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財產關系、人身關系與社會關系的董事。
獨立董事制度是我國二十世紀后期引入的,目前已成為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源于英美法系國家的"一元制"模式,旨在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監控能力、降低代理成本,以實現公司價值和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目標。獨立董事具備專業知識和經驗,能提供客觀中立的意見,加強對管理層的監督,維護所有者權益,促進公司持續發展。這一制度已被廣泛認可和采用。
發展歷程
起源
獨董制度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旨在解決公司治理中的代理人問題。獨董的引入可以制衡公司管理層,防止其謀取私利,維護股東權益。該制度得到了各國證券監管機構的采納。1940年,美國根據投資公司法規定了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有一定比例的獨立董事。1976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紐交所修改企業掛牌條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必須包含一個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1977年,紐交所正式實施該要求,象征著獨立董事制度在美股的初步建立。自此以后,獨立董事在美國上市公司中的比例不斷增加,相關的制度規范也越來越嚴格。隨著獨董制度的成熟,其他國家也廣泛采用了設置獨立董事的做法。
發展
中國內地上市公司于1988年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的要求率先設立了獨立董事,引入了獨立董事制度。隨后,1997年12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首次提出了設立獨立董事的概念。1999年,原國家經貿委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化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非執行董事和獨立董事制度。2000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范(試行)》,其中規定董事會可以設立獨立董事,他們獨立于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這些舉措為中國的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2001年8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設立2名獨立董事。2002年1月9日,中國證監會和原國家經貿委發布并實施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明確要求上市公司依照相關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進一步地,2004年12月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該規定要求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最后,2006年1月1日,修訂后的《公司法》正式生效,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獨立董事的法律地位。2013年10月,中共中央組織部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意見》,開始清理"官員獨董"現象。2018年9月,中國證監會推動修訂了資本市場重要文件《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其中對獨立董事章節進行了重要調整,明確了獨立董事享有一般董事職權,并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賦予特殊職權。從2020年3月1日開始,隨著新《證券法》的實施,對獨立董事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2021年11月26日晚,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征求意見稿)》,這一規則旨在進一步強化獨立董事的角色和責任。2023年4月,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
理論依據
“一元制”與“二元制”結構
獨立董事制度是我國引入的重要公司治理結構。它源于英美法系國家的"一元制"模式,并旨在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監督能力、降低代理成本,以實現公司價值和股東利益最大化。在我國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結構中,獨立董事制度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彌補了監事會的不足,改善了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加強了董事會的制約機制等。然而,獨立董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一些獨立董事缺乏足夠的獨立性,可能受到控股股東或高管的影響,難以有效履行監督職責。其次,一些獨立董事的專業素養和業務能力有待提升,難以充分發揮監督作用。此外,由于中國的公司治理采用的是"二元制"模式,中國人較為重視人情關系、集體榮譽,并傾向于息事寧人的觀念,這與獨立董事制度背后的普通法傳統理念、公司治理文化及價值觀念等存在差異。
相關理論
獨立董事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在美國首次出現于1940年頒布的《投資公司法》。英美法系國家普遍采用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結構導致了董事會權力過于膨脹和缺乏有效監督的問題。此外,股權高度分散也導致了強勢管理者濫用權力,損害了全體股東利益的內部人控制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美國依賴機構投資者的支持和發達的外部市場,包括資本市場、經理人市場和獨立董事市場,在上市公司中率先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該制度的設計理論基礎包括代理成本理論和董事會職能分化理論。代理成本理論認為,在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如何確保經營者不背離所有者的目標、降低代理風險和成本,提高經營管理效率是關鍵。同時,也需要防止內部人控制問題的發生。因此,獨立董事制度被創設出來,以改變經營者決策權力的結構,確保他們不會背離所有者的目標,并提高運營效率。隨著時間的推移,對獨立董事具體職權的描述可能有所不同,但其根本功能仍在于獨立地行使監督權,實現監督權與決策執行權的分離。
