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罪是指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021年4月26日,教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草案增加規定對組織指使冒名頂替入學加大處罰。
刑法定義
本罪是指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在高等學歷教育入學、公務員招錄、就業安置方面對公民身份管理的正常秩序。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規定,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是指,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1、刑法條文
罪名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條)
冒名頂替罪
2、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3、加重情節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第二百八十條之一、之二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犯罪構成
(一)本罪行為必須發生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
例如,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公民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兵役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申請辦理出境手續等事項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根據《出入境管理法》的規定,公民出境入境時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等出入境證件。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是指將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作為真實的身份證件而使用
使用是指使身份證件的內容處于相對方認識或者可能認識的狀態。使用的方法沒有限制,包括出示、提供等。但是,單純提供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復印件的,不宜認定為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單純攜帶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的,也不屬于使用。
(三)盜用他人的身份證件,是指將他人的身份證件當做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而使用
違反身份證件持有人的意志而使用的,顯然屬于盜用。盜用不是相對于身份證件的持有人而言,而是相對于驗證身份的一方而言。
罪名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并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處罰規定
2021年4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草案增加規定,組織、指使盜用或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屬于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草案對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將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常見情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身份證件,情節嚴重的,才成立本罪。
(二)對于使用或者盜用的次數多、數量大,嚴重擾亂相關事項的管理秩序,以及嚴重損害身份證件持有人的利益的行為,應當以本罪論處。
(三)對于使用他人身份證件在賓館開房用于吸毒的,宜認定為本罪。
(四)實施本罪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屬于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
(五)竊取、奪取、拾取他人身份證件進而冒用的,就是違反持有人的意志而使用的情形。征得持有人同意或者與持有人串通而冒用持有人的身份證件的,也不能排除在盜用之外。
常見問題
相對方明知行為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或者盜用他人的身份證件時,仍然辦理相關事項的,應當如何處理?
相對方的明知不影響使用者的行為構成本罪;不僅如此,相對方也可能成立本罪的共犯。
案例剖析
齊某訴陳曉某冒名頂替到錄取其的中專學校就讀侵犯姓名權、受教育的權利損害賠償案
案件詳情
審理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二審
原告:齊某,曾用名齊玉某,女,現山東魯南鐵合金總廠職工。
被告:陳曉某,女,現中國銀行某市支行職員。
被告:陳克某,男,系陳曉某之父。
被告:山東省XX商業學校。
被告:山東省某市市第八中學。
被告:山東省某市市教育委員會。
原告齊某與被告陳曉某原均系被告山東省某市市第八中學(以下簡稱“某市八中”)90屆應屆初中畢業生,當時同在某市八中駐地某市市鮑溝鎮的圈里村居住,二人相貌有明顯差異。1990年中專預選考試時,陳曉某成績不合格,失去了參加統考以及報考委培的資格。齊某則通過預選取得了參加統招及報考委培的資格,填報了委培志愿。齊某統考成績未達到統招錄取分數線,但超過了委培錄取分數線。但某市八中沒有將齊某的統考成績及委培分數線通知齊某本人。當年錄取工作結束后,被告山東省XX商業學校(以下簡稱“XX商校”)發出了錄取“齊玉某”為該校90級財會專業委培生的通知書。陳曉某從某市八中領取了該通知書后,其父陳克某用齊某的錄取通知書將齊某的戶口遷入XX商校,陳曉某即以“齊玉某”的名義入XX商校就讀。其間,陳克某將原為陳曉某聯系的委培單位某市市鮑溝鎮政府變更為中國銀行某市支行。
陳曉某赴XX商校入學報到時未攜帶準考證,在XX商校就讀期間的學生檔案仍是齊某初中階段及中考期間形成的考生資料,其中包括兩份貼有齊某照片的體格檢查表、學期評語表以及齊某參加統考的試卷等相關材料。
1991年中專招生考試體檢時,陳克某辦理了貼有陳曉某照片并蓋有“山東省某市市招生委員會”鋼印的體格檢查表;其后又填制了貼有陳曉某照片,并加蓋了由“某市市第八中學財務專用章”變造而成的“某市市第八中學”印章的學期評語表。1993年,陳克某利用陳曉某畢業自帶檔案的機會,將原齊某檔案中的上述兩表抽換。陳曉某分配在中國銀行某市支行后,人事檔案中的姓名為“齊玉某”,陳曉某為其戶籍中使用的姓名。1993年8月到2001年8月,陳曉某在該單位共領取工資計52043元。
某市市1997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100元,1998年1月至1999年6月為110元,1999年7月至今為143元。
