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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順安是一名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人員,被稱為“湖霸”。2019年12月23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夏順安等1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進行了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夏順安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人物事件
2019年11月25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夏順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對夏順安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采礦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騙取貸款罪、詐騙罪、行賄罪等八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夏順泉、范桂明、肖建軍三名積極參加者分別判處十六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七年六個月至二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該犯罪組織違法犯罪所得四千余萬元及房產、渡船等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沒收。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夏順安等10人提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全案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參考資料 >
洞庭“湖霸”夏順安涉黑案二審宣判:維持25年原判.頭條.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