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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峰
來源:互聯網

萬峰,男,漢族,1958年出生于長春市。畢業于南開大學,獲得博士學位,是一位高級經濟師。自1978年起,萬峰開始在工廠工作,并于同年考入吉林財經大學前身吉林財貿學院金融系學習。1982年,先后擔任過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人身險處處長和分公司副經理。2003年,萬峰出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隨后在2007年晉升為總經理。還曾擔任過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和兼任CEO的職務。

2023年12月27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萬峰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萬峰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在案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人物經歷

早年經歷

萬峰于1958年出生。1975年,他下鄉并在1978年開始在工廠工作。同年,他考入吉林財經大學前身吉林財貿學院金融系學習。1982年,他獲得經濟學學士。2000年,他在香港城市理工大學獲得了工商管理碩士學位。2003年,他在南開大學獲得了金融學博士學位。

工作履歷

1982年,萬峰進入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開始從事人身保險工作,先后擔任過人身險處處長,分公司副經理。1989年,他被總公司派往香港特別行政區,先后任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香港分公司助理總經理,太平人壽保險公司香港分公司高級副總經理。1997年,他擔任中保人壽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總經理。

2003年,萬峰被任命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2006年6月,他成為了新華保險的執行董事。2007年,他被任命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總經理。

萬峰曾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新華保險董事長兼CEO,首席執行官、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董事會戰略與投資委員會主任委員、首席風險官、新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6年3月,他成為了新華保險第六屆董事會的董事長,以及公司的首席執行官。2019年1月16日晚間,新華保險發布公告稱,萬峰因個人年齡原因辭去了董事長、首席執行官、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董事會戰略與投資委員會主任委員、首席風險官、新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其他一切職務。

2022年6月,他被任命為華泰股份的董事。他曾任國壽慈善基金會理事長、中國精算師協會副會長、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副會長、中國保險學會常務理事、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會董事。

人物事件

一審開庭

2023年8月31日上午9時30分,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新華保險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萬峰受賄案。

公訴機關指控:199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萬峰在任中保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深圳市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兼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裁,新華保險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項目采購、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1998年夏至2017年中秋節前,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有關人員所送現金、購物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209萬余元,其中1000萬元系未遂。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萬峰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在最后陳述中,被告人萬峰表示認罪認罰,希望法庭給予其減輕處罰。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3年12月27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新華保險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萬峰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萬峰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在案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萬峰在擔任中保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深圳市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兼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裁,新華保險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項目采購、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1998年夏至2020年春,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有關人員所送現金、購物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209萬余元,其中1000萬元系未遂。

臨沂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萬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萬峰有自首情節,主要受賄犯罪系未遂,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認罪悔罪,可依法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個人作品

參考資料 >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萬峰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今日頭條.2023-12-27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萬峰受賄案一審開庭.今日頭條-中國網直播.2023-09-01

受賄1209萬元,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萬峰一審獲刑6年半.今日頭條.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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