齊某于1990年8月至1991年5月在山東省X市第二十中學復讀,其間支出復讀費1000元。1993年6月,齊某向有關部門交納6000元城市增容費轉為非農業戶口。同年8月又就讀于X市勞動技校,交納學費等費用5000元。1996年8月,齊某被分配到山東魯南鐵合金總廠工作。自1998年7月,齊某曾有一年多時間下崗待業。齊某在得知陳曉某冒其姓名上學后,即以陳曉某、陳克某、XX商校、某市八中、山東省某市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某市教委”)侵犯其姓名權、受教育權利及其他相關權益為由,于1999年1月22日訴至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56萬元(其中包括陳曉某冒領的工資5萬元、陳曉某單位給予的住房福利等9萬元、陳曉某在XX商校就讀時的助學金等2000元,本人復讀費用1000元、農轉非交納的增容費6000元、上技校交納的學費5000元、支出的律師費等6000元、精神損失費4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于1999年5月18日判決如下:
一、陳曉某停止對齊某姓名權的侵害。
二、陳曉某、陳克某、XX商校、某市八中、某市教委向齊某賠禮道歉。
三、齊某支付的律師代理費825元,由陳曉某負擔,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陳克某、XX商校、某市八中、某市教委對此負連帶責任。
四、齊某精神損失費35000元,由陳曉某、陳克某各負擔5000元,XX商校負擔15000元,某市八中負擔6000元,某市教委負擔4000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
五、鑒定費400元,由某市八中、某市教委各負擔200元。
六、駁回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齊某超過一審法院限定期限提交有關證據,原審法院未予接受并無不當;二審庭審中陳克某承認是其用齊某的錄取通知書遷出遷入齊某的戶口,某市市公安局沒有過錯,原審未列其為被告是正確的。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陳曉某等被上訴人侵犯了齊某的姓名權,判決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是正確的。但一審判決認定齊某放棄接受委培教育,缺乏事實依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承擔侵犯其受教育的權利的責任,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業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法釋25號批復的規定,于2001年8月23日判決如下:
一、維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二、撤銷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
三、陳曉某和陳克某于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賠償齊某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7000元(包括齊某復讀費,農轉非城市增容費),XX商校、某市八中、某市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陳曉某、陳克某于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賠償齊某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按陳曉某以齊某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費計算,自1993年8月計算至陳曉某停止使用齊某姓名為止),其中1993年8月至2001年8月為41045元,XX商校、某市八中、某市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陳曉某、陳克某、XX商校、某市八中、某市教委于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賠償齊某精神損害費5萬元。
六、駁回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齊某通過初中中專預選后,填報了委培志愿,參加了統招兼委培考試,表明其有接受委培教育的愿望。陳克某辯稱是由于其提供了鮑溝鎮鎮政府的介紹信和委培合同,齊某才參加統招兼委培考試的理由,不能對抗齊某填報委培志愿的事實,其所稱齊某放棄了接受委培教育的權利沒有依據。齊某統考的分數超過了委培分數線,XX商校已將其錄取并發出了錄取通知書,但由于某市八中未將統考成績及委培分數線通知到齊某本人,且又將錄取通知書交給前來冒領的陳曉某,才使得陳曉某能夠在陳克某的策劃下有了冒名上學的條件。又由于XX商校對新生審查不嚴,在陳曉某既無準考證又無有關單位證明的情況下予以接收,才使得陳曉某冒名上學的目的得以實現,使齊某失去了接受委培教育的機會。由于陳曉某冒名上學后,某市教委幫助陳克某偽造體格檢查表,某市八中幫助陳克某偽造學期評語表,XX商校違反檔案管理辦法在陳曉某畢業時讓其自帶檔案,給陳克某提供了撤換檔案材料的機會,才使陳曉某冒名上學至參加工作,從而使侵權能夠延續。該侵權是由于被上訴人陳曉某、陳克某、某市八中、某市教委的故意和XX商校的過失造成的。這種侵犯姓名權的行為,其實質是侵犯了齊某依據憲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各被上訴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由于各被上訴人侵犯了齊某的姓名權和受教育的權利,才使得齊某為另外再接受高等教育進行復讀,為農轉非交納城市增容費,為訴訟支出律師費。該費用是由于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由陳曉某和陳克某賠償,其他各被上訴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齊某后來就讀于X市勞動技工學校所支付的學費,是其接受教育的正常支出,不是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為了懲戒違法行為,陳曉某侵權期間的既得利益(即其以齊某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必要的生活費)應判歸齊某所有,由陳曉某、陳克某賠償,其他被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由于各被上訴人侵犯了齊某的姓名權和受教育的權利,使其精神遭受了嚴重的傷害,各被上訴人應按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賠償標準,賠付齊某精神損害費。齊某所提出的要求將陳曉某的住房福利、在XX商校期間享有的助學金、獎學金作為其損失進行賠償等請求與法無據,不予支持。
齊某超過一審法院限定期限提交有關證據,原審法院未予接受并無不當;二審庭審中陳克某承認是其用齊某的錄取通知書遷出遷入齊某的戶口,某市市公安局沒有過錯,原審未列其為被告是正確的。
參考資料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1-04-26
冒名頂替罪:斬斷伸向他人利益的黑手.中國寧波網.2025-08-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_最高人民檢察院門戶網.最高人民檢察院門戶網.2021-12-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1-12-12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庭立方.庭立方.2021-12-12
教育法修改:對組織指使冒名頂替入學加大處罰.新浪網.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