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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
來源:互聯網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稅費,該類房屋無法取得城市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其產權證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又叫“鄉產權房”。

1986年中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將中國的土地從所有權的角度被劃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類型,規定了集體土地宅基地規劃和使用的限制,包括不得出讓、轉讓等。2019年8月,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規定條件下出讓、出租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小產權房和普通商品房的主要區別在于,商品房是由開發商開發建設用于銷售且能夠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證。小產權房主要形成原因包括城鄉二元化土地制度、飛速上漲的商品房價格、保障體系的不完善、不同主體之間存在利益博弈。一般是開發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隊伍進行銷售,也有委托中介公司進行銷售。購買小產權房有一定的風險,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

小產權房的影響也是雙刃劍,小產權房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平抑房價,減輕市場的價格壓力,填補了社會保障性住房供應不足的空白,緩解了住房壓力。但因為在建筑材料以及施工技術等方面沒有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質量難免會無法保證,小產權房比商品房的價格低很多,會對房地產價格造成了很大的沖擊。

歷史源流

歷史背景

小產權房這種形式最早誕生于改革開放以后,隨著沿海開放地區的經濟迅速發展,大量企業、工廠落地建設,城市人口不斷聚集,城市里的土地開始供不應求。為了更好地發展產業、安置居民,人們逐漸把視線轉向城市郊區的集體土地,在監管不嚴的情況下,小產權房應運而生,并發展出了諸如“城中村”“農民房”“自建房”等俗稱。

20世紀80年代中期中國開始實行住房商品化改革,隨著住房市場化改革的推進,商品房房價也逐步上漲。一些有住房需求但是買不起商品房的住房需求者開始購買和租用處于城市郊區或者城中村的在農村集體土地上修建的小產權房。90年代北京等地已經出現了在農民宅基地上修建商品房出售的現象。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城市郊區、城中村以及工廠周邊的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起了越來越多的小產權房。但面對復雜多樣的小產權房開發現狀,國家一直未能出臺規制和解決現存小產權房的法律政策。究其原因,在于小產權房的整治牽涉到城鄉二元土地制度及相關法律存在未盡之處,需要對相關制度與法律政策進行完善與修改。

發展歷程

形成階段

1986年中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將中國的土地從所有權的角度劃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類型。規定了集體土地宅基地規劃和使用的限制,包括不得出讓、轉讓等。農民獲取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房屋所有權。以及集體土地只能在村集體內部交易、不得以個人名義買賣的政策。

自1987年《土地管理法》頒布以來,在對集體土地的管理上,集體土地的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集中在城市辦公,而集體土地都分布在農村。村委會作為農村最直接的管理單位,在對集體土地的管理中存在一些困難和不足,這也使小產權房的規模得以擴大。

在20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中國的經濟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快,市場需求與土地供應之間存在缺口。開始有一些村民將自己的集體土地轉讓給城市居民,城市居民則在集體土地上自建房屋或購買現有房屋。1996年5月國務院下發《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超賣土地的通知》,反映了對這種非法轉讓的關注和嚴禁。明確禁止城市居民從農民手中購買房屋,禁止以任何非法定程序購買集體土地或者在集體土地上進行開發建設。

整治清理階段

自2007年政府部門開始引用“小產權房”這一稱謂,并連續7年發布多項有關政策通知,明令禁止小產權房的交易、開發建設等行為。

2007年6月、12月國家原建設部、 國務院辦公廳先后發布關于購買小產權房 “風險提示”和嚴禁違規開發小產權房、勸禁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通知”,旨在正式叫停小產權房的開發和交易。

2008年7月,國土資源部要求各地政府盡快完成農村宅基地確認產權、發放產權證明的工作事宜,并明確規定對于小產權房政府不予辦理產權證明。建設部出臺《房屋登記辦法》規定:規定房屋登記機構不得受理非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住宅所有權的轉移登記。

