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分裂國家罪指煽惑、挑動群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煽動是指行為人以語言、文字、圖像等方式對他人進行鼓吹煽動,意圖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動的內容或去實行所煽動的分裂國家的行為。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規定,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客體同分裂國家罪的客體是相同的,都是國家的統一。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包括中國公民、具有外國國籍的人和無國籍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而故意放任該結果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進行分裂國家犯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依第103條規定從重處罰。
基本定義
煽動分裂國家罪,指煽惑、挑動群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惑、挑動群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立法沿革
立法背景
針對島內外“臺獨”勢力活動猖、氣焰囂張,為予以有力打擊,中國中央有關方面研究制定“臺獨”頑固分子清單,對那些涉“獨”言論囂張、謀“獨”行徑惡劣的頑固分子,及其金主等主要支持者,采取嚴厲制裁等有效措施,包括依據《反分裂國家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有關“分裂國家罪”等條款繩之以法,終身追責。
立法歷程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規定,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客體同分裂國家罪的客體是相同的,都是國家的統一。
客觀要件
煽動分裂國家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煽動,是指以各種方式(如發表言論、散布文字、制作、傳播音像制品等)引起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宣傳煽動的內容具有特定性,必須煽動群眾分裂國家,進行破壞國家統一的活動,或是成立反動的地方偽政府,或是進行民族分裂等;與此相反,宣傳煽動的形式則具有多樣性,如書寫反動標語、散發反動傳單、發表反動演說、呼喊反動口號、散布反動謠言等,都可以成為煽動的具體形式。只要行為人進行以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為宗旨的煽動行為,不管其所煽動的對象是否接受或相信所煽動的內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實行所煽動的行為,都屬于本條規定的煽動行為。
主體要件
煽動分裂國家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包括中國公民、具有外國國籍的人和無國籍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而故意放任該結果的發生。
認定界限
(一)本罪與分裂國家罪的界限
一是實施的行為不同,本罪是煽動行為,后罪是組織,策劃、實施分裂的行為。
二是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單個人即可構成,后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
三是犯罪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是煽動的故意,后罪是組織、策劃、實施的故意。
(二)本罪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
一是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同,本罪是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即割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制造民族分裂,后罪是煽動覆滅現存政權,另立新政權。
二是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不同,這一點從上述區別中即可看出。
三是犯罪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統一,后罪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及社會主義制度。國家統一主要是各民族感情和愛國主義的問題,后者主要是政治理想、政治信念的問題。
(三)本罪與煽動民族歧視、民族仇恨罪的界限
一是客體不同,本罪客體屬國家安全的范疇,后罪的客體則是民主權利的范疇。
二是行為內容不同,本罪的行為內容在于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后罪在于民族仇恨、民族歧視。
三是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成立必須具有分裂國家的目的,后罪的成立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法律依據
量刑標準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明知出版物中載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相關案例
2022年8月3日,國家安全機關首次以涉嫌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依法追究“臺獨”分子刑事責任,有力震懾“臺獨”分裂和外部干涉勢力。
2023年7月,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反中亂港分子逃竄至海外后繼續違法,警方對蒙兆達懸賞通緝,其涉嫌煽動分裂國家罪。涉案人假借維護勞工權益名義,實際上在海外透過社交媒體,及出席會議,鼓吹“香港獨立”。
參考資料 >
今天是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這些國家安全知識大家一起來學習!.澎湃新聞.2024-01-19
港媒:大陸擬定頑固“臺獨”分子清單,終身追責.上游新聞.2024-01-23
略論煽動分裂國家罪.中國知網.2024-01-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人大網.2025-07-03
【普法課堂】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青海司法行政網.2025-07-03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丨查缺補漏!這些國家安全知識,你知道嗎?.百家號.2024-01-19
量刑標準?.黑龍江省東方紅人民法院網.2025-07-0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鄰水縣人民檢察院.2024-01-19
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如何承擔刑事責任?.今日頭條.2024-01-19
國家安全機關堅決反對“臺獨”分裂行徑和外部勢力干涉.百家號.2024-01-19
香港警方懸紅每人百萬通緝8名反中亂港分子,他們做了什么事?.上觀.2024-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