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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保金
來源:互聯網

殘保金(全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

199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并通過了殘疾人保障法;1995年10月14日,財政部發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對殘保金的定義、使用范圍等作了明確規定。2019年12月,國家發改委等6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殘保金由單一標準征收調整為分檔征收。

殘保金的征收對象為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低于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的用人單位。殘保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為殘保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在職職工總人數ⅹ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ⅹ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殘保金主要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涉及六個支持方向,包括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支出等。

定義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政府性基金。

發展歷史

199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5年10月14日,財政部發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對殘保金的定義、列支辦法、管理方法以及使用范圍等作了明確規定。2007年,《殘疾人就業條例》明確,不滿足殘疾人就業比例的企業應繳納殘保金,年繳納額為不達標人數與當地社會平均工資之積。

2019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6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其中明確,殘保金由單一標準征收調整為分檔征收,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區、市)規定比例的,三年內按應繳費額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內按應繳費額90%征收。

2023年3月29日,財政部發布公告稱,延續實施《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相關優惠政策。執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在2020年1月,財政部發布公告,宣布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等多項優惠政策。

用人單位申請保障金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減繳數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已進入破產程序或已辦理歇業手續的用人單位,可申請免繳保障金。

征收范圍

征收對象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保金。

注意事項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1號)

(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以及個體經營戶等不屬于征收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滄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保金。

計算方式

殘保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需繳納的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計算:(一)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二)殘保金年繳納額=(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實際應繳金額=殘保金年繳納額-減免金額。注意事項:用人單位每年應當根據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地的鎮(街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申報年審(2018年年審時間8月31日截止,自2019年開始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審核確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并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填寫或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進行申報繳費。申報繳費時間通常為每年8-11月。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無需進行申報年審,稅務部門按未安排殘疾人就業計征。未在規定時限申報年審的用人單位,均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主要用途

殘保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主要包括: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

(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和運行費用。

(三)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及其他形式生產勞動。

(四)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

(五)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助。

(六)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用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現狀

2021年3月,山西省殘疾人就業服務指導中心郝景萍在《山西財稅》雜志發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一文指出,中國殘保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政策法規不完善。只規定了用人單位正常的申報繳納期,但對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和清算解散的用人單位則未規定申報繳納期;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如何通過網絡提供資料,完成申報;殘保金獎勵政策和補助辦法不具體,操作性不強;減免和緩繳政策不完善,缺少具體操作指南。此外,郝景萍認為,殘聯、稅務、人社、醫保等部門之間尚未建立信息聯網系統,數據不能互聯互通,導致殘保金征收底數不清,進度不明;未建立殘疾人按比例就業聯網認證系統,未進行安排殘疾人就業備案登記,就業機構不能隨時了解殘疾人安置及在崗情況;用人單位職工人數、殘疾人就業人數等基礎數據也不完善。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政稅務系主任林江表示,殘保金制度是為了鼓勵引導企業去聘請殘疾人,其本意是好的,但是在經濟形勢不利的情況下,當企業繳納殘保金有困難時,就很容易出現“虛假用工”等問題。

參考資料 >

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熱點問答!快來了解下~.肅寧縣人民政府.2023-12-04

「觀察」殘保金制度仍有改革空間.百家號.2023-12-05

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中國政府網.2025-05-06

海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解答.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2023-12-04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展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審征收工作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2025-07-10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征收使用標準及減免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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