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廳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省水利廳貫徹落實黨中央及省委關于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能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并組織實施有關水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擬訂我省水利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我省水資源規劃和國家及我省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和跨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水的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洪水影響評價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設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具體安排建議并組織指導實施,按權限審批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省水利資金安排建議并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參與水功能區劃編制。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全省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省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及水能資源調查評價、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指導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沿海灘涂圍墾的建設與管理。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八)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九)負責河長制、湖長制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開展綜合協調、政策研究、督導考核等日常工作,協調組織執法檢查、監測發布和相關突出問題的清理整治等工作。
(十)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并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省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一)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灌區及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承擔5萬千瓦及以下水電站建設行政管理職責。
(十二)指導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有關政策并監督實施。按權限審核或審批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監督管理移民安置工作。負責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扶助政策的實施和監督,負責中央及省級水庫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管理。
(十三)負責有關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設區市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江海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水利設施的安全監管。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相關工作。負責河道采砂統一管理。
(十四)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組織有關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水利有關涉外事務。
(十五)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六)負責本系統、本領域人才隊伍建設。
(十七)完成省委和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構設置
辦公室(政策研究室)
主要職責:協助廳領導組織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對各處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承辦文秘檔案、政務信息、保密保衛、重大會議組織、宣傳和信訪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行政后勤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全省水利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本行業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的有關政策建議。
水政水資源處(省節約用水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擬定全省水利法制建設規劃和地方性水法規、規章、規范文件;負責水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實施指導全省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市(地)間和部門間水事糾紛協調的有關工作,承辦水利廳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全省水資源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擬定地(市)間水量分配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水資源公報編制工作;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組織監測江河湖庫的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負責對入河排污口設置、改建、擴建的審查;擬定全省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省節約用水規劃,管理指導全省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指導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
水利管理處
主要職責:組織、指導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江河和水利樞紐工程防洪及安全運行管理;組織指導大中型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挖潛配套和技術改造;負責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庫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管理。
農村電氣化處
主要職責:指導水利行業的水電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省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組織指導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對大中型水電站的選址、庫容規劃提出意見。
人事教育處
主要職責: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組織人事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勞動力管理、勞動工資等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指導廳屬中等專業學校和干部學校教育工作;指導全省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建設。
駐廳紀檢組、監察室
主要職責: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廳屬單位的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和監察對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檢查駐在部門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所屬系統的重要違紀案件,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并按照黨的隸屬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作出有關決定和建議;協助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提出有關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對策和建議;受理違反黨紀、政紀的控告、檢舉以及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負責領導(指導)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完成省紀委、監察廳和駐在部門黨組、行政領導委托、交辦的其他任務。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承辦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指示,統一調控和調度汛限以上全省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
計劃財務處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擬訂全省水利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擬定全省水中長期供求計劃;組織制訂全省主要江河的流域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承辦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編制、審查工作;編制全省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前期工作計劃;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使用進行宏觀調節;提出有關水利的造價、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指導全省水利系統財務和經濟工作,負責全省水利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的管理監督;主管廳機關和廳屬單位財務,承辦水利綜合統計。
水利建設處
主要職責:組織指導主要江河的治理與開發,組織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市)的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和驗收;審查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并按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報批手續;對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進行管理;指導全省縣(市)城區防洪排澇工程的建設。
農村水利處
主要職責:擬定全省農村水利的發展規劃,負責指導全省農田水利、灘涂圍墾、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和農村節約用水工作;對農村供水實行行業管理;負責擬定全省節水型水利發展目標和計劃,組織實施節水灌溉,推廣節水型水利技術,組織實施國務院安排的全國節水增產重點縣和高標準節水增效示范片建設;負責全省初級水利化縣規劃組織實施和旱片治理工作;指導全省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含鄉鎮水利工作站)建設,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灌區的管理、更新改造和續建配套工作,指導冬春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產權制度的改革。
科技與外經處
主要職責:負責編制全省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評審、鑒定及獎勵水利科研成果,主管科技情報和水利技術管理工作;管理全省水利行業質量技術監督與產品質量,負責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范的監督實施,管理水利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工作;負責辦理水利方面涉外事宜。
廳直屬機關黨委會
主要職責:負責廳機關及在榕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工作處
主要職責: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有關離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并根據離退休干部統一管理、待遇分開的原則,具體擬定實施辦法;2、負責離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實;3、負責離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4、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干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休養和用車的管理服務;5、負責組織離退休老同志開展健康有益、喜聞樂見的文體活動;6、配合廳直屬機關黨委加強離退休干部黨支部的建設;7、有組織有領導地發揮離退休干部在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8、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干部的喪葬和善后處理事宜;9、負責對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并轉發和傳達有關文件;10、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省水土保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和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廳屬單位
獲得榮譽
2017年11月,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2020年1月7日,榮獲2019年水利行業節水機關。
2021年5月14日,榮獲“福建省脫貧攻堅先進集體”稱號。
參考資料 >
機構職能.福建省水利廳.2021-09-04
廳機關處室.福建省水利廳.2022-08-05
428名個人、202個集體!福建省脫貧攻堅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名單公布.福建省水利廳.2021-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