2010年國家成立整治處理領導小組,在加強對小產權房的問題管理和整治。但小產權房的問題涉及不同地區、不同類型和不同歷史背景的情況,且小產權房的整治牽涉到城鄉二元土地制度,農村土地使用權和城市房地產產權之間存在差異。國家一直未出臺規制和解決現存小產權房的法律政策。

2011年11月,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原則和政策。對違法用地的處理原則,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情況,不進行土地確權登記和證書發放。

2012年3月,國土資源部新聞發布會公布自2012年起各地要及時上報土地市場流標、流拍情況,要著手處理土地違法事件,包括治理小產權房問題。

2013年2月北京市政府發布了《關于堅決杜絕新建嚴肅查處續建續售“小產權房”的緊急通知》,遏制違法建售“小產權房”行為。12月國土資源部新聞發布會公布叫停在建、在售小產權房,堅決遏制新開發、銷售小產權房的違法現象。

改革階段

2014年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提出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其中包括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占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具體探索實行有償使用的方式,以解決宅基地利用不合理和閑置的問題。

201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授權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2017年9月,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關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開展共有產權住房試點的意見》,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共有產權住房試點工作并深化發展,北京市和上海市得到了住房城鄉建設部的支持和指導。

2019年8月,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規定條件下出讓、出租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符合這三種條件可以直接出租或出讓:1.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2.經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使用權;3.使用權出讓或出租的收益主要用于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村基礎設施或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發展現狀

在國家政策的整頓之下,小產權房的數量不但沒有減少,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根據《一點咨詢》新聞網2020年發布的一則報道顯示,全國小產權房建筑面積約有73億平方米,占住房總面積的24%;北京的小產權房約占本地住房市場的18%,西安市約占25%~30%,深圳市則達到了建成區總面積的60%左右。從數量上看,小產權房已經成為除商品房、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之外的無法忽視的城鎮住房形態。國家政策的頒布,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2023年7月,自然資源部明確各地要規范有序推進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對違反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建房、城鎮居民非法購買宅基地、小產權房等,不得辦理登記,嚴禁通過不動產登記將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合法化。

2025年7月,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加快解決國有建設用地上不動產登記若干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自2025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兑庖姟分赋?,要明確負面清單,守牢政策底線,嚴禁通過登記將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合法化,嚴禁將按正常報建手續辦理的項目通過歷史遺留問題進行處理,對“小產權房”、違反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建設等情形,一律不得登記。

基本信息

定義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稅費,該類房屋無法取得城市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其產權證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又叫“鄉產權房”。小產權房與大產權房相對,兩者的爭議不在房屋所有權(房權),而是土地使用權(地權)。

特征

1.小產權房是建造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小產權房是指在建設和開發房屋過程中,無償占有和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房屋。

2.小產權房缺少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由于小產權房沒有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走合法的土地使用審批流程,所以開發商不能取得國家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即使部分小產權房獲得了鄉鎮人民政府或村(居)委會頒發的產權證,但仍是部分產權房或不完全產權房。

3.小產權房出售給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普通商品房對于售賣的對象并沒有特殊的要求,可以出售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內的人,也可以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大多數人建造小產權房并不是為了滿足自己的居住需要,而是為了獲得利益,因而小產權房一般會出售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

4.小產權房的價格低廉、地域性明顯、買受主體的特征性明顯。因為小產權房占用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所以不需要繳納許多無關的費用,故小產權房價格低廉。小產權房主要建造在城中村或者城市近郊的農村,因而小產權房具有非常明顯的地域性。小產權房的大部分購買者是城市中的中低收入人群,由于城市的普通商品房房價過高而選擇購買價格低廉的小產權房。

與普通商品房的區別

從法律層面來講,商品房是指依據現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政策規定,能夠在市場上自由交易的房屋,類型主要包括普通居民住宅、商業用房和其他建筑物。普通商品房是由開發商開發建設用于銷售的,能夠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證,是一種能夠根據自定價格而出售的一種產權房。

