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麗莎白濟貧法》(Elizabethan Poor Law of 1601)又稱英國濟貧法、舊濟貧法,由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于1601年頒布,是英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的濟貧法,被認為是社會政策的最初形式之一。
《伊麗莎白濟貧法》總結了英國自16世紀以來處理因大規模圈地運動而造成的貧困、流浪、失業等社會問題的相關法令,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國家對貧困人士承擔救濟責任的原則。該法確定了中世紀后期很長一段時間內女王陛下政府實施濟貧制度的基本格局,在英國濟貧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是歐洲最早出現的國家濟貧制度,開辟了現代社會救濟制度的先河。
法案介紹
根據《伊麗莎白濟貧法》,治安法官有權以教區為單位管理濟貧事宜、征收濟貧稅及核發濟貧費。救濟辦法因人而異,凡年老及喪失勞動力的,在家接受救濟;貧窮兒童則在指定的人家寄養,長到一定年齡時送去作學徒;流浪者被關進監獄或送入教養院。這一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則就是,讓那些沒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兒、無人贍養的老人和身體殘疾的人,得到救濟或贍養;給那些有勞動能力的人一份工作,讓他們能夠以此謀生。
此后,女王陛下政府又在這部法律規定的原則基礎上,頒布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1662年,斯圖亞特王朝通過的《住所法》,這部法律規定,貧民須在其所在的教區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獲得救濟。1723年又進一步規定,受救濟者必須進入濟貧院。由于在執行中問題多多,1782年,政府又作出相反規定,除了年老及喪失勞動力的人必須集中起來接受救濟,對有勞動能力的人仍采用把原料發給他們,讓他們在家做工的辦法進行救濟。1793年對法戰爭開始后,各地發生搶糧事件,于是伯克郡濟貧官員于1795年5月在斯皮納姆蘭村開會,決定向收入低于公認最低生活標準的工人提供補助,允許他們在家得到救濟,即所謂“斯皮納姆蘭制”。此后,這一制度在英國各郡廣泛采用,成為緩和階級矛盾的重要措施。
但是,工業革命后,英國大規模使用機器,家庭手工業趨于沒落,造成了大量無業流民。貧困化加劇使得政府用于貧民救濟的財政支出數額增加。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認為舊的濟貧法已經無法適應形勢的需要。
修正
1834年議會通過《濟貧法(修正案)》(The Poor Law Amendment Act of 1834),這是1601年以后最重要的濟貧法,史稱新濟貧法。該法取消了“斯皮納姆蘭制”的家內救濟,改為受救濟者必須是被收容在習藝所中從事苦役的貧民。但是,所內的生活條件極為惡劣,勞動極其繁重,貧民望而卻步,被稱之為勞動者的“巴士底獄”。有人這樣描述濟貧院的基本情況:在磚鋪的地面上到處是貧困的婦女以及滿臉臟物到處亂爬的孩子,老年婦女躺在床上氣喘吁吁無法動彈,或圍坐在窯爐旁大聲咳著,老年男子弓著背忙著活計,茍延殘喘。政府就是用這種方法來減少受救濟的人口和濟貧的支出。
可以說,這部新的法律不僅沒有改善工人的生存狀況,反而使他們陷入更加絕望的境地。
在管理上,中央設置三人委員會,在地方各教區聯合區組成濟貧委員會,管理濟貧事宜。1847年,中央的三人委員會改為濟貧法部。1871年,濟貧事務改由地方政府部管理,但習藝所的懲治原則一直未變。
20世紀以來,濟貧法的重要性逐漸降低。待到1946年的《國民保險法》和1948年的《國民救助法》通過后,衛生部主管的社會保險已完全代替濟貧,濟貧法失去作用。
蘇格蘭的濟貧制與英格蘭共和國和威爾士男子足球代表隊的相似,但在1707年英格蘭和蘇格蘭兩王國合并后,由議會通過專門適用于蘇格蘭的法律。這里沒有象英格蘭和威爾士男子足球代表隊那樣的教區聯合區和濟貧委員會的組織,且在1921年以前沒有救濟有勞動力的失業者的法律。
參考資料 >
英國濟貧法.中國大百科全書.202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