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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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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聯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是美國宣布獨立后制定的第一個全國性憲法,確立了美國邦聯制的體制。盡管《邦聯條例》在后來被認為是失敗的,但是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下創建了一個滿足大多數美國人需要的有效政府形式。

1776年6月,美國第二次大陸會議任命賓夕法尼亞的代表J.迪金森主持委員會,設計一個永久性聯盟;委員會最初提出建立強大中央政府的方案遭到激烈反對,反對者認為中央政府權力過大會侵犯州權。1777年11月,草案經修改在大陸會議表決通過,之后議案遞交給各州,但是因為各州分歧太大,直到1781年3月,《邦聯條例》才經由各州批準得以生效。最終經過激烈爭論批準的《邦聯條例》是各州妥協的產物。18世紀80年代,一些建國精英意識到南北戰爭存在缺陷,開始考慮建立一個更強大的全國性政府;最終在1787年召開制憲會議,《邦聯條例》被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取代。

《邦聯條例》賦予大陸會議領導美國獨立戰爭、與歐洲進行外交、解決領土糾紛以及與印第安人關系的權利。在《邦聯條例》生效之后,十三個殖民地建立了一個邦聯議會,邦聯議會雖是當時美國的最高權力機構,但它只是各州代表的會議;雖然具有外交和宣戰的權利,但是沒有征稅、管理商業或組建軍隊的實權;它也不是立法機構,邦聯議會的條例需要9個州的批準才可以生效;而各州卻擁有主權國家所享有的一切權力。此外,因為條例的種種缺陷,各州之間開始產生分歧,不斷互相提高關稅,甚至展開了貿易戰。

簡介

在1776年北美宣布獨立后不久,第二屆大陸會議就提出并著手起草全國憲法——《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簡稱為《邦聯條例》。1777年11月19日,大陸會議通過了《邦聯條例》。這部條例是北美殖民地籌建十三個新州統一政府的第一個正式文件。按照這部憲法,美國過去的中央權力很小,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獨立性;各州享有征稅、征兵和發行紙幣的權力,聯邦國會只有宣戰和和,派遣對外使節,掌管郵政,調整各州關系等權力。因此,美國儼然是由13個獨立國家組成的松懈的國際聯盟。但由于一些州不愿把自己的統治權交給一個全國政府,這個條例直到1781年才最后為十三州全體批準并生效。1781年3月1日,隨著馬里蘭州的正式批準,《邦聯條例》開始正式生效。

制定背景

在1754年北美各殖民地領導人出席的奧爾巴尼會議上(Albany Congress),本杰明·富蘭克林提出了倡導美利堅合眾國大聯合思想的“奧爾巴尼聯盟”計劃。自此之后,政治領域對聯盟的呼聲也日益強烈。

從1775年起開始擔任臨時政府的大陸會議提出各州建立自己的政府與憲法。但事實情況并不容樂觀,不同的州之間的憲法編寫進程大相徑庭,有些條例模糊而不規范。領導人們意識到,美利堅合眾國應該擁有一套正式、為其量身打造的憲法。民眾們也發現,只有州與州團結的更加緊密、成為一個整體,國家才可以爭取更多的權利,取得更大的成就。

在這種內外局勢下,由第二屆大陸會議提出并著手起草的全國憲法——《邦聯條例》,于1776年應運而生。

批準信息

批準條例這個過程停滯了幾年,一些州拒絕撤銷其在西部土地債權。馬里蘭州一直抵制邦聯條例,直到到弗吉尼亞州和紐約州同意放棄其在俄亥俄河流域的債權。經過了三年多的時間,在1781年3月1日,馬里蘭州的批準了邦聯條例。

與此同時,條例還為魁北克省(即加拿大)預留了邦聯中的一席,如果它申請加入,則立即準予其加入并享有與其他州相同權力。

條例影響

美利堅合眾國,于1776年7月2日被構想(《李決議》通過),于4日宣布成立(《獨立宣言》通過),并于1777年11月15日隨著《邦聯條例》的通過重新制定,終于在1781年3月1日《邦聯條例》的批準下在憲法層面誕生。

