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性存款是政府財政部門代表政府管理的國庫存款、國庫現金管理存款和其他財政存款等。是由各級財政部門代表本級政府掌管和支配的財政資產,絕大部分位于中國人民銀行的國庫當中。
財政性存款包括國庫存款、國庫現金管理存款、其他財政存款、財政零余額賬戶存款,以及在決算清理期和庫款報解整理期內發生的在途款。
各級財政機關均由財政總預算會計在同級國庫或指定銀行開立“國庫存款”和“其他財政存款”兩個賬戶。“國庫存款”核算各級總預算會計在國庫的預算資金(含一般預算和基金預算)存款。“其他財政存款”核算各級總預算會計未列入“國庫存款”科目的各項財政性存款。
民國時期,經理國庫收支是國家銀行的一項重要業務。新中國成立后,財政性存款按資金性質劃分為財政金庫(含中央和地方金庫)存款、財政預算外資金存款、基本建設存款、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部隊存款等4項。 從1980年起,財政管理體制再次改革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干”辦法 。2001年起,國家財政預算實行以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資金繳撥以國庫集中收支為主要形式的財政國庫制度。
性質
財政性存款,就其經濟性質而言,屬于國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是以國家財政形式集中起來的待分配、待使用的一部分國民收入。財政性存款,就其信用性質而言,是國家銀行對各級財政、機關團體部隊的直接負債,作為中央銀行直接支配的信貸資源來說,是中央銀行基礎貨幣的構成部分。
歷史發展
清末到民國初期
從清末到民國初期,廣西壯族自治區官銀錢號、第一、二期廣西銀行均經理國庫和一切公款收付,辦理財政存款。民國25年(1936)年7月1日,廣西省政府將廣西省金庫裁撤,一切庫務由第三期廣西銀行代理。民國27年6月末財政存款1059萬元,民國28年6月末出現赤字654萬元,民國29年6月末財政存款653萬元。民國時期,經理國庫收支是國家銀行的一項重要業務。桂林中央銀行代理廣西分庫所轄60個支庫的經收經付工作。這項收入的間歇余額就是中央銀行的財政存款。
新中國成立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財政性存款按資金性質劃分為財政金庫(含中央和地方金庫)存款、財政預算外資金存款、基本建設存款、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部隊存款等4項。
1950年5月起,廣西壯族自治區各市縣中國人民銀行普遍建立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執行國家預算出納業務,同時,對機關、團體、部隊和事業單位實行現金管理,全省財政存款逐月增加。1952年,隨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增多,財政收入增加,財政性存款亦大幅度增長。
“大躍進”時期
國民經濟出現嚴重困難,財政收入減少,1960年至1961年,對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末存款余額實行凍結,集中用于彌補大辦鋼鐵發生的損失,財政性存款連續4年下降。經過國民經濟調整,壓縮基本建設支出,財政收入逐步增加,1964年存款余額開始回升。1969年,基本建設資金實行上存下用,按照國家批準的預算指標實行透支,當年曾發生赤字,1971年恢復實撥資金后,存款猛增至5.2億元。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
從1980年起,財政管理體制再次改革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干”辦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事業單位推行經費包干,結余留用的資金逐年有所增加,財政性存款亦隨之增長。 在1983年,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銀行職能時規定:財政金庫存款和機關、團體、部隊等財政性存款,劃為人民銀行的信貸資金,專業銀行吸收的存款,也要按一定比例存人人民銀行,歸人民銀行支配使用。次年,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司印發《一九八五年國庫賬務核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1985年1月1日起,將中央預算收入平時存在分庫、僅報送庫存表的做法,改為逐日通過人民銀行聯行系統上劃總庫。國務院于1985年7月27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規定國家金庫(簡稱“國庫”)負責辦理國家預算資金的收入和支出,中國人民銀行具體經理國庫。財政資金存款由此開始走向專業化經理的道路,國庫與財政的關系發生根本性變化。
國家于1994年進行分稅制改革,地方財政收人得到較快增長。與此同時,國家專業銀行開始向國有商業銀行轉變,要求改變國家銀行和商業銀行之間的資金關系,把財政性存款作為一般性存款的呼聲不斷增強。四年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通知》,將金融機構代理人民銀行財政性存款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存款、財政預算外存款,劃為金融機構的一般存款。金融機構按規定比例將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為法定存款準備金存入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辦公廳于1999年6月批轉財政部等5部委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的意見。從2001年起,國家財政預算實行以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資金繳撥以國庫集中收支為主要形式的財政國庫制度。國家選擇水利部、財政部等6家中央部委進行財政集中支付試點,中國工商銀行被確定為試點通匯銀行。2001年9月,工總行印發代理財政資金支付清算業務管理辦法和業務操作規程,建立財政資金支付、清算管理等一整套制度。在綜合業務系統的基礎上,該行還開發代理財政資金支付系統“銀財通”。次年6月,海關總署向銀行和進出口企業推介網上支付稅費業務,改變了傳統的柜臺支付方式,引起銀行的重視。當年交通銀行成功開發中國海關電子口岸網上稅費支付系統(EDI),并在交行南京分行和南京海關開展生產環境下的試運行。
構成部分
