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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銃
來源:互聯網

土又名老洋炮、土槍。銃是形聲字,钅表意,表示銃是金屬斧頭上受柄的孔。充表聲,有填塞之意,所以銃的意思為可填充的金屬筒。

土銃源于宋代突火槍,突火槍是發射散裝彈丸式管形火器。《宋史》記載突火槍“以巨竹為筒,內安子”,即突火槍在竹制的筒內安置彈藥使用。

元朝起開始用“銃”代指用發射藥發射彈丸的金屬管形火器,在元、明時期,銃包括槍與炮。至清代,官方開始以體積與口徑大小劃分炮與銃。《大清會典》規定“大者曰炮,小者,曰銃、曰火磚、曰火球、曰火箭、曰噴筩、曰火罐。”為與現代槍支相區分,舊式火銃也稱為“土銃”“土槍”等。

土銃的產生與發展

宋朝的奠定

在宋代,宋人已會將火藥制成武器。北宋初期,人們主要利用火藥的燃燒性能。宋代的燃燒性火器已經有霹靂炮鐵火炮、震天雷等很多種。宋代曾公亮丁度等著《武經總要》,不僅記載了數種發射藥配方,也對當時諸如火箭、火炮、引火球等火器的制作使用等情況予以記載。南宋開慶元年(1259),突火槍被發明,與之前噴射火焰的火器不同,突火槍通過燃燒火藥,產生膨脹發射彈丸傷敵,這標志著火器的進一步發展。但此時突火槍采用的是竹制或紙質,多無法重復使用,效率低,沒有大規模投入軍隊。

元朝的發展

從全球范圍看,蒙古西征將火藥技術傳入歐洲,歐洲地區隨后開始仿制火器并持續革新,推動火器技術逐漸形成東方與西方兩條獨立的發展路徑。13世紀,學者羅杰·培根等人通過與東游者交流及翻譯阿拉伯文獻,記錄了火藥相關知識,進一步促進了歐洲對火藥技術的認知。

從中國看,自元朝起,發射藥開始填裝在金屬管型容器內,元人利用火藥點燃后產生燃燒氣體的爆炸力來射擊彈丸。采用金屬材質,加大了火器的重復利用率,并且可充分發揮火藥燃燒的威力,增加了武器的威力與射程。為區分傳統的古代兵器槍與火器槍,且元朝筒與銃讀音相同,“銃”便作為金屬管制火器槍的代詞。

明朝的輝煌

明代前期的火器在元代傳統的基礎上進行改制,構造沒有發生大的變化。嘉靖朝起,隨著歐洲探險者的東來和明與倭寇的戰爭,歐洲先進的火器,例如葡萄牙帝國的佛朗機、鳥銃等傳入中國,被明兵器生產部門大量仿制和改制,用于軍隊裝備,明朝火器水平居于世界前列。

清朝的沒落

清滅明后,清朝對火銃制造方面基本上延續了明末的制度。但由于清朝長期閉關鎖國,并且自身所擁火器已可震懾周邊,所以對火銃沒有更多的創新,由此又落后于歐洲火器。以第一次鴉片戰爭時期中英雙方槍支對比,此時清政府裝備最多火器為兵丁鳥槍,而英國裝備的為先進的布倫士威克式前裝滑膛擊發槍與伯克式前裝滑膛燧發槍。清軍火器較西方相比,槍身過長、射程過短、準度不精。因此,中國鴉片戰爭失敗原因之一便是火器不精。

土銃的分類

手銃

手銃就是用手持的火銃。手銃一般分為三部分前膛、藥室、尾。銃膛用于安放彈丸,彈丸為石質或鐵質的散彈,藥室用于放火藥,尾銎處是方便手持。為增加穩定性,有些手銃會增加握把。

手銃比較典型的有單管銃(只含一個銃管的手銃)、多管銃(由多個銃管構成的手銃。每個統管是一個單獨的單管手銃,又都含引線,這些銃管以三到四條橫固定,有一個共同的尾)。

帶托銃

帶托火銃最具有代表性是明朝末期由西方傳入的鳥銃,鳥銃與手銃相比,槍管更長,射程更遠,并且槍托設計使火銃能貼臉瞄準射擊,增加了其準確性與穩定性。

帶架銃

清代以前,槍與炮統一稱為銃。清朝開始,官方以體積大小劃分炮與銃。《大清會典》規定“凡火器之小者,曰銃、曰火磚、曰火球、曰火箭、曰噴筩、曰火罐。”由此,在清朝之前,炮也為銃的一種。帶架火銃最具代表性的是佛朗機銃,佛朗機是明朝對葡萄牙的稱呼。正德十二年(1517),葡萄牙人攜帶佛郎機銃來到了廣州市,這是西方先進火器首次到達中國。佛朗機銃最具有的特點是子母炮,即佛朗機銃可以連發炮彈,在母炮發射后,可發送子炮。

博物館部分館藏土銃賞析

故宮博物院藏永樂十九年手銃

圖為永樂十九年手統,由三部分組成,自上而下為前膛、膛室和尾銎。其特點為前膛較長,藥室呈甕形,藥室后接尾,尾部中空可授木柄,便于發射者操持。明代火器制造受國家嚴格管控,由工部審批制造,禁止私人組裝。同時為保證武器質量,通常要求在武器上刻銘文,銘文內容包括制造部門、制造人,生產年月,重量等信息。

連江縣博物館藏國姓府銅銃

1989年8月定海灣發掘的國姓府銅銃,是臺灣人民為紀念鄭成功收回臺灣的功績所制造,當時時稱鄭成功為“國姓爺”。為慶祝勝利,臺灣部分兵器上刻“國姓府”。此物銅銃長短共四節,前后兩端均有孔,前為炮膛孔,后座為木柄孔,重10.537千克

當代對土銃的管制

土銃是以發射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研究

古代中國對火器記錄較為詳實。多散見于例如《宋史》《清實錄》等官方隸書和如《武經總要》《火攻挈要》等軍事書籍。

對火器史的專門研究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有關中國火器發展史的專著和相關的學術期刊論文相繼刊行,主要以明清火器研究為主。較具代表性的有王兆春的《中國火器史》,劉旭的《中國古代火炮史》《中國古代火藥火器史》等。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岳陽市公安局.2023-04-28

明朝的銃炮為什么叫作佛郎機炮?佛郎機指的是哪個國家?.搜狐網.2023-04-27

鴉片戰爭中清軍與英軍武器裝備對比:火器時代敲碎天朝上國的幻想.百家號.2023-04-27

..2023-04-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3-05-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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