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海燕,女,1979年5月出生,山東壽光人,法學博士,山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研究方向為民法、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曾于《民商法論叢》《法學雜志》等雜志上發表論文多篇。張海燕還是山東省第三屆十大中青年法學家,山東政法智庫成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研修學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民行專家咨詢委員,山東省首批法學研究領軍人物。
社會任職
張海燕現任山東大學交叉法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山東省法學會民商法學研究會會長,濟南市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事訴訟法學會理事,山東省企業商事法律研究會副會長,山東省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青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公司獨立董事,青島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山東藍想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濰柴福田雷沃國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智慧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濟南市仲裁法研究會學術研究部部長,濟南市立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和擔任《山東大學法律評論》(山東大學出版社出版)主編。
人物經歷
2003年畢業于山東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獲法學碩士學位。
2009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事訴訟法專業,獲法學博士學位。
2005年到卡迪夫大學法學院(Law?School?of?Cadiff?University)進行訪學。
2007年到臺灣中正大學進行訪學。
2015年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掛職。
2023年6月,山東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提名張海燕女士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
主要成就
發表論文
1.《程序法視野下醫療損害責任立法之適用困境及應對》,載《甘肅社會科學》。
2.《民事起訴事實論綱》,載《浙江學刊》。
3.《裁判事實與案件真相——從“彭宇案”真相浮出入手》,載《齊魯學刊》。
4.《司法:“創新”抑或“詮釋”?》,載《讀書》。
5.《論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及其訴權順位》,載《理論學刊》。
6.《“推定”和“視為”之語詞解讀——以我國現行民事法律規范為樣本》,載《法制與社會發展》。
7.《民事訴訟案件事實誤認之預防機制研究》,載《法學論壇》。
8.《推定:事實真偽不明困境克服之優位選擇》,載《山東大學學報》。
9.《民事訴訟案件事實認定的程序保障機制研究》,載《東岳論叢》。
10.《大調解視野下的我國行政調解制度再思考》,載《中國行政管理》。
11.《司法裁判事實認定中的非理性因素》,載《北京行政學院學報》。
12.《“進步”抑或“倒退”:美國民事起訴標準的最新實踐及啟示》,載《法學家》。
13.《民事訴訟案件事實誤認問題研究》,載《甘肅社會科學》。
14.《民事訴訟案件待證事實的確定》,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
15.《形式規則與程序利益》,載《山東社會科學》。
16.《英國民事訴訟規則視野下調解制度研究》,載《環球法律評論》。
17.《人體器官移植立法問題研究——兼論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完善》,載《東岳論叢》者。
18.《從尊重生命權看人體器官移植相關法律問題》,載《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和諧社會建構中我國訴訟調解制度的完善》,載馬靈喜主編《和諧社會與法治建設專題研究》。
20.《民事糾紛小額訴訟程序的建構》,載《廣東行政學院學報》。
21.《從Dunnet案和Halsey案看英國調解制度的最新發展》,載《判解研究》。
22.《物權法對我市行政管理工作的影響》,載《濟南日報》。
23.《析新企業破產法的破產原因》,載《政法論叢》。
24.《關于地方立法的審視與反思》,載《青島科技大學學報》。
25.《論財產平等保護的訴訟實現》,載《東吳法學》。
26.《動產抵押若干問題研究》,載劉保玉主編《擔保法疑難問題研究與立法完善》。
27.《產品責任法律制度研究》(碩士論文,約八萬六千字),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
28.《論表見代理制度》,載《政法論叢》。
29.《論血液及血液制品的法律規制》,載《經濟與法》。
30.《論缺陷產品的召回制度》,載《律師世界》。
研究項目
1.《實體法和程序法雙重視角下的民事推定制度研究》,國家社科基金2012年一般項目,主持人。
2.《植入式廣告法律規制研究》,國家廣電總局部級社科項目,主持人。
3.《民事訴訟案件事實認定機制研究》,教育部2010年人文社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主持人。
4.《立法后評估——以濟南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國務院法制辦2007年課題,執行主持人。
5.《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則沖突與制度銜接》山東省社科重大課題,第一參加人。
獲得榮譽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