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實施監督。
主要職責
(1)依法審判由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2)依法審判由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3)受理不服本院和下級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的各類審判監督案件。
(4)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5)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6)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7)領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工作。
(8)依法開展司法鑒定工作。
(9)負責機關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全市法院干部專業培訓,協助市委和區委做好基層人民法院領導干部的培養,選拔,管理和領導班子建設工作。
(10)管理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有關經費和裝備物資。
(11)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12)承辦其他應當由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機構設置
一、政治處(與機關黨委合署辦公)
負責機關黨建和隊伍建設;協助市編辦負責本院機構和人員編制管理工作;協助市委組織部負責本院干部管理工作;協助地方黨委做好基層法院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工作;辦理干部有關任免手續;負責法官等級、警銜的評定工作;負責本院部門、個人和基層法院的考核和表彰獎勵工作;負責老干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工作;負責綜治、維穩工作;負責本院新聞宣傳和內外網上網內容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新浪微博管理和輿情監控工作;負責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影像資料的攝取、采集工作。
政治處下設培訓科(原培訓處):負責全市法院在職干警的業務培訓工作,并對本院干警進行業務考核,建立考核檔案,負責培訓材料、書籍的征訂發放工作。
二、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處理政務工作,協助院領導對重大工作的可行性進行研究和部署;負責院黨組會、院長辦公會、院務會等重要會議的會務服務、記錄整理和會議紀要、決定事項、通知的起草;負責全院綜合性文件和領導講話的起草工作;負責全院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客情通報、接待安排工作;負責通訊、收發、文秘、保密、機要、報刊征訂、打字文印、印章、檔案管理和信息、簡報的編發工作;負責輿情通報及處置協調工作;負責本院各項決策、上級機關和領導批示的具體案件及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院領導重要公務活動的協調服務等工作;負責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
三、司法行政裝備處(與機關事務中心合署辦公)
負責本院財政劃撥經費的計劃、管理、使用以及訴訟費管理、統計、監督及收繳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各項專項經費的統一管理、計劃和分配,并按規定管理、使用本院各項經費;按要求編制年度預決算報告和用款計劃;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和服裝、車輛、辦公辦案用品等物資裝備的購買、發放、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后勤管理、物業管理工作;負責轄區法院兩庭建設的指導工作;負責機關食堂管理和具體接待工作;負責本院審判法庭建設工作。
四、研究室
組織協調本院和基層法院的調查研究工作;組織開展論文征稿、優秀案例評選、案例編報和年鑒、刊物的編撰工作;負責本院典型案例的收集、編發工作;負責案件的請示、答復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司法建議的統一管理及上報工作;負責涉外司法協助、交流工作;負責高院研究室對口的圖書、期刊征訂工作;負責司法改革日常工作。
五、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全市法院廉政建設和紀律作風建設;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調查處理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事項;監察檢查本院判決、調解的各類案件的質量;負責審務督察、司法巡查等工作。
六、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負責審判質量管理、審判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審判績效考核與評估、司法統計和審判運行態勢分析工作;負責重大案(事)件處置工作的監督指導工作;負責司法公開工作綜合協調工作;負責裁判文書上網工作。
七、司法技術鑒定中心
負責全市法院統一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烏海市法院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辦理鑒定機構的入冊審核和年度審核工作;負責協調鑒定人出庭作證工作。負責本院信息化建設及管理,內網和政務網站的建設、維護;指導基層法院網絡及信息化建設工作。
八、法警支隊
負責值庭、押解和死刑執行工作;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的審判執行工作;負責機關安全保衛工作;指揮、協調基層法院法警工作;負責其他司法警務工作。
九、立案庭(與信訪辦合署辦公)
負責各類案件的立案登記及訴訟費收取等相關工作;負責案件的分配、排期等工作;負責立案前的民事調解工作;負責審查處理不予受理、管轄異議、指定管轄等程序性問題;負責訴前保全工作;負責訴訟文書送達工作。負責接待、處理各類來信來訪,協調解決涉訴信訪問題;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的接待、登記及再審立案工作;全院信訪案件的統計、督辦、催辦、承辦結果的整理、報送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上訪群眾解釋和勸返工作。負責本院訴訟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基層法院相應的業務工作。
