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憲法》是由王世杰和錢端升合著的法學著作,首次出版于1927年,分為上下兩冊,共六編十八章。該書在民國時期是法政學堂的必讀教材,現在仍是許多高校法科專業公法學科的重要參考書之一。全書從憲法的概念和國家的概念開始,逐一闡述個人的基本權利及義務、公民團體、國家機關及其職權、憲法的修改以及中國制憲史略及現行政制等內容。該書在民國時期曾多次改版重印,2010年12月商務印書館重新出版。
創作背景
20世紀20、30年代,中國的憲法學研究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憲法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學科,也就是比較憲法學開始興起。比較憲法的興起需要兩個條件,一是對本國憲法研究的學術積累己達一定程度,二是對外國憲法知識的普及已達到一定程度。此時中國的中國國民黨政府在形式上統一了中國,政治局勢相對穩定。中國政治向何處發展,成為國人關注的焦點。所以憲法問題成為國家政治生活的中心課題,這就給憲法學研究提供了新的時代課題。另一方面,此時的學術環境相對寬松,中國學者受歐美日本憲法學思想的熏陶日深,憲法學界對中外憲法問題的介紹與研究達到了一定規模,為開展對各國憲法的比較研究提供了知識積淀。故而開展比較憲法學的研究的外部條件已經具備。所以有一大批憲法學者投入到了比較憲法的研究中來,致使比較憲法研究盛極一時,其成果就是一批比較憲法學著作的問世。這也標志著中國憲法問題的研究已從直觀認識進入到理性思維的階段。在此其中,由王世杰、錢端升合著的《比較憲法》一書最具代表性。從1920年起,王世杰在北京大學講授比較憲法課程,在此基礎上編著了《比較憲法》一書。
作品思想
(一)對個人權利價值的誠摯關懷
1.在體例安排上,體現了作者對個人基本權利的高度重視。
無論是《比較憲法》的哪一個版本,在體例上都是將國家機關及其職權的內容安排在個人基本權利和公民團體之后。在20世紀30、40年代,學界對個人基本權利在憲法和憲法學體系中的地位重視不夠,個人基本權利和國家機關職權之間的關系到底如何,學界沒有清醒的認識。在此之前,很多憲法教材均將國家機關職權置于個人基本權利之前。《比較憲法》開創了將個人基本權利置于國家機關職權之前的先例,并為以后該書的各個版本所承繼,表現了作者個人基本權利高于政府權力的現代憲政意識。
2.在個人權利的起源上,否定了約翰·洛克的天賦人權說,而贊成拉斯基的人格發展說。洛克的天賦人權說是以社會契約論為基礎的。人權是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為人民最初締結契約組織國家時所保留。所以人權也稱天賦人權和自然權利。作者認為,這種人權學說在學理上存在以下弊病:一是作為天賦人權說的理論基礎——社會契約論缺乏事實根據。國家的起源事實上并非基于人民的契約,所以天賦人權說成為沒有根據的空中樓閣;二是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只是一種虛玄的論斷”,無法得到證明;三是這種人權學說認為人權先于國家憲法和法律而存在,憲法和法律只不過是對此予以宣示和認可,而不可創造、改變,這是與事實不符的。作者認為,國家之所以必須承認個人自由,并非這些自由是一種人權,而因為其為發展個人人格所必需。而個人人格的發展又是社會分工和社會進化的條件。所以欲求社會的進化,就必須賦予人民以各種自由。對于這些自由國家不僅負有不加侵犯的消極義務,并且對于某些權利,尚負有積極的義務。
3.在個人權利類型的劃分上,作者分為個人的基本權利和公民團體權利(作者在此將公民定義為與選民同義)。個人的基本權利分為消極的基本權利和積極的基本權利。
消極的基本權利是指個人自由,其中一大類是個人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它又包括四種:人身自由、居住自由、工作自由和財產自由;另一類是關系個人精神利益的自由,包括信教自由、意見自由、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對于這些權利,國家負有不加侵犯與防止侵犯的義務。在個人自由的范圍上,作者著重從個人自由的本質和國家承認個人自由的目的這兩方面進行了探過。個人自由的實質就是個人的身體、知識與道德自由活動和表現的權能,此種權能源于個人的存在。國家只能于保護個人自由的必要范圍內以法律設立限制,但不得侵害這種權能本身。這種限制就是不妨害他人的自由。另外,作者還認為國家承認個人自由的目的在于謀求個人的優性發展,所以個人行使自由時也不得違反這個目的。這是對個人自由的第二個限制。