責任義務
責任
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證監會的《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并確保有充裕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義務
(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二)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該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三)各境內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該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在2002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
(四)獨立董事出現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其他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達不到該證監會的證監會的《指導意見》要求的人數時,上市公司應按規定補足獨立董事人數。
(五)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
職業特征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具體而言獨立董事最根本的特征就是獨立性和專業性。
獨立性
所謂“獨立性”,是指獨立董事必須在人格、經濟利益、產生程序、行權等方面獨立,不受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限制。
1、資格上的獨立性。
2、產生程序上的獨立性。目前,上市公司中絕大部分都是國有企業,其法人治理結構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內部人控制問題、大股東操縱股東會等,很難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而且現在許多獨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領導或管理層拉來或請來的“人情董事”,權力不清,職責不明。
3、經濟上的獨立性。經濟的獨立性不能僅僅從表面上去理解,獨立董事只要工作認真、盡職盡責,并就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應該獲得與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應的報酬,應該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4、行權上的獨立性。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的作用并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主要原因:一是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沒有設立相應的行權機構。
專業性
所謂“專業性”是指是指獨立董事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素質和能力,能夠憑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對公司的董事和經理以及有關問題獨立地做出判斷和發表有價值的意見。目前,我國企業的獨立董事一般是社會名流,而且身兼數職,一年只有十幾天的時間花在上市公司身上,他們對上市公司很難有時間全面了解,并在此基礎上發表有價值的意見,而社會名流未必真正懂得經營和管理,更缺乏必要的法律和財務專業知識。
任職條件
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具有《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上是《指導意見》的原則性規定,一般建議應當聘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擔任,當然具有豐富企業管理經驗的權威人士也是適當的人選,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中國證監會將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并有最終決定權。
下列人士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獨立董事的升任與辭職
獨立董事的提名與任期
獨立董事的提名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獨立董事的任期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獨立董事的卸任
獨立董事的卸任主要指如下幾種情況:任期屆滿;股東大會決議撤換;辭職;法院判決;轉讓股份。
權力待遇
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獨立董事獨立性不強
中國的獨立董事由董事會提名并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這使得控股股東可以利用股權優勢操縱獨立董事的選舉,選擇自己熟悉的人進入董事會。因此,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很難得到保證,他們可能淪為人情董事,受到操控。此外,中國的獨立董事主要是經濟管理領域的專家學者,雖然他們在經濟財務理論方面具有較高水平,但對于公司運作中的實際情況并不如企業家、經理等企業從業者那樣熟悉,也缺乏敏銳的洞察力。相比之下,美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人選來源以其他公司的董事、CEO或高管等職業管理人為主,專業素質較高,履職經驗較豐富。
獨立董事的組織機構不健全
獨立董事的作用需要依賴完善的組織架構,尤其是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在英國的上市公司中,這些委員會是董事會的基本構成部分,且由獨立董事組成,成為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基礎,缺乏這些支持機構的情況下,獨立董事的作用很難發揮。
獨立董事的法定職責不夠清晰
控股股東對獨立董事選聘的控制力度較高,控股股東或大股東與外部人員共享治理權的意愿卻不高,再加上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的比例本身相對較低,法定履職范圍未包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導致獨立董事容易成為董事會中相對弱勢的一方,獨立董事的話語權和認同感偏低,對公司的影響力較小。由于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制約手段,所以獨立董事的權力極易受到侵犯。法律對獨立董事行使權力的保護不夠充分,在實踐中,獨立董事在行使權力時往往會遭遇阻力,這會降低他們的積極性。因此,獨立董事行使權力的積極性并不高。
