31日前,各級公安機關對治安員、聯防隊員、協警員要全部予以清退。2004年9月3日,公安部向全國公安機關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對聘用的治安員隊伍進行專項清理,從即日起,各級公安機關一律不得從社會上招聘治安員;并對于現有的治安員,按照“只出不進,逐年減少,徹底取消”的原則,用3年時間,全部清退。2008年1月1日以后,各級公安機關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義留用治安員。2011年10月22日,深圳市發生治安聯防隊員強奸案。2012年,廣州市組建3萬人規模的輔警隊伍,全面取代各居(村)組建的治安聯防隊伍,2013年全面實施。

后續

雖然公安部要求“2008年1月1日以后,各級公安機關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義留用治安員”,但全國各地的公安機關,尤其是基層第一線的派出所仍然保留著大量的治安聯防隊員,同時治安聯防隊更改為“協警隊”和“巡防隊”等名稱。公安機關警力遠遠不能滿足日益復雜的社會形勢的需要并且財力有限的問題仍然存在,導致不能錄用更多的在編警察,只能從社會上聘用廉價的協警來輔助警察的工作。因此在社會治安形勢日益嚴峻的背景下如果不能解決公安機關的財力和警力不足的問題,輔助警力就依然有其生存的空間。2016年,海南海口治安聯防隊員毆打婦女兒童,聯防制度再次引起關注。2023年,由于群防群治的要求,多地仍然存在治安聯防組織。

領導制度

治安聯防隊是群防群治組織,它是群眾自治組織,受地方政府和村(居)委會領導,大部分聯防隊員是義務的、兼職的。城市治安聯防隊基本上由街道領導,從轄區各單位抽調人員,公安機關起業務指導作用。農村治安聯防隊到分田到戶后才出現,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內容。1988年,針對一些地方治安聯防隊出現人員減少等情況,各單位由“出人”改變為“出錢”,治安聯防費的出現,使得各村(居)委會開始引進招聘制,聯防隊員幾乎全是專職,他們接受村(居)委會的一元化領導。到1991年中央作出《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之前,各地的治安聯防組織建設幾乎全都走上了職業化、專業化的道路,已經具有明顯的官僚制特征。1993年后的治安聯防隊,則在組織定位上進一步向專門機關靠攏。

相關規定

中央

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國家和社會的穩定,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為全面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十年規劃及“八五”計劃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必須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一、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解決我國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途徑。社會治安問題是社會各種矛盾的綜合反映,必須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穩定,并作為全社會的共同任務,長期堅持下去。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堅持打擊和防范并舉,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方針。其主要任務是:打擊各種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種措施,嚴密管理制度,加強治安防范工作,堵塞違法犯罪活動的漏洞;加強對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質,增強法制觀念;鼓勵群眾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積極調解、疏導民間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強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的人員,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三、要關于運用法律武器,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經濟的等方面的法律,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依據。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全體公民要學法、知法、守法,學會運用法律武器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要進一步完善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包含的打擊、防范、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各方面的工作納入法制軌道。

四、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建立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做到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互相協調。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兩個文明建設的總體規劃,切實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要從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職能部門,特別是公安部門,應當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充分發揮骨干作用。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實維護社會治安的力量,改進預防和懲治犯罪活動的技術裝備,切實提高國家執法隊伍的素質。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落實內部各項治安防范措施,嚴防發生違法犯罪和其他治安問題。各部門應當督促下屬單位,結合本身業務,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

?五、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發動和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組織城鎮居民和農村村民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學生,建立群眾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衛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動和警民聯防活動。市、縣人民武裝部門要積極組織民兵參與維護社會治安。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把各項措施落實到基層單位,形成群防群治網絡。要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維護社會治安的積極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指導和監督。治安保衛組織應嚴格依法辦事,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六、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與單位和個人的政治榮譽、經濟利益緊密結合起來,建立獎懲制度。對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與違法犯罪分子斗爭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與違法犯罪分子斗爭中負傷、致殘人員要妥善治療和安置;對與違法犯罪分子斗爭中犧牲人員的家屬給予撫恤。對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不落實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件,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單位,應當依法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各部門、各方面齊抓共管,積極參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指導有關部門、方面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各級人大常委會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應當經常進行監督檢查。要聽取政府、法院、檢察院關于綜合治理工作的匯報,要組織代表、委員督促檢查綜合治理工作的開展和落實的情況,積極關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提出意見、建議,以保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健康深入地開展。