《邦聯條例》開始正式生效,使曾經流動舉行的合眾國大陸會議(Continental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不復存在,而被國會召集合眾國(the United States in Congress Assembled,USCA)管理機構邦聯國會(Congress Assembled)所取代。塞繆爾·亨廷頓由最后一任合眾國大陸會議主席(Continental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President)變為第一任國會召集合眾國總統(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Congress Assembled)。

有關規定

該條例規定設立一個國會,每個州都可派若干代表參加。每州不論人口多少,都在國會中有一票表決權。所有重大事項要有九票才能通過;而對條例的修正則需要十三州一致同意。該條例授權全國政府處理某些外交事務、宣戰、管制貨幣鑄造、確定度量衡標準、舉債借款、建立郵政系統、筑路、以及征募陸軍和海軍,但上述權力不是專有的;每個州都可以做這些事情。然而,該條例卻沒有授權國會征稅和籌款;國會只能向各州募集款項。國會也無權管制外貿、建立全國法庭、或強制實施自己的命令。

按照這部憲法,成立起來的美國儼然是由13個獨立國家組成的松懈的國際同盟。按《邦聯條例》成立起來的美國國家組織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獨立性。第二,中央最高機構是一院制的邦聯國會,每州選出代表2至7人組成;中央不設置國家元首,只是在國會下面設立一個諸州委員會,在國會休會時管理經常性事務。第三,中央權力極小。

條例時期

和平條約使美利堅合眾國真正成為了獨立、和平的聯邦,但是政府的結構未能確定。條例設想了一個永久性的政府,但卻只賦予唯一的邦聯性組織——邦聯議會——很少的權力用于征收金錢、保障會議決定的執行。當時的美國甚至不存在南北戰爭級的領導人和法院。盡管歷史學家們普遍認為,邦聯條例是一份過弱的條例,不能將快速成長的美國有效地統一起來,但是它在解決西部大問題方面卓有成效。在條例施行期間,各州開始自愿地將土地控制權交付邦聯。1783年,英國對美國的制裁宣布結束,新興的美國迅速走上了快速發展的繁榮之路。然而,美國的貿易機會仍然受到英國與法國商業保護主義的限制。與此同時,在英國商品隨著制裁結束開始向美國輸出,新興的美國制造商突然暴露于英國商品的競爭之下,激起了本土商人的不滿。此外邦聯議會在償還戰爭債務、組織州際經濟合作的無能,愈發深化了社會對邦聯議會的不滿情緒。個別州開始出現政局不穩與呼吁免除稅賦的抗議活動。1786-1787年間,美國爆發了史稱“謝伊斯起義”的農民運動,這場農民運動源于馬薩諸塞州西部農民對州立法院系統的抗議,最終直接威脅到了的州立政府的穩定。大陸會議印發的紙幣,由于嚴重貶值,很快便不再被人民作為通貨使用,并留下了“not worth a continental(連一個大陸幣都不值)”的美國諺語。1781-1784年間美國國庫的實際財政收入不足150萬美元,盡管光1783年的財政預算就達200萬美元。大陸會議期間,政府對私有財產和國家資源的保護也是聊勝于無。土地投機商甚至無法在土地買賣中獲得利益,因為政府沒有足夠的力量捍衛國家的邊界,抑或是保證邊界民眾的安全。修訂條例的呼聲越來越高。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在作為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首席副官時將美國人民的這一愿望轉化為了現實。在漢密爾頓的領導下,一批同樣致力于修訂條例的愛國人士在得到華盛頓的授權后,于1786年在馬里蘭州的安納波利斯召開安納波利斯會議(Annapolis Convention)向邦聯議會提出了召開制憲會議請求,期望扭轉美國在邦聯議會管理下長期危機的情況。最終在1787年5月到9月間,制憲會議于費城召開。

