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興德,男,回族,1951年2月出生,西吉縣人,大學學歷。1970年12月參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9年7月5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中衛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興德貪污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被告人王興德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530.4887萬元及息,上繳國庫。
人物履歷
1977.10-1989.11 固原地區拖配廠工作;
1989.11-1993.06 西吉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1993.06-1995.08 西吉縣委常委、副縣長;
1995.08-1999.07 固原扶貧經濟發展試驗區管委會主任(正處級);
1999.07-2002.06 固原地區計劃經濟局局長;
2002.06-2006.01 固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6.01-2007.12 中衛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7.12-2011.02 中衛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1.02 退休。 ?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8月31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興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逮捕
2018年12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興德(副廳級)涉嫌貪污罪一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對王興德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
提起公訴
2019年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興德(副廳級)涉嫌貪污罪一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興德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銀川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興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一審宣判
2019年7月5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中衛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興德貪污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被告人王興德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530.4887萬元及孳息,上繳國庫。
參考資料 >
中衛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興德貪污案一審宣判.銀川法院-網易號.2021-09-07
中衛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興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18-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