財政性存款按財政資金存放地點的不同,可分為國庫存款和其他財政存款。國庫存款是指各級總預算會計在國庫的存款,包括一般預算存款和基金預算存款;其他財政存款是指未存人國庫,根據國務院或財政部有關規定,存放在指定的專業銀行的各項財政性存款,主要包括財政周轉金存款、未設國庫的鄉鎮財政在專業銀行的預算資金存款以及部分由財政部指定存入專業銀行的專用基金存款等。
管理
對財政性存款的管理,是由國家銀行總行統一計劃、分級實施、統一使用的。
按照現行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財政性存款的業務是由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代為辦理的。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必須將所吸收的全部財政性存款,及時、全額劃繳和轉存到中央銀行的分支機構,不得轉移或截留存款資金。對發生遲繳、欠繳和不繳財政性存款的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按遲繳或欠繳的金額每天處以萬分之三的罰息,并在下一次調整或劃撥繳存款時補繳補足。
管理原則
總預算會計在管理財政性存款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集中資金,統一調度
各種應由財政部門掌管的資金都應納人財政存款的有關存款戶,由總預算會計統一收納、支撥和管理。調度資金應按照事業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保證滿足計劃內各項正常支出的需求,以便充分發揮資金效益,把資金用活用好。
(二)嚴格控制存款開戶
財政部門的預算資金除財政部有明確規定者外,一律由總預算會計統一在國庫或指定的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不得在國家規定之外將預算資金或其他財政性資金任意轉存其他金融機構。
(三)執行預算,計劃支撥
總預算會計應根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年度預算和經財政有關職能部門批準的單位季度分月用款計劃撥付資金,不得辦理超預算、無計劃的撥款,以保證財政預算和單位財務收支計劃的實現。
(四)轉賬結算,不提現金
財政部門是分配財政資金的部門,不是具體的使用單位,不需要支付現金,所以,總預算會計的各種支撥憑證都不得提取現金。不提現金不僅適應了總預算會計的實際情況,而且保障了國庫存款的安全。
核算方法
各級財政據關均由財政總預算會計在同級國庫或指定銀行開立“國庫存款”和“其他財政存款”兩個賬戶。所以,財政總預算會計也應設置“國庫存款”和“其他財政存款”兩個科目。
國庫存款
“國庫存款”科目核算各級總預算會計在國庫的預算資金(含一般預算和基金預算)存款。本科目借方登記國庫存款增加數;貸方登記國庫存款減少數。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國庫存款的結存數。
總預算會計收到預算收入時,根據國庫報來的預算收入日報表入賬。收到上級預算補助時,根據國庫轉來的有關結算憑證入賬。辦理庫款支付時,根據支付憑證回單入賬。有外幣收支業務的總預算會計,應按外幣的種類設置外幣存款明細賬。發生外幣收支業務時,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記賬,并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折合率。年度終了,應將外幣賬戶余額按照期末國家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期末人民幣余額。調整后的各種外幣賬戶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列入有關支出科目。
其他財政存款
“其他財政存款”科目核算各級總預算會計未列入“國庫存款”科目的各項財政性存款。本科目借方登記其他財政存款增加數;貸方登記其他財政存款減少數。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其他財政存款的實際結存數,其年終余額結轉下年。
總預算會計應根據經辦行報來的收入日報表或銀行收款通知入賬。總預算會計支付其他財政存款時,應根據有關支付憑證的回單入賬。
為便于分類管理,“其他財政存款”總賬科目下應按交存地點和資金性質分設明細賬。
計息規定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號)規定:金融機構按規定全額劃繳中國人民銀行的財政存款一律不計息,不劃繳的部分按單位存款利率計息。
賬務處理
國庫存款
財政總預算會計“國庫存款”按照下面幾種情況人賬:
1.總預算會計收到預算收入時,根據國庫報來的預算收入日報表人賬。
2.收到上級預算補助時,根據國庫轉來的有關結算憑證人賬。
3.辦理庫款支付時,根據支付憑證回單入賬。
4.有外幣收支業務的總預算會計應按外幣的種類設置外幣存款明細賬。發生外幣
收支業務時,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記賬,并登記外國
貨幣金額和折合率。年度終了,應將外幣科目余額按照期末國家頒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
折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期末人民幣余額。調整后的各種外幣賬戶人民幣余額與原
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列入有關支出科目。
其他財政存款
財政總預算會計“其他財政存款”按照下面兩種情況人賬:
1.總預算會計應根據經辦行報來的收人日報表或銀行收款通知人賬。
2.總預算會計支付其他財政存款時,應根據有關支付憑證的回單人賬。
意義
第一,財政性存款作為國民收入的一部分,來源于積累基金M的部分,具有貨幣性的特征。財政性存款作為存款貨幣的一種形式,具有一般等價物的性質和職能。因此,財政性存款的管理,不能忽視了總量的管理。要通過發展經濟的辦法來增加財政收入,要經常檢查財政性存款是否及時、金額繳存了國家銀行。
第二,財政性存款作為中央銀行支配的資金,是基礎貨幣的構成部分,具有高能貨幣的性質。高能貨幣具有使貨幣總量倍數擴張或收縮能力的貨幣,其總量變動會引起貨幣供應總量和社會信用總量的較大變動。因此,中央銀行必須加強對財政性存款的管理,要按一定時期貨幣政策的要求,有效調控這部分基礎貨幣,以影響貨幣供應量和社會信用總量。
參考資料 >
財政性存款(public finance-cash in bank).中國會計網.2023-08-13
關于印發《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的通知(銀發〔1999〕77號).中國人民銀行.2023-08-13
通脹預期與真實背離,恐難支持美債再上行 .新浪財經.2023-08-17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號).中國人民銀行.202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