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對黔東南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黔東南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主要職責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本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本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受理全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基層人民法院再審。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各類案件。
(四)依法審判由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五)依法對基層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六)監督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八)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九)統一管理和協調全州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十)組織、指導基層人民法院辦理司法協助事項,開展同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
(十一)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二)對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退休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主管部門管理全州人民法院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
(十三)管理全州人民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十四)領導全州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五)負責和指導全州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
(十六)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十七)負責本院機關職責內的安全工作。
(十八)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本院院務會和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執法監督員的聯絡工作,并督辦黔東南州人大代表及駐黔東南州全國、省人大代表建議和黔東南州政協委員及駐黔東南州全國、省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文秘、機要、保密、檔案圖書等工作;負責微機網絡等設備管理和使用;負責全黔東南州人民法院干警的出境審核和管理工作;負責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的外事活動安排和對外接待工作;負責新聞發布、宣傳報道;對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二)行政處理及分配;指導、監督全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負責全黔東南州人民法院裝備現代化建設及槍支、彈藥的管理;指導、協調人民法庭和審判法庭建設;管理州法院機關的行政、事業經費;負責機關公產、基本建設等后勤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管理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監督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擬定并組織實施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基本建設規劃和計劃;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行政財務裝備工作。
(三)政治部
負責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承辦協助各縣(市)黨委搞好基層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事宜;負責全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法官等級的評定與晉升的審核報批工作,辦理法官考評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負責對全黔東南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銜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本院及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工作;負責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民法庭的設立、變更、撤銷的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全黔東南州人民法院的教育培訓工作,制定并實施法官培訓規劃;指導和管理全黔東南州法院系統的工作考核、表彰和立功創模活動,負責《人民法院獎懲暫行辦法》的貫徹實施。
政治部內設:組織科、人事科、宣教科、老干科
(四)立案庭
負責對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立案、排期、送達和審判流程管理;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對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移交審判監督庭及有關審判庭處理;負責庭審書記員的業務管理;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的信訪工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立案和信訪工作。
(五)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審刑事犯罪案件以及有關大要案件的協調、指導工作;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六)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破壞社會主義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讀職罪等第一、二審刑事犯罪案件以及有關大要案件的協調、指導工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婚姻、家庭、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房地產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辦理其他相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八)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民商事合同、證券、票據、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和企業破產案件;辦理其他相關民商事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民商事及企業破產工作。
(九)民事審判第三庭(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開發區審判庭)
依法審判涉外案件、知識產權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十)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與其合署)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判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依法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十一)審判監督庭
審判不服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審判不服基層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知識產權除外)生效裁判的再審案件;審判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審判刑事、民事、行政再審案件;審理減刑、假釋案件;辦理省高級人民法院、州人大、本院領導交辦和州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工作;依法復核被告人在服刑期內故意犯罪案件,辦理其他審判監督工作事宜。
(十二)執行局
執行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中關于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統一管理和協調全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十三)研究室
辦理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務;負責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承辦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或解答;負責編寫綜合信息,起草重要的綜合性文件、講話、報告;研究和征集對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信息、調查研究和司法統計工作;負責全黔東南州法院系統史志的編。
(十四)技術室
負責司法鑒定及其他專門性鑒定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技術工作;負責州法院機關信息化系統的建設工作,辦公局域網、法院專網及機關數字化辦公設備的管理、維護工作;指導、協調全州法院系統信息化建設;辦理其他相關工作事宜。
(十五)法警支隊
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負責維護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的機關秩序及轄區的安全保衛;調動、指揮基層人民法院法警完成重要任務;管理法警培訓基地;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法警工作。
(十六)紀檢組、監察室
檢查了解并向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法院黨組織和黔東南州紀委反映全黔東南州法院系統各級黨組織及黨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情況。領導全州法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各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全州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調查全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事項并提出處理意見;辦理其他監察工作事宜。
(十七)機關黨委
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決議,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審判業務等知識;對黨員進行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對黨員進行監督,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同腐敗現象做斗爭;做好機關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協助院黨組管理機關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工作。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的開展工作。
(十八)書記官室
負責全州書記員的培訓、指導工作。負責本院審判業務庭的記錄工作和庭前輔助性工作;承擔法律文書的校對、裝訂、送達、張貼工作;承辦案卷材料的整理、裝訂、歸檔工作;辦理其他與審判業務相關的事務性工作。
參考資料 >
組織機構.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