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指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稱發盤、出盤、發價、報價等。要約的性質,是一種與承諾結合后成立一個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行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者承諾人。要約需滿足:(1)要約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2)要約人具有締結合同的主觀目的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3)要約的內容需要具體確定;(4)要約應向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原則上,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但有以下情形除外:(1)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含義與功能
要約指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由至少兩人作出的內容上一致的意思表示組成。人們將時間上的第一個意思表示稱為要約,將后一個稱為承諾。在訂立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提出要約,另一方當事人予以承諾,雙方就交易目的及其實現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要約和承諾是訂立合同的常規方式。要約的性質,是一種與承諾結合后成立一個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行為。此外,判斷是否構成要約還需考慮提議中的聲明,如當事人在其行為或提議中特別聲明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另一方面,要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由于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且具有法律意義,并能產生法律后果,所以違反有效的要約將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要約又稱發盤、出盤、發價、出價、報價等,發出要約的人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為受要約人(承諾人)。
“要約”“承諾”作為規范概念,在其相關規則的構建中可以納入立法者的基于法律技藝與價值取向所作出的判斷,起到規范和引導實踐、解決現實問題的作用。
法律規定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要件
1、要約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所謂特定人,指的是外界能夠客觀確定的人,可以是本人或代理人。該要件有兩層含義:一是要約的意思是要約人自己的真實想法;二是應明確發出要約的人具體是誰,即表明要約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只有發出要約的人是確定的,受要約人才能進行承諾并且成立合同。如自動售貨機屬于要約,因為其是特定人所設置的。
2、要約人具有締結合同的主觀目的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一旦發出,要約人在一段時間內就要受到要約的拘束。這意味著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要約人受要約內容約束,在一定條件下不得撤銷、 限制或變更要約;向特定人發出的標的特定的要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發出該要約或訂立合同;受要約人一旦承諾,要約人應接受受要約人的承諾,不得拒絕,合同成立,否則就是違約。判斷當事人發出要約是是否具有受到拘束的意思,應當采取“表示主義”,即按照受要約人的一般理解進行判斷。
例如,商店櫥窗里的作展覽用的商品,即便明碼標價,也不是要約,因為出賣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僅具有展覽的意思,沒有將其商品銷售給任何一位買受人的意思。
3、要約的內容需要具體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學理上認為,所謂要約內容“具體確定”是指一旦要約被對方接受,合同即可成立,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因此,要約應當具備成立合同的最低限度的內容,而這依不同的合同類型有所不同,應依具體的合同類型具體把握?!逗贤ㄋ痉ń忉尪返谝粭l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視為合同的必備條款。對于買賣合同,除了當事人姓名、標的和數量外,還應當包括價格。
例如,如果出賣人發出要約出賣他所要賣的一個標的物, 但是卻沒有提出他的銷售價格,而且,具體情況也不能表明他的銷售價格,這種情況下要約的內容便缺乏確定性。
再如,某商場在某廣告上稱:“國 慶期間本商場部分商品六折銷售,欲購者從速?!边@份廣告中標的不明確,也不是要約。
4、要約應向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要約人可以向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也可以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要約。前者指特定要約,后者指公眾要約。向不特定人發出時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 是在要約中明確表示其是一項要約;二是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出要約的責任。例如自動售貨機就屬于公眾要約。
要約的形式
理論和實踐中一般認為,要約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陬^形式,就是要約人以直接對話、電話或“微信”語音等方式向受要約人進行要約。書面形式,就是采取交換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或“微信” 文本等方式進行要約。
在實踐中,要約有多種多樣的具體方式:
