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基金會(英譯名:China Dunhuang Grottoes Conservation Research Fundation),是在國家有關領導的關注、國內外有識之士和敦煌研究院的支持、資助下,創辦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1994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1995年在民政部注冊登記。
基本資料
機構名稱L:中國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基金會
城市:甘肅省
大分類:文物保護
公益分類:文物保護
注冊性質:民政登記
成立時間:2006年9月15日
機構地址/郵編:中國蘭州市南濱河東路522號 730000
機構網址:http://www.dha.ac.cn/foundation/200905140006.shtml
組織簡介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用公募資金從事中國莫高窟保護、研究、弘揚的公益活動。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任務是:接受關心和支持敦煌市保護、研究事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愿捐助;資助敦煌石窟的科學保護與修復;資助有關敦煌學的科研項目和科研成果的出版;資助國內外敦煌保護、研究的學術交流和人才培養;同國內外有關團體、研究機構或個人合作舉辦與敦煌有關的講座、學術研討會等活動;為國內外有關團體、研究機構或個人提供敦煌學研究資料、科研成果、信息咨詢等服務。
本基金會的最高領導機構為理事會?,F任理事長李最雄。副理事長王旭東、榮新江、顏廷亮。秘書長楊秀清。
2006年9月15日,經民政部審核批準,本基金會重新登記注冊,法人證書登記號碼:基證字第0086號,法人代表李最雄,業務主管部門為國家文物局。基金會總部設于中國蘭州市。
組織機構
名譽理事:劉恕?初師賓?姜伯勤?施萍婷
理事長:李最雄
副理事長(按姓筆劃排序):王旭東?紀新民?榮新江?柴劍虹
秘書長:楊秀清
理事(按姓筆劃排序):王旭東?劉永增劉進寶?紀新民?李最雄?李?萍?杜斗城?張先堂?張元林?楊秀清?羅華慶?榮新江?趙聲良?婁婕?柴劍虹?黃克忠?魯東明彭金章?顏廷亮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于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全國。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從事莫高窟保護、研究、弘揚的資金募集、管理、使用。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783萬元,來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愿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文物局。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現住所在蘭州市南濱河東路522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接受關心和支持敦煌市文物保護、研究事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愿捐贈(包括資金和物品);
(二)資助莫高窟的科學保護和修復;
(三)資助有關敦煌學的科研項目;
(四)資助出版有關敦煌學的科研成果;
(五)資助國內外敦煌保護、研究的學術交流和人才培養;
(六)同國內外有關團體、研究機構、或個人合作舉辦與敦煌有關的展覽、講座、學術研討會等活動;
(七)為國內外有關團體、研究機構和個人提供敦煌學研究資料、研究成果、信息咨詢等服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熱心敦煌市文物事業;
(二)在敦煌保護、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聲望和影響;
(三)有募集資金的能力;
(四)有加入本會意愿的主要捐贈人。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四)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活動,了解本會工作情況的權利;
(三)有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的權利;
(四)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理事的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為本會募集資金。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3人以上監事可設監事會。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三)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四)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七)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二)組織募捐的收入;
(三)合法投資收益;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資助莫高窟的科學保護和修復;
(二)資助有關敦煌學科研項目;
(三)資助出版有關敦煌學的科研成果;
(四)資助國內外敦煌市保護、研究的學術交流和人才培養。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在全國范圍內,或經批準在國外開展的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募捐10萬以上資金的活動。
在國家政策規定的范圍領域內投資20萬元以上;或按國家規定購買有價證券在20萬元以上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按照捐資人的意愿繼續用于莫高窟的保護研究。
(二)剩余的物資依法拍賣或變賣,收入用于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弘揚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5年5月1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基金募集辦法
為了廣泛爭取國內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各界人士資助敦煌市文物的保護研究事業,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本基金會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基金會是為敦煌文物的保護研究事業而向社會募集資金的合法機構。一切未經基金會準許,以基金會名義進行的募集資金的活動,均屬非法行為,基金會有權予以追究,直至訴諸法律。
第二條? 基金會募集資金堅持自愿原則,不搞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條 基金會通過以下途徑在國內外進行募捐: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愿捐贈;
(二)組織募捐的收入;
(三)合法投資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的募捐活動。
第四條 捐贈人有權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與基金會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第五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后,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并將受贈的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六條 捐贈人與基金會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
第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八條 捐贈人若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基金會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章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辦理。
第九條 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由基金會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
第十條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熱忱歡迎國內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各界人士對莫高窟保護研究事業給予關心和支持,對所有捐贈人,均給予相應表彰。
(一)凡捐贈10萬元以下者,基金會頒發捐贈證書,并贈送有關紀念品。
(二)凡捐贈10-20萬元者,基金會頒發捐贈證書、銅質捐贈紀念章,贈送紀念品。
(三)凡捐贈21-50萬元者,基金會頒發捐贈證書、鍍銀捐贈紀念章,贈送紀念品,并舉行專門的捐贈儀式。還可被聘為基金會名譽理事,邀請參加基金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凡捐贈51-100萬元者,基金會頒發捐贈證書、鍍金捐贈紀念章,贈送紀念品,并舉行專門的捐贈儀式,邀請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同時,可以根據捐贈人的意愿組織有關活動,并根據捐贈人意愿聘為基金會理事,參與基金會的有關活動。
(五)凡捐贈100萬元以上者,除享受前款待遇外,基金會還將與敦煌研究院協商在莫高窟適當的位置樹立紀念牌匾。
參考資料 >
中國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基金會.www.dha.ac.cn.2011-02-08