小產權房主要是指那些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由農民自建或者由農民以及開發商聯建的房屋,既沒有獲得縣級及以上國土和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發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也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及其配套設施等費用,只具備了商品房的使用性質,卻并不具備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因此無法通過具備法律效力的《房屋產權證》 確權而受到法律保護。

形成原因

1.城鄉二元化土地制度:中南民族大學經濟學院院長張躍平認為, 小產權房出現的根本原因是城鄉土地被人為分割成了二個體系的不合理制度, 只要未實現城鄉土地市場一體化,小產權房只會隨著城市房價的飆升愈演愈烈, 把低收入群體逼進購買小產權房的大軍之中。 即使國家重典高壓也很可能只是把小產權房逼進黑市交易, 但不可能杜絕其存在。

2.飛速上漲的商品房價格:小產權房的出現是高房價下越來越多的市民買不起房而出現的必然結果。由于房價飛速上漲,大部分人無法支付高昂的房價,從而無法擁有自己的住房。但城市中低收入群體數量龐大、保障性住房數量不足,這對于緩解城市住房需求仍是杯水車薪。小產權房蓬勃發展的根源有二:一是省去了三大成本(購地成本、各種稅費、由土地和房地產市場管制造成的 “公關成本” ),價格有絕對吸引力,二是當下土地收益分配失衡。

3.保障體系的不完善:由于城市化進程快速推進,大量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城市住房需求增加,但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數量較少且嚴格限制了購買標準,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住房問題,導致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得不到保障,從而轉向購買廉價的小產權房。

4.不同主體之間存在利益博弈:小產權房的交易過程涉及的利益主體有城鎮居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政府、房地產開發商。由于小產權房有利可圖,所以不同的利益主體都有極大的動力推動小產權房的開發。

交易與購買

交易方式

小產權房一般是開發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隊伍進行銷售,也有委托中介公司進行銷售的,一般不刊發媒體廣告,更多的是通過手機短信、口口相傳、熟人推薦或街頭小傳單形式招攬客戶。為規避媒體曝光,到小產權樓盤看房時,看房人還必須憑依社區居委會發放的看房放行條。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主要采用《合作建房合同》或《房產使用權轉讓合同》,房屋使用年限從50年、70年至永久使用權不等,部分小產權房開發商自己制發房產證,不僅有開發商自編的房產證號,同時也標上了使用年限。為了保證買房人的利益,深圳市小產權房交易中還普遍引入律師見證。個別小產權房樓盤,買賣雙方一般只簽訂一份購房“協議書”,交易手續相對較為簡單,根本看不到“買賣”字樣。大多數的小產權房只能選擇全款交付,買賣關系證明除了買賣合同,還有律師見證和村委物業公司的蓋章。

購買對象

漂泊的外地打工者、急欲搬家的拆遷戶、沒有城市戶口而無資格購買保障性住房的中低收入群體、沒有固定正式工作而無法獲得銀行按揭貸款支持購買普通商品房的“無業”群體,甚至政府公務員、公司白領和學校教師,都是小產權房的消費者。

風險與爭議

購買風險

1.法律風險。小產權房在土地使用權和產權歸屬等方面與普通商品房存在差異,因為鄉產權房只具備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但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所以,法律法規對商品房的相關規定和制度對小產權房是無效的,購房人的權益很難得到維護。

2.政策風險。在購買的是在建鄉產權房,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能就會導致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可能會陷入無法取得房屋并無法及時索回房款的困境。此外,購房后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的情況,鄉產權房因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通常并不是合法的產權人,這可能導致購房者無法得到正常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對有限。

3.鄉產權房的開發建設缺乏明確的規定和約束,監管方面也存在缺位。由于鄉產權房開發無法得到銀行貸款支持,開發過程中其大量的開發資金沒有政府和銀行進行監管,主要依靠開發商自律和管理進行開發建設,一旦開發單位的資金或其它環節出現問題,項目無法繼續進行,最終可能成為爛尾工程。對購房者而言,將購房資金預交給沒有資質和監管的開發商存在很大風險。購房者面臨著資金安全的問題,不確定開發商是否能按時到位并按質按時交付房屋。同時,由于開發單位的資質不確定,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難以保證。而且,入住后的物業管理也極易出現問題。

