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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
來源:互聯網

訴訟保全(英文名:Measures in litigation conservatory),又稱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對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不服訴訟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已失效)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或采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擴大的措施。2000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51條規定的海事強制令制度也具有行為保全性質。2012年,修改民事訴訟法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一種意見提出,原來民事訴訟法只是籠統規定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但對擔保的范圍沒有涉及。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5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訴訟保全既可以由當事人一方申請由法院裁定實施,又可以由法院依職權主動實施。訴訟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一般可對被申請人名下銀行存款、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和微信賬戶、房屋、車輛、設備等物品進行保全。

名詞定義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時期和有些國家的民事訴訟法,稱為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假處分。前者是對金錢請求或可以變為金錢請求的案件所采取的措施;后者是對金錢以外的權利標的物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物權、債權和其他財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保全,稱為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

1991年,中國正式施行的民事訴訟法以及2007年進行第一次修正時均未正式確立這一制度。鑒于行為保全制度的設立既有理論依據,又有現實需求,而且在個別民商事領域已經開始施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又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已失效)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或采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擴大的措施,雖然這一規定名為“財產保全”,但實質上是直接針對被申請人的行為。此后,中國在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立法上,出于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對行為保全制度也作了一些積極嘗試。如專利法第72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也分別作出了類似規定。

2000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51條規定的海事強制令制度也具有行為保全性質,海事請求人為使其合法權益免受侵害,可以依據該法請求海事法院責令被請求人作為或者不作為。

2001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先后通過的《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已失效)《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問題的解釋》(已失效)和《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個司法解釋中也可見到行為保全的相關內容。為正確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民事訴訟法法修正以前,實務界和理論界均有將行為保全正式確立為中國民事訴訟保全制度的呼聲,認為民事訴訟法僅規定財產保全,沒有規定行為保全,已不能滿足民事訴訟的現實需要,抑制了訴訟保全制度應有功能的發揮。2012年修改過程中,各界對確立行為保全制度意見基本趨于一致,鮮有不同聲音。鑒此,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行為保全制度,將其與財產保全制度在同一法條中確立下來。關于保全擔保的范圍問題,2012年修改民事訴訟法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一種意見提出,原來民事訴訟法只是籠統規定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但對擔保的范圍沒有涉及,實踐中很多法院要求申請人按照保全財產的價值甚至爭議標的額提供擔保,給申請人造成過重負擔,建議明確規定“可以責令申請人在保全財產價值的適當比例或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提供相應的擔保”,以解決擔保門檻過高的問題。立法機關經過反復論證,考慮到具體案件千差萬別,認為是要求足額擔保還是只要求適當比例的擔保,應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靈活掌握,法律不宜規定得過于具體。

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5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予以公布,該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不光是知識產權立法和司法解釋中涉及行為保全。

至于人民法院對不提供擔保的申請人,駁回其申請是采取口頭形式,還是書面形式;如果采取書面形式,是采取通知、決定形式還是裁定的形式,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未作規定,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盡一致。為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和文書樣式的一致性,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訴訟法要求駁回申請人的保全申請一律用裁定。2021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時,未對本條進行修改,只是調整了條文序號。

范圍及方法

訴訟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一般可對被申請人名下銀行存款、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和微信賬戶、房屋、車輛、設備等物品進行保全。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106條第1款還規定,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另外,《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兩種解除財產保全的情況:①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財產保全后,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②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對財產保全申請人權利的限制問題,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有三方面的限制:①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具有前述《民事訴訟法》第103、104條規定的條件時才能提出;②《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財產保全后,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③《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保全條件

1、訴訟保全的適用時間必須在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都可以申請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只能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不能申請訴訟保全。

2、訴訟保全的適用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損害,即存在實施保全措施的客觀需要。

3、訴訟保全的發生,既可能是由于當事人申請,也可以是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進行。人民法院只有在必要時才能成為訴訟保全制度的發動者,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書提出了明確要求,即第1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應當注意的是,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但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并附上生效法律文書副本,此時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擔保。

4、訴訟保全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也可以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是否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視情況決定,因為在訴訟中,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已有一定的了解。

5、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可以要求按照保全財產的價值或可能造成的損失提供足額擔保,也可要求提供適當比例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應當裁定駁回其申請。

6、對情況緊急的訴訟保全申請,人民法院受理后應在48小時內作出是否采取訴訟保全的裁定,決定保全的應當立即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對“情況緊急”作出了明確,即該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不立即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即足以損害申請人利益的,應當認定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①、第一百零一條②規定的‘情況緊急’:(一)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即將被非法披露;(二)申請人的發表權、隱私權等人身權利即將受到侵害;(三)訴爭的知識產權即將被非法處分;(四)申請人的知識產權在展銷會等時效性較強的場合正在或者即將受到侵害;(五)時效性較強的熱播節目正在或者即將受到侵害;(六)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情況。”同時,也應當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作出時間和保全措施的實施時間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即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分類

訴前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對申請訴前保全有兩個應注意的問題:

1、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民訴法》第103條第二款)