獨立董事激勵機制與保護機制不健全
獨立董事所承擔的風險與收益不對等、激勵不夠是大部分獨立董事履職積極性不高的重要因素之一。從薪酬體系看,獨立董事薪酬與其承擔的責任不匹配,責任過大而薪酬較低。實踐中,獨立董事不僅要承擔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一般職權,還要對規定事項發表獨立意見,承擔了比一般董事更多的職責義務。
證監會的《指導意見》中對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和保護機制確實只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實際上,獨立董事通常是由一些具有本職工作的人兼職擔任,這可能會影響他們的積極性。如果沒有恰當的激勵措施和保護機制,獨立董事也許無法全心全意地履行職責。此外,股東股東代表訴訟等制度的完善使得獨立董事更容易被訴訟。這一點增加了人們擔任獨立董事的顧慮,因為他們可能會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
完善對策
提高獨立董事獨立性的標準
證監會的證監會的《指導意見》對于主要社會關系的定義是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但是僅將這些具有親屬關系的人納入社會關系之中還是不夠的。美國公司立法對于獨立董事與管理層之間的社會關系十分注意,因此中國日后在立法時應當將公司管理層的可能影響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社會關系納入其中。
允許上市公司的主要債權人或主要債務人成為獨立董事可能會帶來不良后果。他們可能出于短期利益而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表現得唯唯諾諾,沒有實際作為,未來的立法需要對此予以關注和規范。除了依靠立法來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外,還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進行評價。這樣可以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更好地評估獨立董事的角色和責任。通過這種方式,可以進一步提高獨立董事的履職質量和獨立性,維護公司的健康發展。
優化獨立董事選任制度
雖然近年來獨立董事制度逐步完善,但依然存在‘獨董不獨’‘獨董不懂’等現象,都制約著獨立董事發揮真正的作用?!敝行鸥母锇l展研究院研究員趙亞表示,很多獨立董事缺乏獨立性,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提名權掌握在董事會、監事會和大股東手里。很多大股東希望獨董扮演“花瓶”角色,或者是無條件支持自己,影響了獨立董事作用的發揮。
中國證監會的《指導意見》規定擁有獨立董事提名權的人員或機構包括董事會、監事會以及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然而,該規定在諸多方面存在不足,如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提名人數、對控股股東提名權的限制等。相比之下,美國采取的做法是將提名權交由董事會下設的提名委員會,該委員會由獨立董事組成。這樣做不僅確保了新選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還有助于建立獨立董事團隊,尤其在中國缺乏完善的職業經理人隊伍的情況下更為重要。因此,有必要盡快在立法上作出相應規定,將提名委員會設立為董事會的必備機構,以確保獨立董事掌握提名權。
引入聲譽機制與報酬激勵機制
美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通常來自職業經理人隊伍,他們重視維護聲譽。獨立董事的動力來源于聲譽機制,因為市場會懲罰不盡職的獨立董事,影響他們擔任獨立董事的機會。此外,獨立董事聲譽受損時,保險公司在投董事責任險時也會有所顧慮。因此,獨立董事通常會認真對待自己的工作,國外的立法通常將獨立董事的報酬納入激勵機制,由董事會下設的報酬委員會決定,具體數額沒有統一規定。
中國證監會的《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應給予獨立董事適當津貼,標準由董事會制定、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披露。然而,這一做法將薪酬標準交由董事會決定并由股東會通過并不合理。在獨立董事人數較少的情況下,控股股東可能利用股權優勢來掌控獨立董事的薪酬標準,干預獨立董事的職權行使。因此,應盡快在董事會中設立薪酬委員會,由大部分獨立董事組成,決定自身的薪酬,并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過,以保證獨立董事既保持獨立性,又不因沒有報酬而怠于履職。
完善獨立董事的權利保護機制
《指導意見》中賦予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包括:1、重大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此外獨立董事還應當對提名任免董事,聘用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以及公司資金的借貸等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在法律上每一項權利如果想要得到正常行使,那么就必須要有充分的救濟。得不到救濟的權利是沒有意義的。公司法是對公司內外法律關系進行全面調整的法律規范,公司的內部關系亦屬于公司法調整的范圍,由此而產生的爭議也就需要司法的救濟,不存在司法救濟之外的公司內部法律關系。
建立健全獨立董事的責任制度和保險制度
在法律上,權利是與義務相對的,違反了義務便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獨立董事既然獲得了法律上賦予的特別職權,那么也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獨立董事的責任主要是民事責任,獨立董事的義務除了注意義務、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外還應當包括合同的約定義務,因為獨立董事與其所受聘的公司之間往往并不存在股權關系,其權利與義務的形成往往是基于相互之間的合同。因此,當獨立董事違背了與公司訂立的契約時,公司便可以違約之訴追究其責任。鑒于違約之訴與侵權之訴相比對于公司及股東的證明責任要求更低,因此公司立法也應當借鑒侵權法的一般原理,當獨立董事不作為或失去其獨立性而與公司管理層或控股股東勾結時,可以考慮將其責任性質歸結為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建立健全獨立董事人才的培養
獨立董事是綜合性人才,應當能夠做出有價值的商業判斷,必須具備相當的工商企業閱歷,要具有一定程度的教育背景,同時也要有直抒己見的勇氣與魄力。因此,證券監管部門應加強對獨立董事的管理,要實行嚴格的資格認定制度。履行職責前,要進行任前輔導和業務培訓。同時,要大力加強獨立董事后備人才的培訓工作,加緊獨立董事人才庫的建設,旨在培育一支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成熟的從業心態,強大的專業優勢和綜合管理能力,相應的社會角色的獨立董事隊伍。