轉讓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享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村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合同的效力和房屋產權的法律保護可能受到影響。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效力爭議

無效說

其一,“房地一體”的政策使得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主體不適格。2019年第三次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明確規定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是不能用于非農建設的,而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主體中出賣人為村委會或者是村民,但買受人往往是本集體組織以外的人。因此,雖然買賣的標的物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但實際上由于“房地一體”政策,小產權房的買賣行為導致了村集體組織的土地向外流轉。這一涉及到所占土地的移轉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屬于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合同無效。

其二,出賣人不具備處分權?!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六款早已明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而小產權房建造在集體土地上的,其產權是不完整的,出賣人不可能獲得權屬證書,買房人自始至終也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的登記。房地產的開發行為本來就只能在國有土地上進行,未經登記的不動產不發生效力。

其三,違反了一系列國家政策。近年來,為了規制小產權房的買賣活動,國務院等有關部門都相繼出臺過限制小產權房交易的一些政策規定,明確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小產權房。部分學者從邏輯上推出小產權房的交易雖無法律規制,但亦應遵守國家政策,由于其違背了國家政策,故此當屬無效。

有效說

首先,認定小產權房買賣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邏輯并不嚴謹。中國尚無對小產權房進行規制的法律法規。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房屋在轉讓抵押過程中,所占用的土地也一并轉讓抵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中調整的對象明確限制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而小產權房則是建設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限制公民私權的法律是不應該輕易進行類推適用的。

其次,無處分權并不會影響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僅屬于管理性規定,僅為規范房屋買賣市場的秩序,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從該條款所針對的對象而言,也僅是確保進入市場進行交易的房屋是產權明晰的,便于相關行政機關對不動產交易市場的管理,而非對合同效力的規制。此外,一旦混淆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僅依據該管理性規定就認定合同無效,會影響到交易的安全,不利于社會矛盾糾紛的解決。

其三,合同效力的認定須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此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常被引用的是國務院的決定、意見、通知等,但是這些規定不足以認定合同的效力。因為其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如果將這些變動性、時效性較強的政策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那么就可能會嚴重影響到交易的穩定性。

影響

積極影響

小產權房相比房地產市場價格低廉、交易更簡單,當市場上供應的小產房增加時,可以提供更多的選擇,增加住房的供應量,從而一定程度上平抑房價,減輕市場的價格壓力。小產權房在農村地區可以吸引更多的城市居民,這有助于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從而提高了整體素質,并為農村帶來新的發展機遇。由于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利潤空間有限,開發商可能不愿意開發這類房屋。則小產權房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社會保障性住房供應不足的空白,緩解了住房壓力。

消極影響

1.質量難以把控。小產權房價格低廉,是因為在建筑材料以及施工技術等方面沒有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質量難免會偷工減料,也可能會減少小區的配套設施建設。

2.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小產權房比商品房的價格低很多,對房地產價格造成了很大的沖擊,比如已經建成的商品房會有很大可能面臨空置。如商品房出現空置,會導致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回籠出現問題,繼而引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倒閉的可能。而開發商在開發、建造房屋時的資金很大程度上是來源于銀行的,這又會使得銀行業產生大量壞賬。

3.不利于保護小產權房購房者。首先,小產權房由于自身不具備相關的產權證,不能公開合法的轉售。其次,由于小產權房沒有完整的物權,購買者在轉售住房時難以公開上市交易。最后,購買者在購買二手的小產權房之后很可能面臨一些產權糾紛問題,而小產權房又沒有在相關部門登記注冊,這會導致購買者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案例分析

立案受理規則與解析

裁判規則:小產權房產權性質的認定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職權范圍,關于小產權房的確權糾紛,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處理。

案情簡介

趙某與張某簽訂房屋購買協議,后趙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返還購房款26萬元,并依法支付利息損失。經查,該涉案的房屋系小產權房。

