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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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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又稱為民事執行、民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在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強制其履行義務,從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一種訴訟活動。它包括工作原則、執行程序以及民事強制執行措施等方面。

定義

強制執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強制執行權涵蓋刑事強制執行權、民事強制執行權與行政強制執行權;狹義的強制執行權則僅指民事強制執行權。其中,民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在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強制其履行義務,從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一種訴訟活動。它包括工作原則、執行程序以及民事強制執行措施等方面。它們一經確定,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申請人,又稱被執行人。申請人是勝訴的一方,被申請人是敗訴的一方。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后階段。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第二百三十六條至第二百四十條)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第二百五十六條至第二百五十八條)

相關特征

第一,執行只是國家機關實施的行為。執行權是國家的一項公權力,只能由國家機關行使,而不能由其他的單位或者公民個人行使。在中國,行使執行權的國家機關是人民法院。

第二,人民法院進行執行活動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根據。這實際上是由民事執行程序的目的決定的。

第三,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具有強制性,與調解、仲裁不同,民事訴訟法的強制性體現在案件受理和裁判執行上,無論被告是否愿意均啟動程序。訴訟外調解協議的履行依賴于當事人的自覺,不具有強制力,法院裁判則不同,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第四,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執行主體

執行主體,是指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能夠引起執行程序發生、變更或終結的人。執行主體包括執行機構、執行當事人和執行參與人。

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又稱為執行機關,是指行使國家民事執行權,專門負責從事執行工作的職權組織。《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款改為,“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定執行機構”,沒有限定是哪一級法院。中國執行機構在設置上具有以下一些特點:一是執行機構與審判機構相互分立。這主要是為了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因為法官既是裁判者又是裁決的執行者,而導致裁決不公和執行不公。將執行機構與審判機構相分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二是各級法院都設有執行機構。為實現執行機構與審判機構的相互分立,各級法院都設立了執行庭,甚至有的地方法院還成立了執行局,以替代原來的執行庭,專門從事執行工作。執行局通過在業務和人事方面的垂直管理和監督,能夠排除執行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提高執行效率。三是執行機構由執行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共同組織。執行員是代表法院行使執行權的人員,主要負責行使民事執行權和對執行異議、仲裁裁決的執行進行審查和裁決。書記員主要負責做執行筆錄,并協助執行員從事執行工作。司法警察在執行員的指揮下,主要負責維持執行秩序,保證民事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執行當事人

執行當事人,就是執行根據所確定的權利人和義務人。其中,權利人是指根據執行根據享有權利的人,在申請執行中被稱為申請執行人。義務人是指根據執行根據負有給付義務的人,義務人也被稱為被執行人或者執行義務人。執行根據的效力,原則上只及于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人和義務人,法院也只對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人實施執行措施。但有時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會因為客觀原因承擔執行當事人的地位,享有申請執行人的權利或者承擔被執行人的義務,即執行承擔。另外在執行過程中,有時還會出現執行當事人追加的情形。

執行根據

執行根據,是指執行機關據以采取民事執行措施的各種法律文書。執行根據也被稱為執行名義、債務名義。執行根據是啟動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沒有執行根據,當事人不得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也不得依職權啟動執行程序。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執行根據被撤銷,執行程序必須終結。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執行根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法律文書:

一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和決定書。這類法律文書既包括由本院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和決定書,也包括由上級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二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這類法律文書主要是因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害人因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受到物質損害,可以提出賠償請求。法院對損害賠償作出的判決就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法院對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財產問題作出的裁定,就是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法院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解達成協議所制作的文書,就是調解書。

三是學界一般認為,仲裁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有執行內容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也是執行根據。人們通常認為,《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規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法律強制執行,就說明仲裁裁決本身即具有執行根據?,F行的仲裁執行制度也是根據這樣的認識來設置的。不過,理論上,仲裁裁決本身便不具有執行力,因為執行力專屬于國家司法機關。只有經過法院的確認,仲裁裁決才能得以強制執行?!睹袷略V訟法》和《仲裁法》的上述規定并不意味直接賦予了仲裁裁決執行力。

四是公證機構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機構是統一行使國家公證職能的機構,它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在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對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權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從而賦予這些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力,使債權人在債務人拒絕履行時,可以直接根據這些債權文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五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和執行令。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判文書、外國仲裁機構裁決書是各國司法協助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上述法律文書要成為執行根據,還必須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必須是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尚未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不能成為執行根據。(2)必須具有確定的給付內容。如果法律文書沒有給付內容,也就不涉及強制執行的問題。而如果給付的內容不確定,事實上義務人也將無法履行。(3)必須是法院可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沒有給付內容和執行力的法律文書,不能作為執行根據。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463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1)權利義務主體明確;(2)給付內容明確。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

執行標的

執行標的,又稱為執行對象、執行客體,是法院執行工作所針對的對象。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中國可以成為執行標的,可以是財物,也可以是行為,但人身不能成為執行的對象。