缺陷

各州都表現得很慳吝,它們往往設立關稅壁壘來相互扼制;而且很少能有九個州意見一致以通過重要立法。正是由于邦聯條例的種種缺陷,才最終導致了制憲會議的召開。

修訂更改

1786年5月,南卡羅來納州的查爾斯·平克尼提議議會修改聯邦條例,建議的修改包括授予議會在國內外貿易上的權力,并為議會提供從國庫收集錢的途徑。所有州的一致同意對于條例的修改是必要的,然而議會卻未能達成共識。州內部和州間的沖突表現出了條例在建立一個有效的統一政府上的弱點,尤其是在揚言要推翻馬薩諸塞州州政府的“謝司起義”之后。

1786年1月21日,弗吉尼亞州的立法機關依據詹姆斯·麥迪遜的建議,邀請各州派代表到馬里蘭州的安納波利斯討論如何減少這些州際的沖突。在這個著名的安納波利斯會議上,出席的少數幾個州代表通過了一項議案,呼吁所有州在1787年5月相聚于費城以討論如何在“大公約”下改善邦聯條例。盡管在費城制憲會議的各州代表只被授權修改條例,代表們舉行了秘密的閉門會議并編寫了新憲法。新憲法賦予中央政府更多的權力,但定性的結果是有爭議的。編寫者的總體目標是盡可能地接近一個啟蒙時期的哲學家所定義的共和國,同時試圖解決州際關系中的困難。

1787年,歷史學家們給出了許多廢除邦聯條例必要性的原因。杰爾遜和威爾遜指出條例在金融方面的弱點,以及在議會的規范、規則和體制結構方面的弱點。邦聯議會缺乏強制性的直接征稅的權利,這使得那些想要一個強大的中央集權的國家或預想受益于這種權力的人產生反感。歷史學家拉爾夫·凱查姆首先指出實施國家性措施的失敗并非來自于風頭正勁的獨立意識,而主要來自于所有州共同征稅、召人以及從厭戰民眾中收集用品的巨大困難。第二點原因來自于1783年后邦聯議會所面對的實質性問題,特別是無法制定一個有力的對外政策。最后,南北戰爭強制力的缺乏降低了通過政治手段獲得利益的可能性,削弱了潛在統治者求權的積極性。

在1783年戰爭結束時,一些特殊的利益激勵人們創建一個如同人們所反抗的英國一樣的“商人國家”。尤其是持有戰爭憑證的人和土地的投機者,他們希望中央政府能還清戰爭的憑證票面以及將西部有爭議的土地持有權合法化。此外,制造商希望有一個能阻礙外國商品的高關稅,但在沒有中央政府的情況下,各州之間的競爭使得高關稅沒有可能。兩個杰出的邦聯政治領袖——紐約州約翰·杰伊北卡羅來納州的托馬斯·伯克認為“來自于各州議會權威依賴于一些州的行為,直到議會的義務實現,廢止議會的權力或者從合約中分裂出來的行為都是與原來承諾的條款不一致。”

條例廢除

根據邦聯條例自己的修改條款(第十三條),在13個州中最后的一個批準新憲法即1790年之前,邦聯條例仍然有效。1788年11月之前,在邦聯條例之下的議會依然成立以監督各州接受新憲法,并制定選舉過程。1788年9月13日,議會宣布新憲法已被必要的九個州批準,并將新總統的選舉定于1789年2月的第一個周三,將新政府的交接定于1789年3月的第一個周三,這也意味著邦聯條例下的政府走向了盡頭。

參考資料 >

新SAT考試需要你知道的學術背景知識(四):《邦聯條例》.北京睿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4-03-20

《邦聯條例》.中國大百科全書.2024-03-20

漂亮國的分合羅曼史——聯邦與邦聯的抉擇.上海安多福教育培訓有限公司.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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