法院裁決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法應當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鑒于涉案房屋的建設未經過土地規劃部門審批,涉案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雙方均認可房產性質為租賃小產權,由于相關法律政策尚未出臺,法院不宜直接對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作處理,因此本案涉及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駁回趙某的起訴。

二審法院認為,對于涉案房屋性質為租賃小產權,趙某、張某均認可。經一審法院查明,認定本案所涉房屋系小產權房,而小產權房屋在權屬登記方面存在的瑕,影響了小產權房屋權利基礎及其流轉。鑒于尚未出臺對小產權房如何處理的相關法律政策,如何界定小產權房的相關權利尚無定論。此類房屋流轉引發的爭議和法律適用問題,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趙某的起訴并無不當。

綜上,北京對于買賣小產權房的處理,普遍做法是不予受理,受理之后也是裁定駁回的居多。因此,購買小產權房一定要慎之又慎。

受理后的裁判規則與解析

裁判規則:關于小產權房的合同成立、效力問題,部分法院以相關權利尚無定論、缺乏規定為由不予處理,或者部分法院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合同無效后返還定金。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11日,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馬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書》,約定由王某某以115萬元價格從馬某處購買位于通州區的房屋。2016年10月12日,王某某向馬某支付購房定金5萬元。另,馬某提交《房屋使用權轉讓合同》一份,證實涉案房屋系其從北京市通州區某村村民委員會購得。另查,王某某系非農業戶口,其戶籍現登記在北京市通州區某某鎮某某村某某號。

法院判決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認為: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從涉案房屋性質及購房人王某某的戶籍身份來看,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馬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書》,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屬無效,故對于王某某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書》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馬某因該合同取得的購房定金應當返還給王某某,故對王某某要求馬某返還定金5萬元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此,本案屬于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糾紛,法院受理案件后,因購買人非本村村民,所以認定合同無效,定金應當退還。

相關學者

商晨,浙江財經大學教授。他在《基于共有產權視角的小產權房治理探析》一文中直接認為,小產權房侵犯了地方政府的土地產權,主張政府和所有者共有產權以此解決小產權房問題。

楚道文,山東政法學院教授。在《制度重構: 從“小產權房”到公租房的跨越》一文中認為,雖然小產權房存在違法性,但是單純的一拆了之是解決不了問題的,中國的保障房體系比較脆弱,可以考慮進行轉化。他認為在小產權房轉化為公租房過程中政府的著力點應放在“控制租金水平”上,而不是土地性質、建造主體、所有權歸屬等,只要能保障公共租賃這一屬性,其他問題可以弱化。

王小瑩,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他在《農村宅基地使用制度研究》一書中認為,在解決小產權房的問題上政府應該遵循“保護民生、保護耕地、制裁違法”的基本原則,采取區別對待、分類解決的措施來懲治這種違法行為。他認為解決小產權房問題應當從處理當前最緊迫需要解決的問題入手,從解決農民土地權益問題著眼,在制度設計的層面上從根本上解決小產權房問題。

參考資料 >

什么是小產權房、哪些類的房屋屬于小產權房.雞冠法院.2023-08-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國人大網.2023-08-10

武漢:“小產權房”信息只在知情人圈子中散布.中國新聞網.2023-08-03

購買小產權房有什么風險呢.華律網.2023-08-24

對我國小產權房的幾點思考.中國法院網.2023-08-24

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2023-08-05

北京重申小產權房違法:從未考慮讓小產權房轉正.央視網.2023-08-04

住建部支持北京、上海開展共有產權住房試點.經濟參考報.2023-08-05

國內聯播快訊.國際在線.2023-09-05

廣東印發《指導意見》,小產權房一律不得登記.澎湃新聞-今日頭條.2025-07-06

開發商占了小產權房多大的便宜?.中國經濟網.2023-08-03

記者探查深圳小產權房市場現狀 中介:一天一個價,已經失控了.央視網.2023-08-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國政府網.2023-08-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國人大網.2023-08-0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人大網.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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