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立法,又稱“授權立法”,在不同法系中也被稱為次級立法或二級立法(英語:secondary legislation,delegated legislation,subordinate legislation;德語:Verordnungserm?chtigung)。是指立法機關委托行政機關,在授權范圍內,可以替立法機關制定和法律效力相同的規章的一種制度。委任立法是縮小立法機關權力,擴大行政機關權力的一種表現,有些國家利用這一方式制定違背或取代憲法和法律的規范。中國有時也授權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某方面的行政法規,但必須根據試行經驗加以修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且不得與有關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原則相抵觸。
定義
委任立法是指立法機關將其立法權的一部分或全部,授權給行政機關,使其所制定的規章,效力等同于法律。這種制度的產生源自羅馬會議的立法機構,而近代委任立法概念則來自14世紀的英國。在英美法系國家,這種行政立法被稱為委任立法,而在歐陸法系國家,除了委任命令,還存在執行命令之行政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國務院及其部委享有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的權力。這種權力可以視為委任立法權,是國務院及其部委由憲法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
在香港,最高立法機構為立法會,其可授權政府部門、公營機構訂立特定范疇的法例稱為“附例”(附屬條例)。香港原來還有市政局及香港區域市政局這兩個立法機構,它們具有法定的立法權力,可以自制訂有關市政衛生、文娛康樂方面的法律;但這些機構在2000年解散后,其立法權力被政府收回。另外,區議會雖然是香港議會制度的一部分,但并沒有法定的立法權力,只有在立法會授權的情況下才可訂立法律。例如,《吸煙(公眾衛生)條例》中便授權各區區議會自行決定該區康樂場所禁煙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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