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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管理辦法
來源:互聯網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0年7月12日頒布的一項管理條例。該辦法旨在規范商標代理行業秩序,保護委托人及商標代理組織的權益。然而,隨著法律法規的發展,《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已于2016年4月29日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規章的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廢止。

法規發布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并通過,隨后正式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執行。時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周伯華為此發布公告。

規范范圍

第一條

為了維護商標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確保委托人以及商標代理組織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商標代理管理辦法》。

第二條

商標代理指商標代理組織受托代表委托人在商標注冊及相關事務方面的處理工作。商標代理組織則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代為處理商標注冊等相關事務的法律服務機構。而商標代理人則是在此類組織中工作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有在全國范圍內監管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的職責。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則對其轄區內相應的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申請成立商標代理組織的個人或團體應向當地縣級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獲得相應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對于律師事務所而言,若參與商標代理活動,則無需遵循前述程序。

第五條

商標代理組織不得將商標代理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也不得為此類活動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

第六條

商標代理組織可根據委托人的需求,為其提供包括商標注冊申請在內的多種代理服務。商標代理人簽署的所有商標注冊申請書等文件均須簽名并蓋章確認。

第七條

商標代理組織不得在同一商標案件中同時代表對立的當事人。

第八條

商標代理人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秉持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依法開展商標代理業務,切實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成為商標代理人的前提條件包括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熟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并在商標代理組織內執業。

第十條

商標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家或以上的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

第十一條

商標代理人應對委托人的商業機密保密,未經許可不得透露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第十二條

當發現委托人的委托事項涉嫌惡意或違反法律時,商標代理人有權拒絕接受委托。

第十三條

商標代理組織如出現串通第三方侵害委托人權益、違規操作或其他不當行為,將面臨警告或罰款的處罰。

第十四條

商標代理人若有私自接單、偽造證據、泄密等違法違規行為,也將受到相應的警告或罰款處分。

第十五條

未按規定登記或通過欺騙手段獲取登記的商標代理組織,將按企業登記管理相關規定接受處罰。

第十六條

商標代理組織及商標代理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持有異議的,可通過行政復議或司法途徑尋求救濟。

第十七條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的具體解釋權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所有。

第十八條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參考資料 >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知識產權局.2024-08-21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官方.國家知識產權局.2024-08-21

商標代理如何管理.華律網.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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