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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費
來源:互聯網

限制高消費是中國法律中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被執行人實施的強制措施,其法律依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等規定,旨在通過約束奢侈性消費行為促使其履行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被執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九大類高消費行為:乘坐飛機、軟臥、星級酒店消費、購買不動產、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3年11月6日,佳縣法院發布2023年第八批限制高消費名單,名單中有兩名未成年被執行人。未成年人是否應該被采取“限高”措施再次引發關注。

限制行為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以上參考資料)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以前述單位財產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處罰措施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4版)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對其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4版)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除辦法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此外,后續通過司法解釋完善了特殊情形解禁機制,如重大疾病就醫可申請單次解除。

相關事件

未成年人被法院采取“限高”措施

2020年12月,河南鄭州一名9歲女童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的執行措施,引發輿論關注。此后,鄭州金水區法院發布致歉聲明。

2023年5月,有媒體報道了成都一名11歲的未成年人連續兩年作為被執行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費。該未成年人的姐姐將此事發到網上后,接到自稱是法院工作人員的電話,其表示這是工作失誤,已經將限制消費令撤下。

2023年11月6日,佳縣法院發布2023年第八批限制高消費名單,名單中有兩名未成年被執行人。當天22時30分左右,佳縣法院微信公眾號已將該名單刪除。

參考資料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今日頭條.2023-11-07

我為群眾辦實事|因限制高消費“寸步難行” ,被執行人主動還款拆除“隱形墻”.澎湃新聞.2023-11-07

陜西佳縣法院將兩名未成年人納入“限高”名單公告,曾有法院因此致歉.百家號.2023-11-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4-1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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