200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

一、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

社會治安不僅是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也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效地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掃除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保護廣大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為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為實現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有力保證,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關系到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關系到黨的執政地位的鞏固,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愿望和要求。全黨、全社會要充分認識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極端重要性,進一步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各級黨委、政府的主要領導要進一步提高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擔負起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緊緊圍繞全黨全國工作大局,扎扎實實地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把各項措施落到實處。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之中,拿出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要定期聽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的工作匯報,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要大力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隊伍建設,配強各級領導班子,增加必要的工作力量,加強教育培訓,全面提高干部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各級政府在安排財政預算時,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經費要予以保證。

二、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大力加強防范工作“打防結合,預防為主”是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方針。要堅持打擊與防范并舉,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防范,重在治本。

打擊犯罪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必須毫不動搖地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整治治安混亂的地區,解決突出的治安問題。各級政法部門要把“嚴打”落實到各個執法環節,把集中打擊、專項整治和經常性打擊緊密結合起來。要重點打擊有組織犯罪和帶黑社會性質的團伙犯罪,流氓惡勢力犯罪,爆炸、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打擊盜竊、搶奪等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多發性犯罪,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金融犯罪、走私犯罪等嚴重經濟犯罪。要加強協作配合,形成打擊合力,始終保持對各種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要正確執行法律和政策,堅持“穩、準、狠”的原則,切實提高“嚴打”整治斗爭的實效。

預防犯罪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積極措施,要進一步把嚴打、嚴管、嚴防、嚴治有機結合起來。要堅決糾正“重打輕防”的錯誤傾向,切實把思想觀念、工作重點、警力配置、經費投入、考核獎懲機制等真正落到“預防為主”上來;要集中力量,切實解決好影響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的重點、難點問題;要進一步加強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會的防控體系,下大力氣做好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工作。

地方

北京市《關于職工群眾治安聯防隊的任務和隊員職責的規定》

自1985年7月1日起實行,現已失效。

參加聯防隊工作的職工每半年輪換一次,也可連任。

職工群眾治安聯防隊員不能行使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偵查權、治安管理處罰權,不能處理涉外事件。

治安聯防隊要建立值勤巡邏、工作記錄、請示報告以及考勤、學習、講評等必要的工作制度。

對在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打擊犯罪活動中成績顯著的聯防隊或聯防隊員,各級公安機關要給予表揚和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還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獎勵:不適合做聯防工作的,要予以調換,違法亂紀的要及時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建議所在單位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

在執行任務中因公致殘或犧牲的,按照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和其所在單位的傷亡撫恤規定辦理。

廣東省《廣東省群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

自1990年2月1日起實行,現已失效。

群眾治安聯防組織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輔助力量,受當地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的領導,在治安防范業務上受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各級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應加強對群眾治安聯防工作的領導,各部門、各單位要積極支持和參加群眾治安聯防。

群眾治安聯防組織要建立、健全教育訓練和考核獎懲等制度。

群眾治安聯防組織及其成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禁侵害群眾合法權益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

眾治安聯防組織及其成員,不能行使公安機關的職權,但可協助公安人員執行公務;不著警察服裝,不配發武器,但在情況需要時,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當班執勤的治安聯防隊員可配備非殺傷性的防衛工具和通訊、報警用具。

對積極參加群眾治安聯防工作,維護社會治安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由當地公安機關給予表彰或獎勵。對積極向公安機關提供違法犯罪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查破案件,抓獲案犯的治安聯防隊員,由公安機關給予表彰或獎勵。

治安聯防隊員在與犯罪分子作斗爭中致傷、致殘或死亡的,除給予獎勵或記功外,所需要的治療費、生活補助費和撫恤經費,可在治安聯防經費中開支或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解決。

對違法亂紀的治安聯防隊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遼寧省《遼寧省治安聯防工作暫行規定》