2、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民訴法》第104條第三款)。

訴中保全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決生效之前,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造成其他損失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執行前保全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此外,若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簡單來說,受理案件前申請一一訴前保全,受理案件后,判決生效前申請一一訴中保全,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申請一一執行前保全。

申請保全

一般而言,訴訟保全既可以由當事人一方申請由法院裁定實施,又可以由法院依職權主動實施。就國際民事訴訟中的訴訟保全而言,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03、104條規定,財產保全既能基于當事人的申請或起訴前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也能由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依職權主動實施。

材料準備

1、財產保全申請書(訴前保全需同時提交起訴狀和證據材料)。訴前保全申請書應列明具體明確的財產信息,房屋信息需提供準確的地址和產權證號;銀行存款需提供戶名、賬號、開戶行。訴中保全應提供被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并在申請保全措施出注明“以網絡查控為準”。

2、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如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交代理手續。

3、擔保材料。

提供擔保方式

(1)申請人自己的財產;

(2)第三人的財產和信用擔保;

(3)保險公司的財產責任保險;

(4)金融機構的獨立保函。

申請費用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繳納申請費,依據案件標的大小。當事人申請保全敘事繳納的費用為30元至5000元。對于繳納的保全費,申請人可將其列入訴訟請求,要求對方承擔。

保全風險

申請人應當合理預估訴訟風險,并判斷是否申請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仲裁財產保全執行

在商事仲裁前或仲裁過程中,時有當事人變賣、轉移、隱匿財產使得仲裁裁決或調解書無法或難以執行的情況,及時有效地啟動仲裁財產保全措施,對保證仲裁裁決的順利執行,對從源頭避免“仲裁白條”、緩解執行難有重要作用。

程序和流程

仲裁財產保全的啟動。仲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仲裁中的財產保全,必須由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財產保全規定》)第三條規定,仲裁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必須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符合條件的還可以申請仲裁前保全。仲裁委員會在當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間充當了“申請資料傳遞者”的角色,沒有實質審查權,更無權決定是否準許。

仲裁財產保全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幾個問題的通知》規定,一般由被申請人住所地和被申請保全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屬涉外仲裁案件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均明確提出,通過仲裁機構申請財產保全的案件,統一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仲裁財產保全的審查和實施。由人民法院負責審查,并決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種措施。《財產保全規定》第二條,由立案、審判機構作出裁定,一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實施。符合緊急保全的,也可由裁定作出部門直接行使實施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執行財產保全裁定的,案件類型代字為“執保字”。綜上,對于仲裁財產保全裁定的作出和實施,一般應由立案庭作出裁定,移送執行部門實施。

當事人的權利救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保全僅限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人民法院一般在保全完畢后將保全情況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方可依法行使救濟權利。首先,對保全裁定的復議。仲裁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其次,針對保全行為的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提出書面異議;再次,對保全標的權屬的異議。案外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最后,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問題和困難

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缺乏信息共享對接機制。仲裁法第二十八條僅規定了仲裁機構收到當事人財產保全申請后提交人民法院,但并沒有規定提交的期限。《財產保全規定》第三條同時規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并通知仲裁機構。《財產保全規定》第一條明確列舉了保全申請書應載明的事項。但實踐中各地法院對相關材料的要求多有不同,審查標準也不盡統一,且無法通過公開渠道獲取各地法院的審查標準,導致當事人難以一次性滿足要求,退回材料、不予立案的情形時有發生。對于法院作出的采取保全措施裁定或駁回保全申請的裁定的情況,仲裁機構也無從準確掌握。另外,仲裁前保全被準予執行的數量極少,面臨較為尷尬的適用困境。

中國仲裁機構沒有財產保全決定權。如前所述,仲裁機構收到申請后出具公函,將保全申請一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而對于情況緊急,被申請人存在轉移財產風險的,仲裁機構能否自行決定,并無特殊規定。但從仲裁保全制度的價值而言,由熟悉仲裁案件的仲裁庭決定是否保全更加符合國際仲裁發展趨勢。

仲裁財產保全與執行管轄不一致。國內仲裁財產保全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請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而仲裁案件的執行,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從上述關于管轄的規定可以看出仲裁財產保全管轄與仲裁裁決執行管轄法院大多數情況下可能是不一致的,導致保全法院與執行法院分離的現象比較普遍,溝通成本大量增加,例如往返查閱、信息核實,如果出現跨省、市執行,則需要通過上級法院協調。

仲裁保全的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相對分散。相對于國外發達國家仲裁制度的悠久歷史,中國的仲裁制度起步較晚,直到1995年仲裁法施行,才逐步進入正軌。各地司法、行政部門針對仲裁的發展有很大的推動,最高人民法院已發布了幾十個有關仲裁的“通知”“批復”“意見”“函”等,但關于仲裁制度的規定比較散亂,影響仲裁財產保全機制的完整性,不利于人們對法規的識別與援引。

機制完善

規范仲裁財產保全啟動機制。首先,仲裁機構應對當事人做好財產保全申請進行技術性指導,充分提示應該準備的申請材料,告知申請的條件及存在的風險;其次,對于移送仲裁保全申請數量較多的仲裁機構,必要時可嘗試委派工作人員專門負責財產保全事項的接收、審查、流轉等工作,集約化辦理;最后,人民法院充分重視保全機制對糾紛化解的重要價值和意義,主動公示并統一對仲裁保全的審查標準。

