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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繆爾·蔡斯(Samuel Chase,1741年4月17日馬里蘭州薩默塞特縣 - 1811年6月19日馬里蘭州巴爾的摩),馬里蘭殖民州及美國政治家、律師、法官,大陸會議代表及美國開國元勛,曾任馬里蘭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796年-1811年)。蔡斯是《美國獨立宣言》的簽署人之一。
早年經(jīng)歷
塞繆爾·蔡斯是牧師托馬斯·蔡斯(Reverend Thomas Chase)和瑪?shù)贍栠_·沃克(Matilda Walker)的兒子,1741年4月17日出生在馬里蘭州薩默塞特縣安妮公主鎮(zhèn)附近。他的父親移民到薩默塞特縣,在一個新教堂當牧師。塞繆爾在家接受教育。他18歲時去了安納波利斯,在那里他師從律師約翰·霍爾學習法律。曾為律師,在州議會任職二十年。為熱忱的愛國人士,曾在暴力反抗印花稅法中協(xié)助領(lǐng)導自由之子社。
從政經(jīng)歷
1774年服務(wù)于州通訊委員會,然后被選派出席大陸會議,簽署獨立宣言。當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揭露他企圖壟斷面粉市場時,蔡斯退下國會舞臺,只在1784年返回一次。1796年喬治·華盛頓總統(tǒng)任命他為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正當程序的定義。在「韋爾訴希爾頓案」中,堅持美國的條約優(yōu)先于州的法令。在「考爾德訴布爾案」(1798)中,他對正當程序的定義作出貢獻。他在湯瑪斯·杰佛遜總統(tǒng)出于政治原因而發(fā)動的一次彈劾審判中被宣告無罪一事,使司法機關(guān)的獨立性得到了加強。他任職到1811年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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