財物和行為

強制執行的標的應當是財物或者行為??梢宰鳛閳绦袠说牡呢斘?,可以是有體物,也可以是無體物;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有價證券。作為執行標的的行為,可以是要求債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也可以是要求債務人不得實施一定的行為。

但并不是所有的財物都可以作為執行標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下列財物不能作為執行的標的:(1)法律規定的禁止流通物,例如毒品;(2)基本公序良俗的不可執行物,例如死者的遺體;(3)基于財物本身性質的不可執行物,例如對于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不得進行查封;(4)外交豁免或者領事豁免的財物,例如使領館的館舍;(5)維持被執行人生存的生活必需品。

人身

人身不能作為執行標的。不過有學者認為,人的身體和人的自由,可以在例外情況下作為執行標的:(1)如果執行根據要求交出子女,可以直接用強制方式將該子女交給債權人,這時就是以人身作為執行標的;(2)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可以采用拘傳、拘留、限制出境等措施,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這是以人的自由作為執行標的。

然而多數學者認為,即便在這種情況下,也不是以人身作為執行標的。因為在離婚案件中,雖然法院判決將子女交給對方直接撫養,但實際上執行的對象是交出子女的行為,而不是子女的人身。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雖然法院可以采用拘留的方式限制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但這時并不以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作為執行標的,而是對被執行人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所采取的強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排除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執行管轄

執行管轄,也稱為執行案件的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執行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一般規定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224條和《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管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第207條僅規定第一審法院為執行法院,修改后增加了一個選擇,即第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也有執行權。由于有時第一審法院并不是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如果賦予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權,直接執行將更有利于執行的實施。(2)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負責執行。(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和執行令,由作出該裁定書和執行令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機構裁決,應當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該法院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后,認為不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

另外,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462條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與其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

特殊問題

一是最先立案法院有管轄權。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是執行管轄權爭議的處理。執行管轄權爭議是指兩個以上有執行管轄權的法院,對同一執行案件相互推諉或者搶奪所引起的爭議。執行管轄權爭議的處理方式是,先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三是管轄權轉移?;鶎尤嗣穹ㄔ汉椭屑壢嗣穹ㄔ汗茌牭膱绦邪讣?,因特殊情況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

保障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民事執行中的保障性執行措施主要包括:法院搜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強制交付遲延利息或遲延履行金和繼續履行

(一)法院搜查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在執行中,被執行人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追回被隱匿的財產。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已經屆滿;(2)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3)認為有隱匿財產的行為。

采取搜查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搜查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證件。人民法院搜查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搜查現場;搜查對象是公民的,應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以及基層組織派員到場;搜查對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也應通知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搜查。搜查婦女身體,應由女執行人員進行。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時,對被執行人可能存放隱匿的財物及有關證據材料的處所、箱柜等,經責令被執行人開啟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強制開啟。搜查中發現應當依法扣押的財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款和第247條的規定辦理。搜查應制作搜查筆錄,由搜查人員、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場人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在搜查筆錄中寫明。

(二)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山林所有權證、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車輛執照等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辦理。

(三)強制交付遲延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四)繼續履行

人民法院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五)財產報告

為了有效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新《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六)限制出境

新《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限制出境主要是防止義務人逃避履行義務,減低執行的成本。這一做法在執行實踐已經使用多年,但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欠缺依據上的合法性?!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規定,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對其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七)征信系統記錄

所謂征信系統,是指金融機構如銀行所建立的關于企業和個人的有關信用信息的系統。有關金融機構將企業或個人是否履行義務的信用記錄在該系統之中,以備金融機關考慮是否繼續予以放貸或采取其他相應措施。征信系統的目的在于促使義務人主動履行義務,提高自己的信用度。在執行過程中,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則屬于“污點”,一旦記錄在征信系統中,將影響其信用度,也就難以獲得融資,以及影響信用卡消費。因此,征信系統記錄是一項促使義務人主動履行義務的有效措施,新《民事訴訟法》在執行部分中將其加以規定有其現實意義。

(八)限制高消費

限制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被證明是一項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有力措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九)媒體曝光

媒體曝光公布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信息,也是過去執行實踐中行使的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一項有效措施。新《民事訴訟法》第255條將這一措施法定化,使其有了法律根據。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在義務人工作和生活所在地的媒體上公開義務人的姓名或名稱、債務情況、執行根據、履行期限等。

參考資料 >

送您一份執行攻略,請查收 →.今日頭條.2023-09-03

【理論研究】論法院民事強制執行權的屬性.丹寨縣人民法院.2025-10-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五十八條).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23-09-03

簡述民事訴訟的特點?.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法院網.2025-08-01

淺談民事執行法律關系.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09-03

民事執行法 : 爭點與分析.濟寧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2023-09-03

“ 執行標的”與“執行標的物”之辨析.福建法院網.2023-09-0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丹東市不動產登記網上辦事大廳.2023-09-03

江秋蓮稱法院查詢劉鑫近70萬賠償款未到賬!已申請強制執行.搜狐網.202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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