獨立董事制度的意義
構建完善的獨立董事制度具有重大意義:
第一,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提高運營效率。隨著我國加入WTO,市場開放程度不斷提高,迫切要求建立一個讓國內外投資者有信心的,有較高治理水準的上市公司組成的證券市場。因此,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對我國經濟的成功轉軌,對中國經濟成功地融入全球化的大潮,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二,有利于公司的專業化運作,提高企業持續發展能力。獨立董事能以其專業知識及獨立的判斷,為公司發展提供有建設性的意見,協助管理層推進經營活動,從而有利于公司提高決策水平,提高公司價值。實踐證明,獨立董事與較高的公司價值相關,具有積極的獨立董事的公司,比具有被動的非獨立董事公司運行得更好。
第三,強化董事會的制約機制,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獨立董事設立的本意就是制衡公司經理層對股東利益的損害。針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一方面可制約大股東利用其控股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東的行為,另一方面還可以獨立監督公司管理階層,保障中小股東的權益。
中美獨立董事制度發展對比
宏觀制度背景比較
1、美國的公司治理采用一元制結構,不設監事會,完全依靠董事會內部監督無法達到監督的效果。為提高股東長期投資的信心和董事會監控的公信力,設置獨立董事成為一種需要。獨立董事在美國公司中實際上扮演了中國公司法中監事會的角色,對經營管理層進行監督。但我國的公司治理采用二元制的結構,監事會是傳統的監督機關。但因為障礙較多,未能充分發揮作用。
2、美國的獨立董事制度是建立在股權革命的基礎上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極為分散,作為機構投資者的股東在特定公司中也最多持有1%股份。由于股權分散,不存在“一股獨大”現象,因而上市公司的意志往往為眾多股東的合意;由于股權均是可以流通的,容易變現且處于此消彼長的狀態,因而少有長期不變的穩定持股者;無論是一級市場還是二級市場的投資者,都以利潤為導向來調整持股結構,因而可以形成市場化的社會評價機制和“用腳投票”與“用手投票”相結合的股權制衡機制。而在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過分集中,第一大股東對董事會過分滲入,且與上市公司“混為一體”的現象比較普遍。據調查,我國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東占有絕對控股地位的占63%,其中87%是國有股東。引進獨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嚴重的情況,但是我國的實際情況是上市公司的“內部人控制”,實際是控股股東的控制,在國有股基本處于行政支配并且沒有一個既定的市場目標和盈利目標的情況下,獨立董事究竟如何應對如此強大的行政力量和行政機制,目前仍是一個難題。
3、美國獨立董事制度作用的有效發揮是建立在一個明顯的群體優勢之上的。在外部,存在一個長期形成的經理人市場,一方面保障獨立董事人才選任的通暢,另一方面,市場選擇和市場競爭使得聲譽機制得以形成和發揮作用,并促使獨立董事能夠在這些機制的約束下忠實地、謹慎地履行其職能,勤勉地為公司服務。在內部,獨立董事無論在人數還是在表決權上都形成優勢,這便使得獨立董事能夠客觀地表達其意愿,發揮監督作用。
微觀制度設計比較
中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在具體制度設計方面和美國較為相似,但是由于國情以及公司實踐的不同,仍有一些差異之處。
1、從獨立董事獨立性的判斷標準來看,證監會的《指導意見》規定的獨立性判斷傾向于獨立董事在社會關系上的獨立,如證監會的《指導意見》第3條第1、2、3項。而美國的相關規則更強調獨立董事在利益關系上的獨立,如要求獨立董事不得是公司的高級雇員,不得和公司有重大交易關系,而這方面正是證監會的《指導意見》所欠缺的。然而,證監會的《指導意見》有兩個類似于兜底條款的規定,公司章程可以約定不得成為獨立董事的人員,賦予公司一定的自主權。同時,證監會作為審核機構可以排除其認為不適合擔任獨立董事的人,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該方面的缺陷。
2、從獨立董事的職權行使方面看,證監會的《指導意見》已經賦予了獨立董事較大的權力,這可從證監會的《指導意見》第5、6、7條得出,但是獨立董事能否充分行使其權力仍不確定。美國的董事會分工比較明確,薪酬、提名、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常見的下屬委員會,獨立董事構成了這些委員會的絕大部分,因此獨立董事可以充分發揮其作用。而中國的情況則較為不同,雖然,證監會的《指導意見》第5條第4項規定,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但在實際情況中,上市公司董事會進行專業分工的少之又少,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又屬于弱勢群體,仍存在較大問題。因此,獨立董事職權的行使,作用的發揮,不可僅依靠獨立董事制度本身的完善,中國上市公司結構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此外,美國公司的獨立董事除了行使監督權外,對公司戰略規劃和業務發展也起到了重要的咨詢、顧問作用。這一方面證監會的《指導意見》并未進行規定,有學者認為其為一處缺陷,應當在證監會的《指導意見》中對獨立董事的作用進行全面的描述,而不可僅局限于監督作用。
參考資料 >
獨董制度的前世今生:20年A股獨董制度經歷了哪些完善.澎湃新聞.2023-07-26
淺談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現狀及其完善.中國法院網.2023-07-26
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立法缺陷與完善.中國法院網.2023-07-27
我國獨立董事制度演變歷程. 上海證券報.2023-07-26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界面新聞.2023-07-26
獨立董事的責任和義務是如何的.華律網.2023-07-27
獨立董事有什么特征.華律網.2023-07-27
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有哪些要求?條件有什么?.找法網.2023-07-27
獨立董事的提名與任期是如何規定的.找法網.2023-07-28
獨立董事的卸任程序.中華會計網校.2023-07-28
獨立董事有什么職權.找法網.2023-07-27
中國金融史上最急辭職潮,暴露了一個“不懂事”的機制漏洞.澎湃新聞.2023-07-27
獨立董事如何“既獨又懂”.中國經濟網.202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