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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濟貧法》是指1834年,女王陛下政府出臺的《濟貧法修正案》。1833年,《工廠法》的修改促進了1834年《新濟貧法》的出臺。
《新濟貧法》規定濟貧院實行“濟貧法檢驗”和“劣等處置”原則,讓接受救濟的窮人在“貧民習藝所”里從事強制性勞動,卻不讓他們的生活待遇優于最底層工人。濟貧院成了讓人望而生畏的“窮人的巴士底獄”。新濟貧法表面上是以濟貧院為載體救濟貧民,實際上卻是在犧牲勞動者的利益,通過懲戒性和囚徒式的苛刻管理和福利待遇,逼迫他們參與到資本主義生產和機器大工業當中。
《新濟貧法》把院外救濟模式改成了院內救濟模式,規定窮人必須進入濟貧院勞動才能獲得救濟。這種改革在把濟貧轉變為政府救濟行為的同時卻把貧困的原因完全推到了窮人的頭上,起到了“貧窮就是犯罪”“救濟就是懲戒”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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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揚子晚報:如何正視慈善捐贈中 越來越多的“貧困懲罰”.人民網.2024-03-07
三部法律考察的社會保障意義.中國社會科學網.202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