十、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的第一、二審刑事案件。負責基層法院前述案由生效刑事一審案件的再審審查工作,負責本院刑事審判第二庭生效案件和民事審判第三庭生效刑事案件的再審審查工作。按照職責范圍指導基層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
十一、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的第一、二審刑事案件,審理減刑、假釋案件。負責基層法院前述案由生效刑事一審案件的再審審查工作,負責本院刑事審判第一庭生效案件的再審審查工作。按照職責范圍指導基層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
十二、民事審判第一庭
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如下案由且不具有涉外和涉港澳臺因素的第一、二審民事案件:
1、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2、第四部分“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中除買賣合同糾紛、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外的其他糾紛;
3、第六部分“勞動人事爭議”。負責基層法院前述案由生效民事一審案件的再審審查工作,負責本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生效案件的再審審查工作。按照職責范圍指導基層法院相應的民事審判工作。
十三、民事審判第二庭
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如下案由且不具有涉外和涉港澳臺因素的第一、二審民事案件:
1、第八部分“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
2、第四部分“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中買賣合同糾紛、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負責基層法院前述案由生效民事一審案件的再審審查工作,負責本院民事審判第三庭生效民事案件的再審審查工作。按照職責范圍指導基層法院相應的商事和民事審判工作。
十四、民事審判第三庭
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如下案由的第一、二審民事案件:
1、第五部分“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
2、第十部分“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中除“申請保全案件”以外的其他特殊程序案件;
3、第四部分“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中的借款合同糾紛。負責涉外、涉港澳臺的民事糾紛案件;負責審判知識產權引發的行政和刑事糾紛案件。負責基層法院前述案由生效民事一審案件的再審審查工作,負責本院立案二庭(環境資源審判庭)生效案件的再審審查工作;按照職責范圍指導基層法院相應的民事審判工作。
十五、環境資源審判庭
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如下案由且不具有涉外和涉港澳臺因素的第一、二審民事案件:
1、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
2、第三部分“物權糾紛”(包括地質礦產資源保護、開發有關權屬爭議糾紛在內的各類物權糾紛);
3、第九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糾紛”(包括自然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在內的各類侵權糾紛);
4、第四部分“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涉及林地、草原、內河、湖泊、灘涂、濕地等自然資源環境保護、開發、利用等環境資源民事糾紛。負責基層法院前述案由生效民事一審案件的再審審查工作,負責本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生效案件的再審審查工作。按照職責范圍指導基層法院相應民事審判工作。
十六、行政審判庭(與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司法救助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
負責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案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依法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受理不服賠償義務機關決定的國家賠償案件、賠償復議案件、申訴案件;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負責基層法院生效行政一審案件的再審審查工作,負責本院民事審判第三庭生效行政案件的再審審查工作;指導基層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負責司法救助等工作。
十七、審判監督庭
負責審判檢察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本院和基層法院作出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負責審判當事人不服本院和基層法院各類生效裁判的再審案件;審理當事人不服基層法院再審裁判的上訴案件;審理高級法院指令本院再審的各類案件;負責本院行政庭生效案件的再審審查工作;指導基層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
十八、執行局
執行本院一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的財產給付部分,民事制裁決定書;執行本院行政庭移交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執行由我院管轄的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執行由我院管轄的公證機關依法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組織基層法院重大疑難案件的提級執行;負責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執行案件的執行;負責審查處理針對基層法院執行案件的復議申請;負責烏海市法院委托外地法院和外地法院委托烏海市法院執行案件的登記、委托、督辦工作;組織全市法院統一的執行行動;指導基層法院的執行工作。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國政府網.2023-07-25
烏海中院2023年預算公開.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