積極的基本權利又稱受益權,包括受國家給予最小限度的教育的權利、弱者得受國家救恤的權利、勞工階級得受國家特別保護的權利。個人的這些權利與國家的關系是:一方面人民的權利導致國家義務的產生,另一方面國家義務導致人民權利的產生。
(二)對于國家權力分立理論的領悟
作者認為,雖然攻擊三權分立的理論不一而足,有的主張將行政權分為執行權和管理權而將三權變為四權,有的認為國家權力只有立法與行政兩種,孫中山先生更是將國家權力分為五種,但三權分立仍是普遍的形式,所以作者以此來劃分國家的權力。
作者認為,議會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歸宿,因為近代國家的版圖和人口不容許純粹民治政體,而只能實行代議政體。在一般民治國家,議會是全體人民的代表機關。議會和全體人民的關系是一種特殊的委托關系,也可以稱為代表關系。這種代表關系類似于私法的委托關系。代表者的行動在法定的范圍內有拘束被代表者的效力,而且代表者須力求與被代表者的意見趨于一致;但是這種代表關系異于私法的委托關系,即代表者的行動不以被代表者所明授的訓示為限制。議會制這種代議政體和分權主義不能分離,也就是說,議會的職權,惟議會全體方可行使。
除議會外,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各自有特殊的權力,這種權力受到憲法與法律的保障,不是來自于議會的授權,雖然議會可以監督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行使權力,但不可代行之。法院獨立的含義,作者認為,應是法院法官的審判不受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的干涉;一個法院對于另一個法院的判決,只能于判決后,依上訴的程序而變更,在審判之時,任何法院也不受其他法院的干涉;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在法院判決以后也不享有變更法院判決的權利。這就是“法官獨立審判”。但這只能保證法院形式上的獨立,而不能使法院享有實際的或精神的獨立。而求法院實際獨立,僅憑審判的獨立是不夠的,仍須有法官任用的保障和法官身份的保障。保障法院獨立的方式還有:禁止為一個特殊案件設置一個特別法院,以求司法權的統一;禁止議會以議決方式判決普通犯罪;禁止法官兼任行政機關的職務等等。
作品評價
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沈宗靈:我學過,教過,最近為寫這篇短文,又大體上重看了《比較憲法》一書。總的印象是,就解放以前而論,這本書是比較憲法學或整個法學中,在學術上是較好的一本書,其主要優點是材料豐富;憲法制度與憲法理論并重;歐美政制為主,兼論中國政制;陳述清楚;一般評論也較中肯。它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在舊中國學術界有聲譽的“大學叢書”之一。
作者簡介
王世杰,中國憲法學家和教育家,英國倫敦大學畢業,后獲巴黎大學法學博士學位,自1920年起任北京大學教授、武漢大學校長,教育部長、外交部長等職。主要著作有:《比較憲法》《憲法原理》《中國奴婢制度史》等,與人合著的有:《比較憲法》。
錢端升,中國法學家和政治學家。1919年畢業于清華大學,1923年獲哈佛大學哲學博士學位,任清華大學、中央大學、國立西南聯合大學和北京大學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政法大學院長。曾經擔任國際問題研究所顧問、中國政治學會名譽會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著有《中國政府與政治》《民國政治史》《戰后世界之改造》等書。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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