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并統一發布有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有關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額,經國家批準后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采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指導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征用、占用林地的審核或審批;負責林業分類經營和生態效益補償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按照國家濕地保護的有關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國際濕地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組織國家公園的劃定、建設、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參與擬訂有關地方標準和規定并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國際荒漠化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名錄,報云南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依法組織、指導對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批工作。
(七)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系統國家級和省級森林、濕地和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指導州(市)、縣(市、區)級森林和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林業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照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林業改革意見并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工作。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優化配置和產業政策,擬訂林產品質量、技術規程等林業產業行業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指導山區綜合開發的有關工作。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武警云南省森林總隊和地方消防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責任;負責指導全省森林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組織、指導、監督全省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并組織實施,提出省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省級林業資金,管理省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審批、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劃。
(十二)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指導農村改灶節柴、推廣使用沼氣等農村能源建設工作;推廣木材的節約代用。
(十三)負責林業科技、教育和外事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林業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云南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宣傳、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有關工作;擬訂云南林業對外交流合作的政策;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因公出國(境)有關工作;承辦政府間雙邊和多邊及國際組織間涉滇林業合作與交流事宜;承辦涉及港澳臺的林業事務;承辦林業吸引外資工作;組織實施有關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
(二)政策法規處
提出生態建設、林業產業發展的綜合性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林業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管理和監督,協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林業行政應訴、行政復議和聽證有關工作;負責林業行政許可有關工作;承辦其他有關的法律事務。
(三)造林綠化處(云南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云南省石漠化治理辦公室)
承擔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的有關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擬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承擔荒漠化防治、石漠化治理的有關工作;承擔云南省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資源林政處
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負責森林采伐限額的編制、監督和管理;組織指導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評價,統一發布有關信息;承擔林地、林權有關管理工作;承辦對征占用林地的審核工作;指導、監督林木憑證采伐、運輸;按照職責分工指導、管理農村能源建設工作;指導木材檢查和林政稽查工作;負責林業分類經營管理及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工作。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處
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研究提出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的調整建議;組織擬訂云南省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森林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公園的規劃、管理和監督;組織協調林業有關國際公約履行,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合作項目;按照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管理工作。
(六)林業改革與產業發展處
承擔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導實施;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工作,擬定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和計劃并監督實施。擬訂林產品質量行業標準、技術規程;承辦木材節約代用、節能減排和行業管理工作;組織產業項目并實行行業綜合指導和調整;組織林業產業培訓、招商引資、市場信息,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工作。
(七)森林防火處(云南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監控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險和火災信息;負責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組織指導森林防火機構和森林消防隊伍建設;組織、指導、協調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以及武警云南省森林總隊和地方消防隊伍的防撲火工作;協調和督促查處重特大森林火災案件;承辦云南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八)計劃財務處
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管理監督省級林業資金;組織審核省林業建設項目,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劃;負責林業行業會計核算和林業規費的管理及監督;負責林業生產數據統計信息工作;監督管理機關財務、資產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林業國際合作項目資金。
(九)科技教育處
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科技普及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和林業創新體系、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以及林農培訓、林業知識產權保護和國外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參與履行國際植物新品種公約、生物安全議定書;負責林業花卉的管理工作;擬訂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林業中等職業教育工作;承辦林業職工技能培訓的有關工作。
(十)人事處
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等工作;負責林業人才的需求預測和引進工作;指導林業干部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參考資料 >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林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