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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
來源:互聯網

為響應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關于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的號召,經國務院批準,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于2005年12月成立。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國家民政部,是國家民政部正式認定的全國性社會慈善組織,具有公開募捐資格。

發展歷史

基金會成立十七年來,始終堅持聚焦“健康中國”國家戰略,開展具有自身特色的公益活動,累計惠及31個省(直轄市),3億多人次直接受益。 兩次被民政部評定為“4A級社會組織”,兩次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2020年、2021年連續兩年高分上榜基金會中心網發布的FTI大型公募基金會透明度榜單,被評為A+級。

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始終堅持用黨的創新理論指導公益實踐,圍繞“健康中國”大戰略進行理論探討。王彥峰同志在擔任第一、二屆理事長期間, 撰寫了《健康是生產力》專著,列入“北京社科基金項目”公開發行,中國國家圖書館首都圖書館北京大學圖書館等20多家知名圖書館收藏。連續多年支持、參與編寫出版 “健康城市藍皮書”,助推健康城市建設可持續發展,組織編寫的《中國健康城市建設研究》、《北京健康城市建設研究》、《中國健康城市建設實踐之路》等3本書被世界衛生組織翻譯向有關國家推廣。發起和推動了“健康北京、健康奧運會”,“健康亞運、健康廣州市”、“健康上海”、“健康天津市”、“健康南寧市”、“健康石家莊市”行動,形成推進健康城市建設—唐山共識。聚焦“健康扶貧”工程,投資近億元,向十個省市區捐贈152輛醫療車建設“信息化流動醫院”,解決西部地廣人稀地區人民群眾看病遠、看病難問題;在陜西延安、貴州大方等地建設100多所鄉、村衛生機構,在貴州畢節貧困山區開展“同心助醫工程”,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

堅持與時俱進,積極適應新時代新要求,推動轉型創新,譜寫健康中國公益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新篇章。 2022年1月23日,基金會召開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理事會以及負責人,王丹同志全票當選為第四屆理事長;修訂形成了一部適應時代要求的新《章程》,構建了一個具有新時代鮮明特色的五年發展新藍圖,明確了與國家健康中國行動有機對接的“健康中國新十大公益行動”,民政部于6月21日正式下達關于準予理事、監事備案以及章程核準的通知書,標志著基金會建設實現創新轉型,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理事長

基金會由王丹同志任理事長。

組織章程

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 HEALTH & MEDIC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開展公開募捐。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以人為本,助醫濟困,全心全意為人民身心健康服務,推進健康中國建設。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捌佰萬元,來源于捐贈。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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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參與推進鄉村振興,在我國西部地廣人稀地區推廣信息化流動醫院;

(二)參與推進健康城市建設和健康鄉村建設;

(三)資助邊遠地區改善醫療設施和設備條件;

(四)資助有關機構和個人開展健康理論研究;

(五)開展基層醫務人員培訓活動;

(六)資助醫療機構開展醫藥衛生創新研究和實踐;

(七)開展國際醫藥衛生項目合作與交流;

(八)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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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本基金會由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本基金會的相關事業;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對本基金會做出較大貢獻。

第十一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視同自動放棄理事資格,按罷免履行相關程序;

(六)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參加本基金會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

(二)有權參加、參與本基金會的各項管理工作;

(三)為本基金會及其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和其它重要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制定《議事規則》,凡屬重要人事、重要經濟問題、重要項目和重要募捐活動,必須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本基金會設立監事會,由3至5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監事與理事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一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根據需要設總顧問和顧問。總顧問和顧問由理事會選聘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的知名人士擔任。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全面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為目標,堅持健康是生產力理念,堅持團結、創新、依法、為民原則,堅持集體領導制度,把握基金會發展的正確方向;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審核由秘書長提出的內部機構設置和崗位職責方案,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審核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六)組織制訂基金會的長遠發展規劃;

(七)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制度,堅持勤儉辦會原則,檢查預算、決算和財務收支情況;

(八)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九)履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慈善事業的規律和途徑,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形成分工與合作相統一、民主與集中相統一的和諧局面;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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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慈善法》規定組織募捐、接受捐贈,開展多種形式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為實現本基金會宗旨而在國內、國外舉辦的資金規模在5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為實現本基金會基金的保值、增值而開展的資金規模在50萬元以上的運作和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報、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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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轉給與本基金會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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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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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2022年 1 月 23 日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基金會介紹.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官網.2023-04-10

章程.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官網.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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