1990年1月9日起實行。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治安聯防工作是指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和其所在地企業、事業單位或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其所在地企業、事業單位共同參加的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群眾性聯合自防活動。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城鎮和農村。

治安聯防工作在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由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機關負責業務指導。

企業、事業單位在做好內部保衛工作的同時,應當參加治安聯防工作,維護駐地社會治安,并根據各自條件,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對治安聯防工作予以支持。

每個公民都應當支持治安聯防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治安聯防工作任務:(一)協助公安機關維護本責任區的社會治安秩序;(二)負責責任區內的執勤、巡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三)協助公安機關堵截、查緝在逃人犯;(四)向公安機關報告刑事、治安案件,并保護現場;(五)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對參加治安聯防工作的人員,應當就近編成隊、組,在公安干警參與組織指導下開展聯防工作。治安聯防隊、組的人選,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地企業、事業單位推薦,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確定。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公安派出所加強對治安聯防隊、組的管理,并做好參與治安聯防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公安機關應當對參與治安聯防工作人員,做好業務指導和訓練工作。

參與治安聯防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嚴守秘密,依法辦事。上崗時,一律佩戴“治安執勤”標志,做到文明執勤,并接受群眾監督。

對單位和個人資助的治安聯防工作費用,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專款專用,不準挪用。

各單位推薦的參與治安聯防工作人員,是在職職工的,應享受與本單位其他職工相同的工資、福利待遇。

參與治安聯防工作人員,在執勤中因執行公務致殘、犧牲的,有工作單位的,由原派出單位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辦理;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辦理。

對在治安聯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

參與治安聯防工作人員,違法亂紀的,有單位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沒有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自批準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工作任務

協助公安部門向人民群眾進行安全防范和遵守公共秩序的宣傳教育。

在公安機關的統一組織下,進行駐點執勤和流動巡邏,保衛責任區的安全,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在本轄區內開展護樓、護院、護村、護林、護路、護水電設施等工作。

協助公安部門堵截、查緝公安部門通緝、通報的各類在逃人犯。

協助公安部門勸阻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發現刑事、治安事件,抓獲扭送現行違法犯罪分子,并立即保護現場,迅速報告公安部門。

協助公安部門集中整頓公共場所治安秩序。

調解疏導治安糾紛,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參加搶險救災活動,維護公私財產和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幫助群眾排憂解難。

公安機關交予的其它聯防任務。

成員素質要求

有一定政治覺悟,立場堅定,作風正派,熱心治安聯防工作。

有一定法律知識,遵守法制,嚴守紀律。

身體健康,勝任工作,年齡在25-50歲之間為宜。

問題與對策

存在問題

聯防隊員進出審核不嚴。聯防隊員出自各個單位,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很多聯防隊員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導致許多群眾意見較多。在一些管理混亂的地區,各種背景復雜的人也開始進入治安員隊伍,治安員、聯防隊員等輔警力量的弊端也日益暴露。

基層警力缺乏,并且一些基層干部和公安機關法律觀念淡薄,放權給治安聯防隊,致使成員越權執法。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工作方便,部分隊員冒充公安干警,干下了違法亂紀甚至犯罪之事。

制度混亂,權力邊界模糊,缺乏監督制約,使得聯防隊伍失序失范。治安聯防員違法亂紀的情況嚴重,侵犯公民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不僅維護不了社會治安,反而滋生黑惡勢力,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對策

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從制度層面規范和保障治安輔助人員隊伍建設。各級公安機關要重視治安聯防隊的建設,業務主管部門要作為自身的一項重要工作,落實管理措施,選人嚴格,從嚴治隊,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同時將治安隊納入行政序列,政府必須為治安員的行為買單。

加強治安聯防隊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各派出所對新招錄的治安輔助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并根據任務和形勢需要適時組織治安輔助人員進行崗位實戰培訓,不斷更新業務知識,傳授符合實戰要求的工作經驗和方法,不斷提高治安輔助人員的業務技能,從而不斷提高治安輔助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能力。同時治安聯防隊配備法紀觀念、組織能力較強的公安干警,加強對治安聯防隊員的思想、組織紀律教育,并組織、帶領聯防隊員巡邏執勤。

