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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來源:互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中國語言文字領域首部專門性法律,于2000年公布。該法律確立了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經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首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自2000年頒布以來,有力推動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推廣普及與規范使用,在促進教育、文化、科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等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發布背景

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語言文字工作。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毛澤東、周恩來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對語言文字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指示。1986年以來,語言文字工作進入了以規范化、標準化為主要標志的新時期,在推廣普通話、社會用字管理以及中文信息處理等方面創造了一些新的經驗,各地也先后出臺了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為糾正社會用語用字混亂現象、推進語言文字依法管理奠定了基礎。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語言文字的應用現狀與社會發展的要求相比,還存在不相適應和滯后現象。制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把語言文字工作納入法制軌道,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實現科學有效管理。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關于語言文字問題的議案和提案為數眾多,語言文字工作無法可依的狀況亟待改變,語言文字立法已十分迫切。

發展歷程

1996年10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對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同意由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牽頭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語言文字法》,列入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1997年1月,關于語言文字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啟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并在同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公布該法律。

2025年3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顯示,2025年將圍繞推進社會、文化領域立法,修改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9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修改。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首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更好發揮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和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中的作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堅定文化自信,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是國家法定全國通用的語言文字。

第三條 國家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第四條 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妨礙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

第五條 國家語言文字事業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于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和構筑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有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六條 國家頒布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管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支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教學和科學研究,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建設,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豐富和發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語言文字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將語言文字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國家加強民族地區、農村地區和邊遠地區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條件保障。

第八條 對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每年9月的第三周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普及宣傳周。

第九條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條 國家機關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使用的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國家統編教材。

受教育者在完成義務教育時應當能夠基本掌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第十二條 中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

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

第十三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并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并以規范漢字為主。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網絡文藝節目、網絡劇、網絡電影等網絡視聽節目以及網絡游戲等網絡出版物用語用字;

(三)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四)招牌、廣告用字;

(五)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六)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名稱、包裝、說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在境內舉辦的國際展覽、國際會議等,其標識、標牌、宣傳品等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同時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第十七條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以及政府主辦的或者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門戶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信息平臺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范和標準。

第十八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經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者省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準的播音用語;

(三)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

第十九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跡;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形。

第二十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范,并用于漢字不便或者不能使用的領域。

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第二十一條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

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區分情況進行培訓。

文化和旅游、交通運輸等行業中面向公眾的從業人員,其需要達到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國際中文教育應當教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通過國際交流合作促進人類文明交流互鑒。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規劃指導、管理監督。

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本行業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四條 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名稱和商品的名稱、包裝、說明以及廣告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布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

第二十七條 外國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和科學技術術語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使用語言文字的,公民、組織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并可以向有關機關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用語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電影、交通運輸、民政、公安、文物、網信、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有關部門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解讀

202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語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循語言文字發展規律,總結實踐經驗,著力破解語言文字應用與管理中的突出問題。修訂后的法律共5章32條,主要做了以下四個方面的修改:一是加強黨的領導。強調國家語言文字事業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堅定文化自信”納入立法目的,明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國家法定全國通用的語言文字。二是健全使用規則。針對語言生活新發展,新增對網絡視聽節目、網絡出版物、政府主辦的或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互聯網信息平臺以及境內國際展覽、國際會議等用語用字的規范要求。進一步強化學校教育在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方面的基礎作用。三是強化保障措施。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語言文字事業納入相關規劃、將語言文字工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四是完善法律責任。明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部門行業管理責任。增設“法律責任”專章,對違反法定使用情形的行為設定處罰措施,推動形成部門監管合力。

價值意義

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基礎性事業,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重要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作為中國語言文字領域首部專門性法律,自2000年頒布以來,有力推動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推廣普及與規范使用,在促進教育、文化、科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等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24-09-05

時隔25年首次修訂!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頒布.微言教育-百家號.2025-12-27

受權發布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新華網-百家號.2025-12-27

中央宣傳部、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教育部、司法部、國家語委關于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24-09-0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微信公眾平臺-長安街知事.2025-12-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解讀.西藏機關黨建.2025-12-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浮山縣人民政府.2025-06-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國政府網.2025-12-23

兩會新華社快訊:我國將制定金融法、托育服務法等.新華網客戶端.2025-12-23

2025年國家立法有何重點?.央視新聞客戶端.2025-12-23

規范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網絡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修訂草案二審.新京報-百家號.2025-12-23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在京舉行.光明網-百家號.2025-12-23

中國擬修法明確網絡游戲等網絡出版物用語用字.中國人大網.2025-12-23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人民網-百家號.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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