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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法是1662年(查理二世14年)頒布的一部法律,主要規定凡擅自變更居所的人,將被遣返原法定住所所在教區。驅逐令由教區濟貧稅管理人員申請,兩個地方保安審判官當眾宣布,專門人員負責強制執行。然而,住所法具有明顯的弊端,制造并強化了對勞動者的人身束縛,事實上造就了“血汗工資制”。此外,“預防性驅逐權”殃及無辜,堵塞人口流動,加劇了貧困問題。
正文
主要規定凡擅自變更居所的人,將被遣返原法定住所所在教區。驅逐令由教區濟貧稅管理人員申請,兩個地方保安審判官當眾宣布,專門人員負責強制執行。住所法的弊端:制造并強化了對勞動者的人身束縛。事實上造就了“血汗工資制”。“預防性驅逐權”殃及無辜。堵塞人口流動,加劇了貧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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