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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果濰
來源:互聯網

單果濰,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于威海乳山。曾任青島市市南區公安分局局長。

2015年4月13日上午,法院經審理認定,單果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

人物履歷

歷任民警、四方分局平安路派出所所長

2002年2月至2005年7月,任青島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副支隊長

2005年7月至2012年5月,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長

2012年2月至2012年5月,任青島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

人物事件

涉嫌賄賂

2010年,時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長的單果濰被任命為負責抓捕聶磊犯罪團伙的主要負責人。此后,聶磊在北京被拘捕。

犯罪事實

其中2項與包庇縱容聶磊黑社會組織有關

聶磊案中,單果濰曾是當初帶隊抓捕聶磊歸案的“打黑英雄”。“打黑英雄”竟然被指控是“保護傘”,如此戲劇性的巨大反差,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單果濰案的關注。

被控18項犯罪事實涉嫌受賄罪

單果濰究竟涉嫌哪些犯罪事實?記者從公訴機關的起訴書中發現,公訴機關對單果濰的指控主要有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3項罪名,共指控其犯有23項犯罪事實。這23項犯罪事實中,受賄罪有18項,貪污罪3項,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項。

公訴機關指控單果濰涉嫌受賄罪的18項犯罪事實主要包括,2004年至2012年春節期間,單果濰利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副支隊長、市南分局局長、經偵支隊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個人和單位在工作調整、職務晉升、經營監管、治安維護、餐飲消費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75萬余元。

公訴機關指控單果濰涉嫌貪污罪的3項犯罪事實主要有,2006年至2012年期間,單果濰利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通過在本單位虛報發票、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等手段,侵吞公款共計48萬余元。

被控受賄數額最大一筆涉房產

在起訴書中發現,在對單果濰的18項涉嫌受賄罪指控中,有2項和房產有關,其中被指控受賄數額最大的一筆正是涉及房產。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12月,單果濰利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通過向青島某房地產Inc.董事長劉某打招呼,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方式在該公司開發的公寓購買商品房2套,少支付房款共計258.2772萬元。2008年,單果濰再次通過向劉某打招呼,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方式在該公司開發的公寓購買地下室1個,停車位2個,少支付價款共計19.965萬元。

公訴書顯示,2005年至2011年春節期間,單果濰利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先后12次收受青島某公司經理孫某某給予的購物卡、銀行卡共計24萬元,為該公司在經營監管等方面提供幫助。2005年至2010年春節期間,單果濰10次收受青島市某大酒店KTV經理劉某給予的現金共計23萬元,為該KTV在經營監管方面提供幫助。

2014年9月24日和25日的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單國濰涉嫌利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人員工作調整、職務晉升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以及為青島兩家消費場所招攬消費業務提供幫助。這些指控均得到了單果濰和辯護人的否認。

2項犯罪事實被控“保護傘”

公訴機關指控,青島市公安局于2006年成立46號專案調查組對聶磊黑社會組織進行調查,并明確要求市南分局予以配合。時任市南分局局長的單果濰,利用職權包庇、縱容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其中有2項犯罪事實與包庇、縱容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有關。

起訴書稱,1999年,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骨干成員劉峰國因故意傷害致死王軍案,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上網通緝。2007年下半年,為給劉峰國辦理撤網并取保候審,聶磊安排手下送給單果濰罐狀青銅器一個,請求單果濰幫助辦理取保候審。劉峰國投案后被市南分局保釋聶磊團伙案發后,劉峰國于2012年3月被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公訴機關指控單果濰涉嫌包庇、縱容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另一起事實是:2006年12月,聶磊、李巖在市南區成立新藝城餐飲娛樂有限公司。該公司一直未辦理工商登記等相關手續,且長期招募女青年從事異性有償陪侍、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單果濰明知該公司系聶磊團伙無證經營的場所,一直未予查處。簡歷顯示,2005年7月至2012年2月,單果濰在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擔任公安局局長達7年之久,而市南區也正是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青島的主要活動區域。

刑事拘留

2012年5月4日,山東檢方以涉嫌受賄罪刑事拘留單果濰。

依法逮捕

2012年5月18日,宣布逮捕單果濰。

偵查終結

2013年7月15日,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由臨沭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

2013年11月8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對本案審查起訴。

一審宣判

2015年4月13日上午,由臨沂市河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市南區公安分局原局長單果濰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經審理認定,單果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7年中秋節至2011年春節期間,被告人單果濰利用擔任青島市市南區公安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個人和單位在工作調整、職務晉升、治安維護、餐飲消費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757772元。

2012年2月,單果濰在調任經偵支隊支隊長之前,利用擔任市南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以維修經偵支隊辦公室為由,安排下屬虛開發票報銷建筑裝飾工程款,共套取公款118013.2元。單果濰調任經偵支隊支隊長后,下屬把該款交給單果濰。

除受賄、貪污犯罪外,一審法院還認定單果濰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干成員劉峰國因故意傷害王軍致死一案,被市南分局上網通緝。2007年下半年,為給劉峰國辦理取保候審并撤網,聶磊安排人送給單果濰一件青銅器,請求單果濰幫助辦理。2007年11月5日,劉峰國投案后,經單果濰同意,劉峰國被取保候審。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發后,劉峰國于2012年3月20日被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另外,此前在單果濰案的庭審中,辯方曾提出偵查主體不合法等辯護意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筆者注意到,一審判決書對此亦有回應,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14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直接立案偵查或者組織、指揮、參與偵查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因此對該辯護意見,法院未予采納。

參考資料 >

青島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原支隊長單果濰案一審宣判.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頭條.2024-02-27

山東青島抓捕黑老大聶磊警官被控包庇黑社會.大眾網-大眾日報-環球網.2024-02-27

聶磊案二審尚未宣判.中國經營報微博-新浪財經.2024-02-27

單果濰案發全程.齊魯晚報-新浪新聞.2023-04-17

單果濰被指控23項犯罪事實.大眾網.2023-04-17

青島打黑局長被控黑社會保護傘 曾辦聶磊案.中國法院網.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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