1、商品標價陳列。中國合同法理論認為商品標價陳列是要約,但僅限于柜臺里陳列的或貨架上放置的標價商品。對于商店櫥窗里對外陳列的商品,更多地具有招攬顧客以及展示的作用,所以通常視為要約邀請。
2、自動售貨機的設置。自動售貨機屬于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
3、懸賞廣告。有學者認為懸賞廣告屬于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相對人以行 為做出承諾,指定行為完成,合同成立,此時,廣告發布人基于合同義務向相對人支付報酬。但也有學者認為懸賞廣告不屬于要約,而屬于單方法律行為,懸賞廣告發布方的意思表示即可視為設立債,廣告發布者受這種債的約束,是債務的承擔者,而指定行為的完成是債的發生條件。
4、構成要約與否需要具體分析的情形:
(1)公用事業。如水、電等。在中國,對公共事業的若干行業,如市內公共交通、郵政服務,學界通常認為市內公共汽車站和沿街郵筒的設置是要約。而對外旅客運輸合同,乘客購票是要約,承運人出售車票才是承諾。
(2)普通商業廣告。商業廣告一般是要約邀請,只有當符合要約的具體要件時,才屬于要約。商業廣告視為要約的條件有:廣告的內容具體確定;廣告須表明一經承諾即受約束的直接交易意圖;廣告的提議須包括將要制定合同的主要條款。
但以商品房作為合同標的,在要約構成上則又有所區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p>
相關案例:2015年,A和B簽訂買賣合同,約定A購買B的商品房,B的商業廣告中載明:“某金寶街將打造西北第一條擁有戶外天幕的商業步行街。天窗、室內商業街、屋頂花園等豐富元素將共同打造出又一城市購物中心的綜合魅力。商業街通過天幕、連廊、連續的商業景觀、樓梯等將地上三層商業設施及地下空間連為一體,大大豐富了室內及室外空間的景觀及趣味性。”后A以B未做到商業廣告中寫明的內容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商業廣告一般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在本案商業廣告宣傳資料中所涉及的天幕、假日廣場、扶梯等實質內容部分應視作要約。但是,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楊某提供的照片、宣傳資料等證據來看,僅能看出涉案房屋并未達到其在宣傳時所渲染的經營氛圍,并不足以證明內蒙古自治區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利用虛假廣告或者虛假宣傳的方式售賣房屋。
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又稱要約的拘束力,是指要約的生效對要約人以及受要約人的拘束力。此種拘束力又稱為承諾適格,是指在要約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約人才享有對要約作出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必須根據要約規定的期限、方式等作出承諾,否則,不構成有效的承諾。包含如下內容:
生效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7條規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p>
因此,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受要約人了解要約內容時生效。所謂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是指當事人以對話以外的形式發出意思表示(例如采用郵件、傳真等方式訂立合同),要約在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存續期限
要約的存續期限是指要約可在多長時間內發生法律效力。若要約上注明了承諾期限,則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未定有承諾期限的,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在確定何為合理期間時,通常要考慮要約人的期待、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必要時間、受要約人考慮接受承諾與否的必要時間( 有些場合包 括咨詢、試驗樣品等)以及承諾發出至到達要約人所需要的必要時間。
撤回
根據要約的形式拘束力,要約發出后,要約人因其他原因的考慮或者發生了不愿再訂立合同的情形,于是希望阻止要約發生效力,這在實際生活和市場經濟中較為常見。故法律為保護要約人的這項權利,特別規定了要約撤回的制度。允許要約人撤回要約,是尊重要約人的意志和利益的體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否則不產生撤回意思表示的效力?!?。
撤銷
要約已經發出,不得隨意撤回或撤銷,這是為了保護受要約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在生效之后,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的通知以前,將該項要約取消,使得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要約撤銷與要約撤回的區別是:要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受要約人可能已經作了承諾和履行的準備,允許要約人撤銷要約,可能會損害受要約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要約撤回沒有這樣的問題。
我國的規定
我國的規定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中國法律規定,確定了承諾期限的要約不可以撤銷,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不可以撤銷。包括如下情形:(1)這是一個確定的要約;(2)要約人明確表示不撤銷要約。例如:A向B發出要約,希望他在3個月內修復三幅畫,B回復,其需要先對一幅畫嘗試修復,然后在五天內回復。A答應了,此時A在5天內就不得撤銷要約。
對于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情形,不得以受要約人自己的表白、受要約人的實際認識能力為判斷標準,而應以一個理性人的能力作為標準加以判斷。判斷標準是:(1)要約中沒有承諾期限,也沒有通過其他形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如要約使用的言辭足以使受要約人相信,在合理的時間內,受要約人可以隨時承諾而成立合同;(3)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的通知之前,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他國的規定