人民法院應建立財產保全快速反應機制。首先,法院內部應簡化流程,提高財產保全效率。立案部門負責申請和擔保的審查、裁定的作出,執行部門負責保全實施,由專人負責保全對接事宜,提高內部協調溝通效率。北京法院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為試點創設的“立保同步”機制,以便捷、高效的保全措施,獲得了社會各界的一致認同。其次,完善查人找物的方式方法。可參照訴訟保全采取執行措施,根據《財產保全規定》第十一條,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可以書面申請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也可適用于仲裁財產保全程序;同時,依法用好委托調查令等方式,進一步拓寬財產調查渠道。再次,提高財產保全的實施能力和水平,將保全案件交由專門團隊負責,采取集約化方式辦理,提高保全效率。

通過規則設置建立較完善的“仲裁——保全”溝通協調機制。建立仲裁機構和法院信息共享機制,解決實踐中當事人、仲裁機構與法院各部門存在認識不一、銜接不暢、各自為戰等問題。首先,各仲裁機構可與法院建立定期會商制度,建立標準統一、流程明確的申請移送和反饋機制。其次,用好信息化手段,積極探索開發保全案件線上流轉系統,實現“當天移轉、即時裁定、線上反饋”。最大限度縮短流轉周期,提高工作效率,達到保全結果線上反饋、保全措施到期自動提醒的效果。最后,關于仲裁前的保全,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應當統一理念,明確受理的標準和程序,參照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辦理。

完善仲裁財產保全立法工作。首先,可以考慮將仲裁程序的保全決定權部分前移至仲裁庭。仲裁庭更能準確判斷是否確有必要作出保全措施,減少當事人申請仲裁保全的流轉成本,減輕法院審查壓力。在仲裁法修改時可以考慮賦予仲裁機構一定的財產保全決定權,由法院直接執行。其次,關于仲裁財產保全與執行管轄不一致的問題,各地可因地制宜、由高級法院統籌。堅持以中級法院管轄為原則,指定基層法院管轄為例外。再次,關于仲裁財產保全規定相對分散、各地模式不統一的問題。可對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各地的經驗和做法匯編成冊,并予以公示,供當事人、仲裁機構和法院工作人員使用、識別和援引。

解除保全

1、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2、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3、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

4、保全錯誤的;

5、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訴訟保全擔保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具體如何掌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2條第3款進行了明確:“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具體而言,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勝訴的可能性及造成對方損失的可能性,要求提供擔保或不要求提供擔保。主要考慮到案件已經進入審理程序,原告能否勝訴以及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多大損失相對容易判斷,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擔保以及擔保數額。如申請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勞動報酬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一般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需要注意的是,訴訟保全的擔保方式不能僅限于現金,人的擔保和其他物的擔保也應納入擔保方式。另外,本條對責令當事人提供保全擔保沒有規定具體的形式,過往實踐中操作很不規范,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2條第 1 款還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責令當事人提供保全擔保時,應當采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以規范法院行為。實踐中通行做法是要求當事人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而保全僅限制被保全財產的處分,一般不會導致財產滅失,所以全額擔保的數額通常遠遠高于可能對被保全一方造成的財產損失,導致擔保要求過高,保全適用比例過低,保全作用難以有效發揮。

對此,為進一步規范實踐中擔保數額的問題,在充分考慮因保全可能對被保全財產造成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對保全擔保數額予以合理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 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對此,應當注意:一是大大降低了當事人申請保全的成本,即在一般情況下,訴訟保全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或爭議標的財產價值的百分之三十;二是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擔保數額過低,當數額不足以賠償因保全期間過長、市場發生巨變等增加的可能損失,人民法院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擔保數額予以調整,責令當事人追加擔保;三是在訴前財產保全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申請時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特殊情況進行酌情處理。

影響意義

1. 保障債權實現:在債務人有轉移財產風險時,及時保全可防止資產流失,確保債權人在勝訴后能順利獲得賠償或債務清償,使法律判決得以有效執行。

2. 促進糾紛解決:財產被保全后,債務人往往會更積極面對訴訟,或主動協商和解,或配合法院審理,推動糾紛快速妥善解決,減少司法資源耗費。

3. 維護司法公信力:通過保障合法權益,讓民眾切實感受到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增強對司法體系的信任,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公平正義。

訴訟財產保全制度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堅實的保障,在各類民商事訴訟中都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了解并合理運用這一制度,無論是對維護個人權益還是促進商業活動的健康有序發展,都具有深遠意義。

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參考資料 >

擔心勝訴拿不到錢?請收好這份財產保全攻略→.澎湃新聞.2025-12-01

什么是訴訟保全?.中國人大網.2021-08-03

訴訟保全.訴訟保全.2025-12-01

商事仲裁財產保全的流程、問題與完善.商事仲裁財產保全的流程、問題與完善.2025-12-04

【普法小課堂】訴訟財產保全:保障權益的有力法律武器.澎湃新聞.2025-1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網站.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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