各級政府和公安機關要妥善解決治安聯防人員的報酬問題,滿足他們的合理要求。對工作積極性強,有責任感的聯防人員要進行表彰和鼓勵,關心他們的前途,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建設合理的獎懲機制,多勞多得,促使治安輔助人員主動積極地開展工作。

影響

積極影響

緩解公安機關執法壓力

治安聯防隊是警察預防和控制功能的有效延伸,通過有效的組織,積極進行犯罪預防工作,有利于形成嚴密的防范體系,進行自防、自保和自衛,減少甚至消除地區的犯罪機會,還有助于激發和動員居民、村民的協作觀念,創造更好的犯罪預防的環境,密切人際關系,有效緩解公安機關的壓力。治安聯防隊還可以從事警方不便插手的治安防范任務,可以有效地彌補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的不足,使整個治安防控體系的預防功能形成了以國家強制力為主和民間多樣化預防相結合的犯罪預防機制。

緩解社會不良心理

治安聯防隊在生活中執勤巡邏,為群眾排憂解難,保護人民日常生活的安全,緩解了群眾心中因社會中犯罪事件帶來的恐懼情緒和不良心態。

加強基礎公安工作

公安工作歷來強調基礎工作的重要性,基礎工作在公安工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治安聯防隊能夠深入群眾群體完成一部分社會基礎工作,使得犯罪預防機制更加立體,有助于基礎公安工作的加強。

消極影響

收支不明引質疑

在“以費養隊”的情況下,基層政府和治安聯防隊難免借此“創收”,治安聯防組織及成員很容易亂收費、亂罰款、亂扣留、亂提成,并因此引來關于治安聯防費收取合法性的質疑。

越權執法造成社會動蕩

一些治安聯防組織和成員為了創造更多的政績,獲取更多的報酬,敢于越權執法,致使社會上治安聯防隊暴力事件不斷發生,使得公眾受到犯罪威脅,產生不良心態和恐懼心理。治安聯防隊員濫用治安處罰權已嚴重威脅到公民的身心安全。

參考資料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監察組.2023-12-26

廣州聯防隊將整合成輔警 實現統一招聘統一管理.手機環球網.2023-12-26

守望在離群眾最近的地方 | 畢節市構建“警務兩會+十戶聯防”機制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模式綜述.澎湃新聞.2023-12-26

“出警更有底氣了!” “兩隊一室”警務改革成效他們這么說…….寧夏政法網 寧夏長安網.2023-12-26

法律熱評|鄧學平:暴力事件頻出,治安聯防隊為何清而不退?.澎湃新聞.2023-12-26

“治安聯防隊”愛恨交加 亟待加強管理.安防新聞資訊中心.2023-12-08

當代中國群防群治制度的 優勢及效能轉化.當代中國研究所網.2023-12-26

治安隊執法權存疑 法學專家建議收編治安隊.中青在線.2023-12-26

河南公安清退萬名治安員 治安聯防退出歷史舞臺.新浪新聞.2023-12-26

廣州將組3萬輔警取代治安聯防隊.觀察者.2023-12-29

海口拆違緣何演變成暴打婦孺?“治安聯防”制度再成審視焦點.澎湃新聞.2023-12-29

“聯”成合力 “防”出平安 鄭州中原公安“十戶聯防”惠民安民.法制網.2024-01-02

玉樹州公安局機關黨委組織開展“治安聯防”巡查主題黨日活動.騰訊網.2024-01-02

同心共筑平安城 | 市公安局以聯防聯控構建共建共治大格局紀實.澎湃新聞.2024-01-02

張掖市公安局2023年張掖市社會治安巡邏大隊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公告.張掖市人民政府.2024-01-02

穗東街公開招聘“村改居”治安聯防隊員擬聘用公示.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2024-01-02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黨和國家政策法規庫.2023-12-29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公安局 《關于職工群眾治安聯防隊的任務 和隊員職責的規定》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2023-12-25

廣東省群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2023-12-25

遼寧省治安聯防工作暫行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2024-01-02

關于加強治安聯防隊伍建設的建議.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政府.2023-12-26

生活家百科家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