從世界范圍看,要約撤銷問題在不同法系之間存在著嚴重不同甚至是根本對立的規定。一是普通法模式,以英國法為代表。相關規定為:不管要約是否確定了承諾期限,要約人 皆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自由撤銷要約。二是羅馬法模式,以法國法為代表。規定: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如果撤銷權的行使損害了受要約人的信賴利益,要約人則應賠償此種損失。三是德國法模式。根據《德國民法典》第 145 條的規定,要約人受要約的約束,除非其排除了要約的約束力。即只有明確被排除約束力的要約,才可被撤銷。
要約的消滅
要約的消滅是指要約喪失其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要約被拒絕;(二)要約被依法撤銷;(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梢哉頌椋?/p>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廣義的拒絕包括明確表示拒絕以及在要約規定的期間內不予回復,此處指明確拒絕。
2、要約被依法撤銷。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間的,受要約人未于此期間承諾,該期間屆滿時即失去效力。要約中未規定承諾期間的,對話為要約者,受要約人未立即承諾,要約即失去效力;非對話為要約者,在承諾所需的合理期間內未收到承諾時,要約即失去效力。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表明受要約人已經拒絕了要約,但為了鼓勵交易,可將之視為反要約。
5、要約人或受要約人死亡。如果未來的合同需要要約人或受要約人本人履行,或者以本人的存在為條件的,此時要約人或者受要約人死亡,要約就消滅。若不屬于此種情形,要約仍然可以繼續存在。
6、要約人或受要約人喪失行為能力。要約人于要約發出后喪失行為能力,要約的效力不受影響。但是要約中有相反的意思或者根據合同的性質,特別重視本人的,此時要約因要約人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相關概念
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3條第1款前段的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逼淠康牟皇怯喠⒑贤?,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所以,要約邀請只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其本身并不發生法律效果。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后,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的,只要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
它與要約的法律意義和法律效果非常不同,需要加以區別:
1、從當事人的目的看。要約的目的在于締結合同,而要約邀請則欠缺締結合同的目的的行為,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通知。要約是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意欲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表明仍處在訂立合同的磋商階段,是訂約的準備行為。
2、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獲得承諾資格;而要約邀請僅僅是使相對方當事人獲得了信息,從而可以向要約邀請人發出要約。
3、從法律的規定看。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依其規定。例如,《民法典合同編》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這些文本的發起人以希望更多的人認同并向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并沒有明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故這些都屬于要約邀請,當被邀請的當事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做出相應的出價、投標、認購等行為時,這些行為則為要約。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宜按照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明確、交易習慣、社會的一般觀念等加以判斷。
4、要約人受要約拘束,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不得任意撤銷要約,要約邀請并未給要約邀請人帶來任何義務,相對方發出要約也并不是因為要約邀請賦予了其資格。
相關案例:2011年初,陸某邀請張某1、張某2投資某公司,后該公司向二人提供了股權證明。2014年3月4日,陸某向張某1、張某2出具一份《股權收購承諾書》,內容:本人愿意收購張某1和張某2投資的公司股權。以上股權收購款于2014年3月31日前結清,特此承諾。然而陸某、某公司出具該承諾書后,經張某1、張某2多次向陸某、某公司及其家人催討,陸某、某公司均未能支付收購款,張某1、張某2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陸某、某公司共同支付張某1股權轉讓款。
法院認為:要約是可以撤回或者撤銷的,張某1、張某2提供的《股權收購承諾書》確定了股權轉讓的標的物、交易時間、交易價格等內容,已具備合同的主體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不屬于可撤銷的要約。陸某對股權金額及支付時間約定明確,可構成雙方的股權轉讓協議,應當按承諾的約定履行義務,其辯解現因經濟困難,待有錢時再履行協議的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23-06-27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肇慶仲裁委員會.2023-01-2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義烏市人民政府.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